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除認知盲區 保護野生動物

2021-01-19 法制網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通訊員 崔瑛 鄧增娟

2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近期,浙江省台州市檢察院立案5起涉野生動物保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當事人不但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宰殺青蛙、麻雀,買賣鸚鵡、鷯哥,很多人都不知道其中有些行為是違法的,更不知道這些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台州市檢察院提出警示,一直以來,涉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刑事案件具有較強的專業性,社會大眾對此類犯罪存在明顯的認知不足問題,應儘快步出盲區。

小太陽鸚鵡是保護動物

2月19日,台州市檢察院對一起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件立案,並於2月20日發出訴前公告。

「這種鸚鵡叫小太陽鸚鵡,調教一段時間會講話。」來椒江打工的年輕小夥王瑜,偶然在一陌生人處看到4隻漂亮的鸚鵡,毛色鮮亮,顏色極為特別,通體翠綠,頭部前方一條細窄的紅棕色羽毛分布,臉頰兩側帶有黃綠色的羽毛,沿著頸部有些許藍色羽毛,頸部到胸部上方則是從褐色到棕綠色的漸變色,尾巴殷紅,又帶點綠。王瑜非常喜愛,便將鸚鵡購入。飼養一段時間後,又自覺無趣,便通過趙小梅倒手轉賣給花鳥店老闆陳大白。

陳大白上網查詢了解到,這種鸚鵡安靜又討喜,長相可愛,喜食松子、小米、水果等食物,只要長期馴化還可以開口講話。有了這個噱頭,他400元買進,很快就以800元和600元的價格賣掉了兩隻。

2019年5月,執法人員上門檢查中查獲了剩下的兩隻待售鸚鵡,經確認其屬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綠頰錐尾鸚鵡。

當年10月,經椒江區人民法院審判,王瑜、趙小梅、陳大白的行為觸犯刑法,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中王瑜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趙、陳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3人違法所得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然而,此案並沒有結束,等待他們的還有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賠償。今年2月19日,台州市檢察院公益訴訟部門對該案立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案的4隻綠頰錐尾鸚鵡,整體價值人民幣4萬元。除了相應的賠償外,王瑜等人還需在當地媒體上公開道歉。

一隻青蛙鑑定價值500元

「老闆,這爆炒田雞口感不怎麼樣啊。」

「沒事沒事,我知道了,下次給你好一點的。」

養殖牛蛙口感自然比不上野生青蛙,有買賣就有傷害。陳有根是一名地道的農民,家裡種著地,日子也還過得去,直到有一天,他看到有人收購青蛙。「只是想掙點小錢,買個煙抽,沒想到闖了這麼大的禍。」

陳有根時不時到地裡抓幾隻青蛙,或者去河裡布網,抓來後賣給商販黃小蘭。青蛙一隻大概一兩左右,能賣兩三元錢,黃小蘭轉手賣給大排檔,一隻賺兩三毛錢。5年裡,陳有根一到夏天就幹這事,抓了幾千隻青蛙,獲利數千元。但沒有想到的是,他眼中花紋別致的「俏皮蛙」,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虎紋蛙,一隻就值500元。

2019年8月,範成成從黃小蘭處收購青蛙,並在其位於台州椒江的店內出售,被當場抓獲。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查中。檢察官認為該案符合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條件,除追究刑事責任外,擬進一步追究涉案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即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害賠償責任。

「我們已就涉案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分別立案。」台州市檢察院案件承辦人說。

提高認知避免踏入雷區

台州市檢察院檢察官介紹,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有其中任何一種情形,都屬於情節嚴重的犯罪。」

王渝等人因喜歡、買賣漂亮的鸚鵡從而觸犯法律,還有一些群眾因為相信陸龜能「鎮宅」「招財」而高價買入飼養,也踏入「雷區」。對於因個人愛好或特殊需求需要購買野生動物及製品的公眾,檢察官提示,如果是自養,首要要了解什麼是54種陸生野生動物,並且需要向林業局申請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如果購買野生動物製品,一定要通過正規渠道向有經營許可證的商家購買。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也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陳有根是農民,也許不知道青蛙是受法律保護的。在不懂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只要做到不捕、不殺、不吃野生動物,杜絕購買野生動物製品,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誤入法律雷區。」檢察官說。

雖然迄今為止,新冠肺炎疫情到底源於哪一種野生動物,尚未完全弄清。但是,其中間宿主來源與野生動物有關,毋庸置疑。檢察官建議,社會各方應合力構築野生動物保護屏障,無論是消費者、經營者、管理者都應當主動成為野生動物保護的主體。有關部門應履行法定職責,做好普法工作,廣泛宣傳野生動物保護規定,做到家喻戶曉。特別是針對花鳥市場、農村集市等地,要加強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制止。

檢察官重申,非法狩獵、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嚴重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和生物的多樣性,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僅要被追究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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