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視發表題為「管狗先管人,養狗先養德」的文章,文章認為,狗咬人並不是狗的違法,而是人的違法。此外,給違法養犬並導致嚴重社會後果者的懲戒,明顯不足。現行法律法規對"不許"規定得比較清晰,但"罰則"仍不夠明晰、不夠有力。這表明,除了執法環節的疏漏,在立法環節,也有再做完善的迫切需要。
以下為文章全文:
輿論場上,風大,且風向多變。前一段,北京抄狗,玉林吃狗,輿論場上一片愛狗、惜狗之聲。近幾日,各地藏獒連續奪命傷人,輿論場上又一片罵狗、批狗之聲。兩種聲音皆言及狗,都關乎人。兩種聲音雖有一些對立之處,但其交集部分,正是應鞏固的社會共識。
毫無疑問,近日藏獒引發的連續慘劇,暴露了我國一些地方在執法和社會管理上的漏洞。這幾隻肇事藏獒,要麼是在不該飼養之處違法飼養,要麼是未遵守飼養行為規定。法規白紙黑字,但這些藏獒在法律的眼皮子底下暢行。
這不是狗的違法,而是人的違法。
近日,山西女孩被藏獒追咬,所幸獲救
藏獒橫行反映執法與社會管理漏洞
違法飼養烈性犬、大型犬,事實上是一種"藏不住、掖不住"的行為。它要溜、它會叫,只要管理者用心、到位,沒有提前發現不了的烈犬。但在部分地方,職責所系的執法者、管理者,好像患了選擇性失明。所以,這不只是養犬人的違法,也是執法者的懈怠,是參與社會管理的各個部門的集體性懈怠。
回顧近年來藏獒等烈犬奪命傷人之後各地的法律處置,不盡一致。有的地方只做民事追究,有的地方則予以刑事追責。總的看,給違法養犬並導致嚴重社會後果者的懲戒,明顯不足。現行法律法規對"不許"規定得比較清晰,但"罰則"仍不夠明晰、不夠有力。這表明,除了執法環節的疏漏,在立法環節,也有再做完善的迫切需要。
管狗者應懂狗 法律也有完善空間
愛狗者們也普遍對某些地方法規的部分條款耿耿於懷。比如,包括北京在內的很多城市,是以"成年體高超過35釐米"作為可養與不可養之分界線的。這種分類法,有人認為簡單明了,有人認為違反常識。
按常識,狗之"烈",不能與狗之"大"劃等號。小個子裡也有烈犬,大個子裡也有金毛、哈士奇等性格溫順、幾乎從不攻擊人類的好脾氣。不依個頭大小、而依種類來劃分養與不養的管理界限,行不行?至少,在執行現有法規的前提下,應給予公眾進行建設性討論的空間,也可適時修改完善法律要求。
怎麼對待動物,是一道文明考題
"狗咬人"是新聞,"人吃狗"也是新聞。"玉林狗肉節"近日就引發爭議。吃狗肉是當地民俗,但大肆成"節",顯然為現代文明所牴觸。常見有人說,"你反對我們吃狗,那為什麼你還吃豬牛羊雞?"這不是討論問題,這是抬槓。現代社會的文明共識中有一個"伴侶動物"的理念。狗、貓等都屬此範疇。將伴侶動物大快朵頤的行為,雖然沒有法律禁止,但人不能只活在法律的底線上。他還應對社會文明共識,有所敬畏。
在一個現代社會中,怎麼對待動物,是一道考題。它檢驗你這個社會的法治能力,也檢驗你的文明程度,更檢驗不同群體間的社會關係。所以我們會看到:對於養狗吃狗,愛狗者與憎狗者常言行對立;對於流浪貓,救助它們的人和討厭它們的人,都可能是我們身邊的好鄰居。即便並非"伴侶動物",比如豬牛羊雞,你要虐殺一個試試?同樣有違公序良俗;比如熊,你要活熊取膽之際不尊重動物倫理,如歸真堂風波照樣為公眾唾棄。
無邊界的憎恨與溺愛都不可取
和這些相對複雜的文化衝突相比,依法管好藏獒等烈犬,恐怕是最沒有爭議的普遍共識了。但實事求是地說,在沒有爭議的情況下,很多城市目前仍沒管好。所以,由這幾起藏獒奪命傷人事件,以及近期一系列跟動物相關的新聞,我們至少可達成這幾個共識:
對藏獒等烈性犬,要依法嚴管。各地警方不要只在出了傷人事件後,或者每年犬只年檢時,才有所作為。嚴格執法應是常態。城鎮的街道、社區等社會管理力量,也應和警方組成聯動機制,在烈犬傷人之前,就發現並依法處置。
對於非烈性犬,要按照養犬管理條例,保持持續穩定的執法力度,而不是颳風式執法。而在執法中,也並只體現一個"嚴"字。畢竟,違法生命不同於違法貨物。對很多家庭來說,他或有漠視法規之失,甚至只為省錢而不辦狗證等等。但狗被抄走,如奪子之痛。依法行政之際,能否對狗妥善安置,也是一種執政能力的考驗。
管狗先管人,養狗先養德。對於各地政府來說,如果只強調依法行政,而不注重引導公共認知,疏導社會矛盾,規範公眾行為,只是"一刀切"地抄狗打狗,這是一種"懶症"。對於廣大養狗人來說,給自己的愛犬系上一根繩子是必要的,給自己系上一根約束行為的"繩子"也是必要的,這是法律之繩,也是公德之繩。
把不能養的管好,把能養的養好。對於動物,無邊界的憎恨和溺愛,都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