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2008年11月26日農業部令第19號發布)第五條 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二)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畜禽養殖場、屠宰加工場、動物交易場所不少於200米;(三)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築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手術室、藥房等設施;(五)具有診斷、手術、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汙水處理等器械設備;(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執業獸醫師資格證書的人員;(七)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消毒、獸藥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