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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遼寧營口,一度有數十萬群眾為了螞蟻而痴狂,小小螞蟻成了他們眼中的財神,引得他們紛紛傾囊而出投資養殖。然而有一天醒來,他們卻發現所有的投資幾乎血本無歸。
案情回顧
遼寧省蓋州市榜式堡鄉,這個相當貧窮的小地方,卻出了一個名噪一時、聲震遼寧的大人物汪某某。大概沒有人能料到,這個只有初中文化的汪某某,競在兩年多的時間內,通過養殖螞蟻方式向當地老百姓非法集資高達約30億元,這在經濟不太發達的營口,可謂是驚天巨案了。
汪某某系營口東華經貿(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自2002年5月至2004年12月,利用虛假出資成立的殼公司蓋州市宇晨養殖場、營口東華生態養殖公司等企業,在實際無資金保證能力的情況下,以高額利息為誘餌,採取用後筆集資款兌付前筆集資款本金和利息的手段,誘騙投資者與其籤訂《螞蟻養殖購銷合同》,大肆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具體方式為:投資者以租養或代養方式,以每組1萬元的價格購買汪某某提供的蟻種,汪某某承諾以35%~80%的年利息回收螞蟻,每37天返還本息一次,分10次返清本息。同時,汪某某還在遼寧各地大肆聘請當地人員設立分公司、代辦點,並支付吸收資金額5‰左右的提成,迅速擴大了集資範圍。
在兩年多的時間裡,汪某某利用上述手段與投資者共籤訂10萬多份合同,非法募集資金29.95億元,其中有14.76億元和7.21億元分別償還了投資者本金和利息,有7.98億元被汪某某用於揮霍性投資項目、廣告宣傳、企業慶典、贊助、償還個人貸款、借給個人或單位使用等。案發後,眾多投資者血本無歸,其中一名投資者安某由於受不了打擊而自殺身亡。
作案手段
1.豪擲巨款,製造聲勢。汪某某的東華集團之所以短時間內聲名鵲起,主要原因在於其善於「燒錢造勢」。如汪某某大肆在報紙、電視臺發布廣告,製造大量「軟新聞」,宣傳企業形象,號稱東華集團擁有養殖、酒業、飲料業、電纜、絲業紡織、酒店業六大產業,給人實力雄厚的假象,還通過慶典、贊助活動等方式,獲得機會和領導、明星合影,增加公眾的信任度。據調查,這些活動就花了上億元。2004年,汪某某還以「東華集團」冠名贊助遼寧某電視臺春節晚會。2004年下半年,在資金鍊出現危機時,東華集團又開始鋪天蓋地地宣傳,以誘惑更多的人把錢砸進來,如遼寧某主流媒體為東華集團做了幾個整版的形象宣傳;10月18日,東華集團在公司所在地蓋州舉行聲勢浩大的一周年慶典,不僅大批明星應邀表演,而且還請到兩位重量級主持人,在當地引起轟動。
2.假借實業,實為行騙。汪某某先是製造了一個螞蟻養殖神話,向投資群眾宣傳螞蟻產業利潤如何之高,使得投資者相信所投資本金和利息能夠保障。而實際上,東華集團的2000萬元註冊資本均為虛假出資,集團下的六家企業均經營慘澹。汪某某隻重視集資,根本不重視生產經營,如東華酒業基本沒有效益,其生產的蟻蛾精系列酒由於定價過高,銷售額只有10萬元左右,截至2005年5月,該公司虧損2099萬元。到了後期,隨著養殖戶越來越多,有一半的養殖戶沒送蟻種,但養殖合同依然有效,到期返款。另外,東華大酒店、由振東電纜廠改制成立的東華電纜廠也都大量佔用集資款,且均處於虧損狀態,只有東華絲業上交集團淨利潤36萬元。這些情況說明螞蟻養殖等實業口號只是汪某某實施犯罪的幌子,其直接目的為實施犯罪活動。
3.設代辦點,鋪集資網。為迅速擴大集資範圍和增加集資金額,汪某某還組織人員在各地設立分公司,採取支付集資款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迅速發展了刁某某、王某某等15個分公司負責人,在遼陽、營口、本溪等地開辦了幾十個分公司,這些分公司再下設代辦點、經銷處、諮詢處等,觸角伸向最底層的熟人社會,一個密集有力的集資網得以形成。據統計,僅這些分公司就共為汪某某集資近9億元,有的分公司一家就集資2億多元。
案件查處
2004年下半年,東華集團的資金鍊已開始吃緊,汪某某的非法集資行為也進一步加快步伐,但資金鍊最終還是斷裂了,投資群眾隨後向公安機關報案。2005年6月3日,公安機關以涉嫌合同詐騙罪將汪某某刑事拘留,並於7月8日將其逮捕,隨後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陸續將刁某某、王某某等15名分公司負責人逮捕。2007年2月9日,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汪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汪某某死刑,認定同案刁某某等15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五年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金。判決宣告後,汪某某等14人不服,提起上訴。
2007年11月26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並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汪某某集資行為所藉助的實體企業蓋州市宇晨養殖場和營口東華生態養殖公司,均系利用虛假文件、虛假出資方式成立的公司,在集資過程中,以這兩家公司名義編造了養殖螞蟻有高額利潤回報的事實,以支付35%~80%不等的高額利息為誘餌,欺騙養殖戶與其籤訂《螞蟻養殖購銷合同》,騙取社會公眾資金。在騙取大量集資款後,汪某某又通過虛假出資註冊成立了東華集團及其有關下屬企業東華絲業公司、東華酒業公司和東華大酒店,並隱瞞有關企業嚴重虧損的真相,通過設立分公司、代辦點繼續進行集資,並將騙取的集資款進行揮霍性投資、償還前期集資款的本息、償還貸款及個人消費,還將集資款中的4.27億元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致使9802萬元不能歸還。因此,汪某某對7.98億元債務主觀上並無償還意願,也採取了有關手段進行詐騙,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社會危害極大,應予嚴懲。最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8年11月26日,汪某某在遼寧省營口市被執行死刑。
案件警示
東華集團案是我國近年來幾大典型特大集資案之一,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少有的主犯被判處死刑的集資案,眾多集資參與者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尤其是退休工人將自己所有的積蓄拿去購買蟻種,結果卻血本無歸,甚至致使有的家庭一無所有,投資群眾最終獲得的償付比率非常低。這裡特別要提及的是本案中的參與者安某,他拿自家的動遷補償款10萬元參與汪某某的集資活動,有9萬多元未能收回,最終因經濟壓力和親友指責而自殺。血一樣的教訓在警示後人,勿抱著暴富的幻想參加一些集資活動,要對自己負責,對家庭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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