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市監普處〔2020〕072020100003號
當事人:上海軒齊寵物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碼:91310107MA1G0HAE8K
住所:上海市普陀區綠楊路27號底層-1
法定代表人:劉炳恩
經營範圍:犬只美容,犬只寄養,犬只銷售,銷售:飼料、寵物用品。【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自2019年9月17日始,上海軒齊寵物有限公司在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綠楊路27號底層-1設立「軒齊寵物診所」,在未依法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該處從事動物診療經營活動。至案發,當事人未設財務帳,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1.現場檢查筆錄及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從事動物診療經營活動的場所、設備設施及事實;2.詢問調查筆錄2份,證明當事人從事動物診療經營活動的事實;3.當事人提供的經營帳本1份,證明當事人違法所得;4.當事人營業執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資質;5.網格化中心案件材料1份,證明舉報人反映當事人違法情況的情況。
2020年9月29日,我局向該單位送達滬市監普罰告〔2020〕072020100003號《行政處罰告知書》,但該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上海軒齊寵物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擅自從事動物診療經營活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診療活動,並作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壹萬圓整。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於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其中,逾期繳納罰款的,本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