保護野生動物,還需要做什麼?

2021-01-10 瀟湘晨報

保護野生動物,還需要做什麼?

周珂

路磊

孟珊

門診問題:

非法交易及食用野生動物面臨哪些法律責任?如何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

門診專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周珂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法學院學科規劃辦主任 路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孟珊

專家觀點:

◇違反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一個違法行為既可能同時需要承擔上述三種責任,也可能只需承擔其中一種或兩種責任。

◇應當完善法律及配套制度,推動健全法律責任;要把環境健康、生物安全保護作為立法目的體現出來;要加強民事責任的承擔,讓違法者承擔修復環境和資源的經濟代價;加強涉野生動物案件的行刑銜接,尤其是各監管部門間的聯動;考慮在行政立法領域建立野生動物分級管理制度,進而推動刑法修改,明確不同種類野生動物、不同性質行為的具體刑事責任。

野生動物非法交易與濫食給野生動物資源和環境發展帶來巨大威脅。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下稱《決定》)。該《決定》的目的是在相關法律修改之前,及時明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

4月15日,最高檢發布全國檢察機關一季度主要辦案數據。其中,全國檢察機關批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400人,起訴1749人,同比分別上升14.9%、62.4%。辦案數據表明,未來科學立法、嚴格執法重任在身。

長期以來,涉野生動物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如何加強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懲治相關違法犯罪行為?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就野生動物非法交易及食用野生動物的法律責任、提速保護野生動物的途徑等問題進行探討。

違法行為禁而不止 破壞野生動物資源

記者了解到,為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很多國家都加強了在野生動物保護、動植物檢疫防疫等方面的立法。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動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動物防疫法和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同時,與野生動物保護法關聯的還有環境保護法。

「環境保護法作為我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基礎性法律,對野生動物保護法有上位法的功能。其中一些指導思想、原則等在野生動物保護立法、法律執行和實施上應當也是適用的。」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介紹,野生動物的養殖在許多方面也應該適用畜牧法的相關規定。

在已有相關法律規制的前提下,為何吃野味、捕野物在一些地區禁而不止?對此,周珂認為,我國有食用野生動物的傳統,比如在中醫藥、文化方面,一些野生動物製品可以作為中藥材等,還有人認為食用野生動物具有進補食療的效果。此外,野生動物保護法出臺之後,趕上我國林業產業結構調整,在森林保護方面禁止採伐一些林區,林區原有的野生動物資源、經驗技術和勞動力,就自然形成了養殖野生動物的市場。「為了追求高額利潤,有些投資資本進入到野生動物經營、利用、食用領域,形成產業鏈。這些客觀因素都對導致食用野生動物的情況泛濫具有推波助瀾的作用。」周珂說。

不當經營、食用野生動物引發人們對非法交易和濫食野生動物的質疑。周珂指出:「從公眾輿論來看,『一禁到底』、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呼聲很強烈,應當嚴格加強對經營、利用、養殖和食用野生動物等行為的規制。」

「禁野令」應時而生 擴大法律調整範圍

管住濫吃的嘴,剎住野生動物交易之風,擴大法律調整範圍是關鍵。而《決定》的通過正好回應了輿論關切。

記者了解到,在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律規定中,對「三有」類野生動物(即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其他非保護類陸生野生動物是否禁止食用,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這次《決定》明確提出,對上述野生動物列入禁食範圍進行全面保護,禁止非法捕獵、非法交易、非法食用野生動物。

同時,《決定》也區分了非法濫食和合法食用的邊界,明確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並公布畜禽遺傳資源目錄。凡是沒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一律禁止食用,不管是不是屬於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可列入目錄的,屬於家畜家禽。《決定》對處罰也作出嚴格規定,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食用的野生動物,必須嚴格禁止,違反規定的,在現行法律規定基礎上加重處罰。

在《決定》之後,相關修法計劃也已經提上日程。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制定專項立法修法工作計劃。專項立法修法工作中,《決定》已經通過,此外還包括儘快出臺生物安全法,儘早修改動物防疫法,抓緊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國境衛生檢疫法,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等。

4月26日,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其中,草案完善了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制度,要求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

而對於違反《決定》和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受訪專家也對此進行了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孟珊指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需要承擔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一個違法行為既可能同時需要承擔上述三種責任,也可能只需承擔其中一種或兩種責任。「根據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對於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刑法第341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狩獵的野生動物而購買的,按照刑法第312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孟珊指出。

繼續完善行刑銜接 可以優先地方立法

「拒絕舌尖上的野味」、保護野生動物資源應成為全民共識,由此,應當完善法律及配套制度,推動健全法律責任。

周珂認為,要把環境健康、生物安全保護作為立法目的體現出來。「環境保護法是國家資源保護的基礎性法律,已將環境健康等納入其中。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也應體現環境健康,這方面應該補足。」

實踐中,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基於具體法律規定,責任及處罰較為清晰,而民事責任則容易被司法實踐所忽視,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法學院學科規劃辦主任路磊表示,應重點考慮如何構建完善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程序、明確鑑定機構及專業人員、確定鑑定方法,例如國家林業局《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在鑑定中的作用,為民事責任的確立提供基礎。

路磊還指出,要加強涉野生動物案件的行刑銜接,其一,充分利用各地區已有的「兩法銜接」平臺,完善涉野生動物保護案件行刑銜接工作機制;其二,加強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部門的協同聯動,包括市場監管局、林業部門、環保部門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與野生動物交易密切相關的郵政管理部門、網絡平臺監管部門等,開展定期互動。

「對於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發現線索的涉野生動物犯罪行為,在刑事審判過程中,如符合行政處罰要求的,需要行政處罰才能達到遏止犯罪行為的,例如暫扣或吊銷許可證等,也需及時通知行政部門採取行動。」路磊進一步強調道,對於由行政機關移交的涉刑事案件,若法院最終沒有刑事定罪,應注意刑事向行政的反向移交程序。檢察機關和法院若不能及時通知行政執法部門,容易使違法行為最終逃脫法律制裁。

針對目前刑法所規制的野生動物範圍過窄、濫食行為沒有規定等導致刑法規範供給不足的現狀,路磊認為,要充分結合我國的實踐情況與立法現狀,考慮首先在前置法——行政立法領域建立野生動物分級管理制度,進而推動刑法修改,明確不同種類野生動物、不同性質行為的具體刑事責任。

今年2月14日,天津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野生動物保護問題在地方之間差異很大,法律實施的難度也不盡相同。建議地方立法可以先於國家立法進行,也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立法的地方標準和方法。」周珂表示。

而在《決定》通過後,更多地方也拿出了落實的新舉措,明確禁止食用、交易野生動物。3月31日,《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出臺,明確三類野生動物不能吃,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或出售野生動物最高罰貨值30倍,合法飼養和經營禁食野生動物者可獲補償等。近日,甘肅也出臺相關規定,明確了全省各級人大常委會、法院、檢察院的相關職責,從管理職責、執法管理體制、執法責任、執法和司法的銜接等方面,為全面禁食野生動物提供了全方位的制度保障。《北京市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將於6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將設立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點,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預測和預報等工作。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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