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想離婚又談不攏協議的人,都會走到訴訟程序,接受比較多的諮詢問題就是「律師,我離個婚要多久?一次能離掉嗎?別人都說一次不行,第二次肯定能離的。」。
能不能離掉,真的不是按起訴多少次來判斷的,親!重點是男女雙方感情是不是已經破裂。
曾經代理過一個案子,打了三四次都沒有上訴,都不判決離婚,法官唯一的理由就是感情沒有破裂。
咋回事呢?
原告男方是本地人有工作是保安,女方外地人沒工作,在家帶孩子。住的是男方和父母一起動遷的二室一廳房子,動遷時還沒和女方結婚。孩子男方願意撫養,不要女方撫養費。就這樣一種情況,打了三四次都不給判離。
我在某街道司法窗口志願者值班時,原告的父親和姐姐來諮詢,被我問到為什麼不判?他們就把前面幾次的判決書都給我看了。
原來原被告一直住在一起,無法證明感情破裂。連鄰居和居委會都來作證說感情破裂,為啥還不給支持?
於是我就問原告的親屬,你們這方一定要離婚,除了鄰居和居委會大媽的證言外,還有其他證明嗎?從你們打官司開始,雙方的居住情況怎麼樣?
原告的親屬說:「沒有其他證明。目前女的還是跟我們一起住,兩室一廳的房子我們老夫妻住一間,他們一對住一間,他們的孩子跟我們兩個老的睡,女的只知道出去玩,不工作,一天到晚打麻將。」
好吧,我知道原因了,確實離不掉。照這種居住方法,再打N次也離不掉啊,除非女的同意離。夫妻兩個再怎麼吵架別人能證明,但住到一個屋子裡就說明沒達到感情破裂地步,不分居就算感情破裂,再說女方不同意離婚,不承認破裂,男方證明力不夠,所以不判離。
找到原因了,原告的家屬就問我有沒有辦法解決,我說有,但是請你兒子自己來跟我談。
不是為了聘不聘我當律師,而是我覺得並沒有突出矛盾導致必須離婚,如果僅僅因為女方不工作,成天玩樂,就受不了要離婚,那麼應該考慮一下當初結婚前女方是不是這種狀態?
另外一個原因是,我不太贊成婚姻雙方的親屬介入到去決定他們要不要離婚的事中。婚姻的事如人飲水,難道不應該當事人本人來談嗎?
還有一個諮詢的比較多的問題是怎麼關於過錯方舉證的?很多人會說,我有對方跟異性的微信聊天記錄,語言曖昧,能證明嗎?
不能。
四五年前,我曾經辦過一個離婚案子,代理的是女方,女方說男方出軌,與異性在附近某賓館開房間。於是我藉助法院調查令,真的查到了男方二年內平均每月與異性開房N次的記錄。
然而根本不被法院認可,當時對於認定過錯方的尺度就已經非常大。承辦法官解釋說,即使能證明兩人一起開房了,也不能證明是出軌。當時我就很方,如此說來法官的尺度已經到了非要「捉現形」了。
相比之下,微信曖昧消息只是言語不當,構不成過錯方的認定。那些勾肩搭背的照片也構不上,於是要認定出軌的過錯是相當難了。
最後提示一下,對於首次起訴的,我的建議是如果不牽涉到財產的儘量不請律師。
因為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被告方主張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一般法官就不會判,這是最近很流行的「冷靜期」。對於預期不判離婚的訴訟,請律師走個過場還要付不少的律師費,自己衡量一下值不值得。
如果在首次離婚時為查找財產線索,需要進行調查的,再考慮請律師。畢竟誰的錢也不是天上掉下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