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初級會計考生牴觸初級會計的原因之一就是經濟法法條背不會,會計分錄總記混,為解決廣大考生這一難題,中華會計網校老師為大家整理了經濟法必背法條,以下為詳情:
總論:
【仲裁】
1.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籤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管轄】
3.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複議】
4.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訴訟】
5.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會計法律制度:
【會計檔案管理】
6.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由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1年,再移交單位檔案管理機構保管。因工作需要確需推遲移交的,應當經單位檔案管理機構同意。單位會計管理機構臨時保管會計檔案最長不超過3年。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7.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會計工作交接】
8.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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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著快考試了,買課浪費錢?但是會計分錄不會寫,經濟法法條不會背?
已聽過課程,但對考點沒有概念,某一部分知識學不透。書看得挺明白?一做題就錯?一頓操作猛如虎,一看戰績零槓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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