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過法考背法條是第一位?

2021-01-10 天平者法考

司法考試難,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知識點多、時間少、學生難以堅持等等,但總有一個因素是所有學生無法迴避的,那就是:法條太多,背不下來。於是有學生疑惑:過司法考試法條必須背嗎?

以客觀題為例:楊某15周歲,智力超常,大學三年級學生。楊某因有某項發明,而與劉某達成轉讓該發明的協議。問:該轉讓協議的效力如何?

A.該轉讓協議有效B.該轉讓協議效力未定

C.該轉讓協議無效D.該轉讓協議可撤銷

此題考生只需要理解明白:15歲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訂立的轉讓發明的協議,超出了行為能力,該協議效力未定。就能選出答案B來。

15歲,超出行為能力不正是法條的規定嘛!所以對客觀題而言,學生記憶法條還是非常重要的。

以主觀題為例:甲生意上虧錢,乙欠下賭債,二人合謀幹一件「靠譜」的事情以擺脫困境。甲按分工找到丙,騙丙使其相信錢某欠債不還,丙答應控制錢某的小孩以逼錢某還債,否則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給線索將錢某的小孩騙到自己的住處看管起來,電告甲控制了錢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動。乙給錢某打電話:「你的兒子在我們手上,趕快交50萬元贖人,否則撕票!」錢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兒子,回了句:「騙子!」便掛斷電話,不再理睬。乙感覺異常,將情況告訴甲。甲來到丙處發現這個孩子不是錢某的小孩而是趙某的小孩,但沒有告訴丙,只是囑咐丙看好小孩,並從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趙某的電話號碼。

甲與乙商定轉而勒索趙某的錢財。第二天,小孩哭鬧不止要離開,丙恐被人發覺,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後用膠帶捆綁其雙手並將嘴纏住,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甲得知後與乙商定放棄勒索趙某財物,由乙和丙處理屍體。乙、丙二人將屍體連夜運至城外掩埋。第三天,乙打電話給趙某,威脅趙某趕快向指定帳號打款30萬元,不許報警,否則撕票。趙某當即報案,甲、乙、丙三人很快歸案。

問題:

請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責任(包括犯罪性質即罪名、犯罪形態、共同犯罪、數罪併罰等),須簡述相應理由。

【參考答案】

1.甲、乙構成共同綁架罪。(1)甲與乙預謀綁架,並利用丙的不知情行為,儘管丙誤將趙某的小孩作為錢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藉此實施索要錢某財物的行為,是綁架他人為人質,進而勒索第三人的財物,符合綁架罪犯罪構成,構成共同綁架罪。(2)甲、乙所犯綁架罪屬於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理由是:雖然侵犯了趙某小孩的人身權利,但是沒有造成錢某的擔憂,沒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錢某的人身自由與權利,當然也不可能勒索到錢某的財物,所以是綁架罪未遂。

2.在甲與乙商定放棄犯罪時,乙假意答應甲放棄犯罪,實際上藉助於原來的犯罪,對趙某謊稱綁架了其小孩,繼續實施勒索趙某財物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想像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論處。理由是:因為人質已經不復存在,其行為不僅構成敲詐勒索罪,同時構成詐騙罪。因為乙向趙某發出的是虛假的能夠引起趙某恐慌、擔憂的信息,同時具有虛假性質和要挾性質,因而構成敲詐勒索與詐騙罪的想像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論處,並與之前所犯綁架罪(未遂),數罪併罰。

3.丙構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應當分別定罪量刑,然後數罪併罰。

(1)①丙哄騙小孩離開父母,並實力控制,是出於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實行的行為,所以構成非法拘禁罪。②因為丙沒有參加甲、乙綁架預謀,對於甲、乙實施綁架犯罪不知情,所以不能與甲、乙構成共同綁架罪,而是單獨構成非法拘禁罪。

丙犯非法拘禁罪,是甲、乙共同實施綁架罪的一部分——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甲、乙對於丙的非法拘禁行為負責。甲、乙、丙在非法拘禁罪範圍內構成共同犯罪;甲、乙既構成綁架罪又構成非法拘禁罪,是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論處;丙則因為沒有綁架犯罪故意,僅有非法拘禁罪故意,所以只成立非法拘禁罪。

(2)答案一:丙為控制小孩採取捆綁行為致其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①這是一種具有高度危險的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可能造成死亡的結果,可以評價為殺人行為,丙主觀上對此有明知並持放任的態度,是間接故意殺人,因而構成故意殺人罪。②甲、乙對於人質的死亡沒有故意、過失,沒有罪責。具體來說,丙的殺人故意行為超出了非法拘禁之共同犯罪故意範圍,應當由丙單獨負責,甲乙沒有罪過、罪責。

答案二: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丙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但是丙不希望也不容忍小孩死亡,主觀上是疏忽大意過失,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事前分工,看護小孩屬於丙的責任,小孩的安全由丙負責,甲乙二人均不在現場,沒有可能保證防止、避免小孩死亡,所以,甲、乙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此題正是考察考生對數罪併罰、綁架案、故意殺人、非法拘禁等法條知識的理解。不了解法條,怎麼能針對法條拓展出這麼多文字?

很多學生會說,我將老師說的重要法條都背了下來,考試也都涉及這些法條,為何我還是不能得到理想的分數?

司法考試的關鍵就是博聞強記,掌握法條。並且司法考試廣泛地採用案例的形式出題,其與真實案例的不同之處就在於:司法考試中的案例是事先根據某一或若干法條來設計的,是「因法設題」,命題者頭腦中先有了所要考查的內容和知識點,由此決定了所適用的法條,然後再去設計案情和題目。因此,考生只要根據已知條件,「因題找法」,根據案例去推知它是依據哪些條款設計出來的,答案自然就明確了。

至於法條背下來還是沒有得到理想分數的學生,建議複習時將法條的適用情形、對象、時間等進行重點理解與記憶,寫答案時將這些因素結合進去即可。

PS:司法考試法條很多,全部背下來不現實,所以一定要有針對性,一些不重要的法條理解到位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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