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紹
2018年4月12日,某市動監所執法人員對市轄某區某寵物診所進行執
法檢查。執法人員在對該診所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提供的處方箋(NO 0000472)和病歷表上記錄了診所的執業獸醫高某於2018年1月17日為顧客的母犬Lis a實施絕育手術,收取費用1400元,而該診所診療許可證的診療範圍為寵物預防免疫、疾病治療,無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動物診療許可制度。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並在規定的診療活動範圍內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之規定。
二、案件辦理
1、證明違法行為構成的要件事實的證據。
(一)當事人身份行為及能力
①.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1頁);②.診所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1頁)。
(二)違法事實
①. 現場檢查筆錄1份;②.現場勘驗筆錄1份;③.詢問筆錄2份;④.現場檢查照片4頁;⑤.動物診療許可證1份;⑥.診所獸醫師執業證1份;⑦.寵物診所處方箋1份;⑧.寵物診所病歷表1份;⑨.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查詢函1份;⑩.雙流農村發展局復函1份。
2、程序事實
送達回證。迴避、出示執法證,告知陳述申辯以及聽證,決定必須在處罰告知3日後作出。
文章來源:成都市農業農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