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7 10:5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情】
原告與被告何某系朋友關係,被告何某某系被告何某之父。2018年,被告何某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先後向原告借款200萬元,並約定了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後,被告何某未還款。2019年1月5日,被告何某某向原告作出書面還款承諾,內容為:「何某借款,父親何某某作出還款本金200萬元,2019年1月5日起計劃,在2019年10月份還清」,並在「承諾計劃還款人」欄籤名捺印。因被告未還款,2020年3月11日,原告以被告何某為借款人、被告何某某為保證人向牟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息。
【判決】
牟定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何某是借款人,其應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原告的借款並支付利息。被告何某某向原告出具書面還款承諾,不構成擔保法規定的保證,也不構成合同法規定的債務轉移,但其基於真實意思表示單方向原告出具書面還款承諾,該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無效情形,也沒有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因此被告何某某應按照自己的承諾履行還款義務;其承諾還款金額為200萬元(本金),未涉及利息,故被告何某某應該對被告何某借款中的200萬元(本金)向原告承擔還款責任。因此,牟定法院判決由被告何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何某某對被告何某償還原告的借款本金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告何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認為其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保證人,不應該承擔還款責任。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債務加入不僅在學理上有重要地位,在實踐中也普遍存在,屬於市場經濟中客觀存在的重要交易類型,但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無論是《合同法》還是其他法律都沒有對債務加入的規則進行規定,導致審判實務中對此類情形如何適用法律欠缺明確的裁判依據,只能從民法總則規定的「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等進行分析評判。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類似本案的債務加入行為自此有了明確的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的債務加入」,既明確了債務加入,又解決了債務加入的法律適用問題。
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1)原債權債務關係有效存在;(2)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加入該債的關係來承擔債務;(3)原債務人債務並不減免;(4)將此債務加入的情形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
本案中何某某向原告出具願意還款200萬元的承諾書,符合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而不是作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故該行為是債務加入,而不是保證。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前兩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諾文件難以確定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保證」。依照該規定,首先應當確定是債務加入還是保證,從而適用債務加入或者保證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在難以確定是債務加入還是保證的情況下,應當適用保證的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撰稿:羅光俊
校對:楊 惠
原標題:《【以案釋典】 第三人籤署還款承諾書,是債務加入還是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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