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讓教育懲戒淪為"老鼠方案"!

2020-11-25 網易


來源:中國教育報刊社

作者:鄧梁(蒲公英評論獨立評論員)

11月15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在官網發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保留了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的相關條款,但刪除了一審稿中教師可依法對違反學校規定的學生採取「罰站罰跑」的規定。同時規定,「學校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具體的教育懲戒規定」。

「懲戒」一直是教育領域的熱門話題。從「嚴師出高徒」被廣泛認可到「賞識教育」被極力推崇,從主管部門嚴令「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到全社會共同呼籲「教育懲戒權的回歸」,人們對懲戒教育的認知經歷了複雜的變遷。

而操作層面走過的路徑更是與其如出一轍。2018年11月,常州某小學第一個試水「戒尺」。2019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明確提出將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隨後,全國各地陸續出臺一系列助推教師實施懲戒權的方案和規定。廣東此次草案修訂稿將「罰站罰跑」等懲戒細則刪除,再次讓大家看到教育懲戒權實施過程中面臨的困境。

這不由得讓人想起伊索寓言裡《老鼠給貓系鈴鐺》的故事。一群老鼠商量如何對付一隻貓,大家想到了給這隻貓系上鈴鐺的好主意,但是卻沒有老鼠願意去做。沒有弓箭,弓箭手再好也是枉然,這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執行者不知道從何入手的「好主意」,只能是空想,最多只能被稱為「老鼠方案」。對於懲戒問題而言,制度制定者拿出詳盡的懲戒細則並不難,更多的是難以承擔背後的責任。

由此看來,懲戒細則的制定權從政府部門下放到教育主管部門並不是一個好主意。按照常規思路,地方教育主管部門極有可能將這一權力下放給學校,學校下放給教師,最後教師不得不下放給潛在的受懲戒者,此前已經有專家建議,給予教師自主裁量權,讓學生參與規則制定。

關於教育懲戒的困境再次回到了問題的原點,如果相關部門不能充分認識「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的道理,不具備直面矛盾的膽魄,難免不斷上演「讓誰給老貓系鈴鐺」的尷尬局面。

本文來源:網易教育綜合 責任編輯:楊卉_NQ4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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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懲戒」是教師「法定職權」 教育部發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則》),明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教師可根據學生違規違紀情況,對學生進行點名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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