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3月30日消息(記者肖源)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今天下午兩點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對兩年前的「鸚鵡案」終審宣判。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調查顯示,王某此前售出的6隻鸚鵡中,有2隻為小金太陽鸚鵡,屬於受保護物種。事發後,警方還從王某家中查獲45隻鸚鵡,也都屬保護物種。
去年5月,深圳寶安法院一審判決王某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法院認為,王某售賣兩隻小太陽鸚鵡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認定45隻鸚鵡待售,屬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罰。王某不服上訴。
去年11月,深圳中院二審開庭。控辯雙方爭議焦點在於兩隻「小太陽」鸚鵡是否屬於《刑法》所指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範疇。此前,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做出了「屬於」的判定。而王某的二審辯護律師則認為,該條司法解釋屬於對刑法條文擅自所做擴大解釋,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深圳中院曾先後兩次申請延長本案的審理期限。那麼,今天的判決最終將會做出怎樣的判定?
「小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因為個頭不大,性情溫順而得到很多養鳥愛好者的青睞。在深圳工作的王某,因為賣了兩隻自己飼養的小太陽鸚鵡,去年5月,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5年,並被處罰金3000元。根據寶安區法院查明,2016年4月初,王某將自己孵化的兩隻學名為綠頰錐尾鸚鵡,以每隻500元的價格出售給謝某某。同年5月17日,公安機關在王某宿舍查獲該種鸚鵡35隻,和尚鸚鵡9隻,非洲鸚鵡1隻,共計45隻。這些鸚鵡都是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當中的。
一審判決後,王某一方提起上訴,經過為期近一年的審理,今天,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進行終審宣判。王某的妻子任女士說,與一審的審理過程相比,在近一年,案件有一些新的變化。原來一審只有五本案卷,後面檢察院補充了三十六本,從他補充證據就能很明顯地證明,一審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否則二審時檢察院為何能補充三十六本?
作為被告人的家屬,任女士認為,即便補充了這三十六本證據材料,也是問題多多。比如,至今公訴方所提交的證據,都無法證明,用來定罪的鸚鵡,就是丈夫王某所飼養的。
任女士認為,本案爭論的焦點其實很簡單:經人工馴養的野生動物,還屬不屬於法律所規制的野生動物的範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刑法所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寶安區法院認為,本案所涉的鸚鵡雖然是人工馴養,但也屬於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王某的二審辯護人、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認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的動物案件司法解釋,屬於對刑法條文擅自所做擴大解釋,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因而,從法理上來講,法院不應當適用。因為它把馴養繁殖的動物直接解釋為刑法三百四十一條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是和刑法相牴觸的。
據徐昕介紹,其實早在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曾向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作出過一個復函。徐昕說,法研[2016]23號文件非常明確地指出了徹底解決當前困境的辦法,要在修訂後司法解釋中明確,對某些經人工馴養繁殖、數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動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僅適用於真正意義上的野生動物,而不包括馴養繁殖的。
徐昕昨晚接受中國之聲採訪時稱,作為辯護人,他認為,被告人王某無罪的事實和理由是充分的,認定王某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成立,一審法院用來定罪所適用的法律錯誤,王某的行為也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徐昕解釋說,因為這個罪名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行為對象是何物種,必須明知它是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是王某其實並不知道他養的鸚鵡是法律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而且一般的公眾都不太可能知道,因為市場上普遍都有出售,王某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是不可避免的。
今天下午的判決,究竟會給出被告人一個什麼樣的結局?作為被告人王某的妻子,任女士表達了自己的願望,「案卷裡面這個證據鏈是達不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達不到定罪的標準。期待深圳中院有作為、有擔當,勇於糾錯,宣告無罪,當庭釋放。」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的司法判決,不會因某些人或某些機關的意願而改變。深圳「鸚鵡案」最終會得到什麼樣的終審判決,中國之聲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