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12月17日電 (奚婉婷 楊曉梅)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集中宣判系列受賄案。此前因任職兩年,銀行入帳逾兩千萬元人民幣而備受關注的原廣州白雲區太和鎮城管執法隊長王寶林,犯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獲刑14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王寶林在擔任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白雲分局太和鎮執法隊隊長及主持白雲區太和鎮城管辦日常工作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查控和清拆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過程中,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先後20次收受請託人鄧某城等人賄送的財物合計417萬元、黃金製品500克(價值15.883萬元)。
與此同時,王寶林於任職期間,在其本人名下的華夏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帳戶及其實際控制下的銀行帳戶先後多次存入現金共計2071.89萬元,扣除受賄所得及其它有證據證明來源的所得後仍有差額689.51萬元,王寶林無法說明來源。
王寶林2005年從部隊退伍轉業,2009年調任廣州白雲區太和鎮城管執法隊隊長,分管行政執法業務、建築工地管理等。2011年12月,王寶林被中共廣州市紀委雙規。2012年11月,其在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對受賄事實及數額供認不諱。
法院遂於12月17日決定對王寶林執行有期徒刑14年,並沒收財產40萬元,追繳其非法所得1106.51萬元及黃金製品500克,上繳國庫。
此外,原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所長李斌、原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副局長謝左章也因受賄罪,於當日分別領刑11年和6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