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陸豐市(隸屬汕尾市)原人大代表林耀昌,因承包公益性公墓涉嫌非法佔用農地罪,被舉報涉嫌非法斂財達3億元,被多家媒體曝光,其本人也因此獲名「墳爺」。2015年12月31日,林耀昌因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行賄罪,數罪併罰,被法院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
因林耀昌提起上訴,該案10月11日在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林耀昌否認其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雖然承認行賄罪的事實,但其聲稱是「被索賄」,且屬於自首,應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潭西鎮安福公益性墓園,負責人林耀昌因非法佔地已被抓獲歸案。 東方IC 圖《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上訴人林耀昌原為廣東省汕尾市、陸豐市人大代表,陸豐市潭西鎮安福公墓負責人,被指控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行賄罪,
經過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定林耀昌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行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一審法院查明,2008年初,林耀昌得知潭西鎮政府籌建墓園存在建設資金困難,經與林某宣商議後,決定合夥投資安福公益墓園。隨後,林耀昌多次與潭西鎮有關領導就墓園委託、報批、徵地、籌建以及經營管理等具體環節進行了洽談協商。同年3月,潭西鎮政府決定委託林耀昌投資建設該墓園。
2008年7月20日,林耀昌一方(合同中的乙方為林耀昌的哥哥林某忠,籤名人為林耀昌)與潭西鎮政府(甲方)籤訂了墓園的《委託協議書》。應林耀昌的要求,當月26日,潭西鎮政府委託林某忠為安福墓園負責人。在籌建過程中,以潭西鎮政府的名義向陸豐市民政局等申報墓園建設的相關事項。
同年8月份,林耀昌開始動工建設墓園第一期項目,該項目使用林地的申請獲得省林業部門的批准,並取得陸豐市建設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國土部門發現該用地性質不符合現行供地政策,一直未予審批。林耀昌等人明知該用地未獲得國土部門批准,仍然未批先建。2009年6月,林某宣撤回安福公益墓園的投資,由林耀昌獨資經營管理。2009年,被告人林耀昌準備啟動墓園第二期項目。同年8月,墓園負責人更改為林耀昌,並吸收林耀昌為鎮社會事務辦集體職工。10月20日,潭西鎮黨政聯席會議決定委託林耀昌負責第二期項目的籌建、經營。
此後,林耀昌多次協調潭西鎮政府及相關屬地村委有關人員,協商二期項目徵地、解除土地租憑權等事項並出資促成該項目進程,並先後分二次報批項目。與公墓一期手續一樣,二期項目國土部門一直未予審批。
2013年4月,經陸豐國土部門調查,林耀昌在未取得國土部門用地許可的情況下,兩期墓園建設均未批先建,大量改變土地用途。第一期建成1932穴墓穴,第二期建成3232穴墓穴。其中第二期佔用的農用地(林地)88.13畝。
2013年4月,林耀昌因涉嫌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被陸豐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其通過好友吳某強向時任陸豐市公安局局長送去現金20萬元,意圖逃避法律追究。一審法院認為,陸豐市潭西鎮安福公益墓園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未批先建,非法佔用林地,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林地大量毀壞,被告人林耀昌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林耀昌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還構成行賄罪。法院還認定,被告人林耀昌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依法可以對其所犯行賄罪減輕處罰。
據此,一審法院以被告人林耀昌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處罰金5萬元。
宣判後,林耀昌不服,提起上訴。
承認行賄又稱是「被索賄」在當天的庭審中,林耀昌當庭否認構成非法佔用農地罪,但承認自己構成行賄罪。林耀昌表示,徵地、用地的主體是政府,安福墓園的建設只是受政府委託實施相關的行為,而且他並非墓園的直接責任人。林耀昌同時提出,行賄是因為「被索賄」,且在行賄罪被立案前就已經向中山市檢察院交代了行賄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應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對此,檢察機關表示,多名人證可以證明林耀昌是墓園的直接責任人。「安福墓園項目的合伙人林某宣曾作證稱,墓園的合夥事宜自始至終都是林耀昌與他洽談,但最終林某宣因知悉墓園未經用地審批,就退出了墓園的工程。」
檢察官認為,潭西鎮的多名村民也證實,在土地徵收及賠付過程中,一直是由林耀昌與他們進行洽談,並由林耀昌賠付土地徵收的費用。時任潭西鎮鎮長也曾證明,在安福墓園的籌備建設及土地審批過程中,一直是由林耀昌出面與政府進行交接,墓園的實際操控人是林耀昌。
檢察官在庭上指出,根據證人證言的相互印證以及相關的書面材料,均足以證實林耀昌是公墓建設的實際投資者和主要負責人,其作為直接責任人,直接經手向國土等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其不可能不知道該用地尚未得到批准。在第一批墓園尚未獲批的情況下,又繼續採同樣手段建設第二期墓園,導致大量的林地被毀壞,可見其主觀惡性相對較大,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無論潭西鎮政府是否存在過錯,也不能成為豁免林耀昌責任的理由。不過,檢察官同時指出,關於行賄罪,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上訴階段量刑應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向司法人員行賄20萬元不能認定為情節嚴重。原審法院適用舊的司法解釋綜合判處林耀昌有期徒刑3年屬於量刑偏重,應當依法改判。
對於這些人證,林耀昌及其辯護律師也均予以否認,林耀昌聲稱其從未出面進行土地的徵收,也沒有與政府進行過交接。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合議庭表示,在合議後在擇日宣判。
(原題為《廣東陸豐「墳爺」林耀昌案二審開庭 庭審否認非法佔用農地並稱行賄是因「被索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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