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大組織編寫動物防疫法知識解讀

2021-01-08 法制網

原標題: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編寫動物防疫法知識解讀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提高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能力,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認真學習貫徹動物防疫法,繼續組織編寫法律法規知識解讀,就動物防疫法知識進行專題解讀,確保法規各項規定在我省得到有效遵守和執行。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在學習研讀動物防疫法、收集梳理相關立法資料的基礎上,針對動物防疫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等方面的30個法律知識和問題進行專題解讀,幫助社會公眾加深對動物防疫法的認識和理解,引導社會公眾自覺遵守動物防疫法、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為依法科學有序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疫情防控作法律法規知識解讀——動物防疫法專題

如何推動加強動物防疫工作,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的部署,法制委、法工委對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進行研究梳理,編寫了廣東省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法律法規知識解讀(4),專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法)知識進行解讀。

一、關於立法背景和基本情況

1.該法是何時制定和修改的?

——於1997年7月3日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動物防疫工作,在認真總結動物防疫法實施尤其是成功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007年8月30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適應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的需要,2013年6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及2015年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個別條文進行修正。

2.立法目的是什麼?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保護人體健康,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3.基本框架結構和主要制度是什麼?

——現行動物防疫法共10章85條,包括總則,動物疫病的預防,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診療,監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與最初制定的法律條文相比,修改後的動物防疫法重點對動物免疫、檢疫、疫情報告和處理等制度作了修改、補充和完善,並增加了動物疫情預警、疫情認定、無規定動物疫病區建設、執業獸醫管理、動物防疫保障機制等方面的內容。

二、關於總則

4.法定動物疫病病種有哪幾類?

——根據動物疫病對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一類疫病,是指對人與動物危害嚴重,需要採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

——二類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採取嚴格控制、撲滅等措施,防止擴散的。

——三類疫病,是指常見多發、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需要控制和淨化的。

——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具體病種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相關條文:第四條。

5.政府及相關部門、機構動物防疫工作的法定職責是什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基層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疫病防治規劃。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協助做好本管轄區域內的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工作。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和其他有關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根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技術工作。

相關條文:第六、七、八、九條。

三、關於動物疫病的預防

6.動物疫病強制免疫如何進行?

——國家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施強制免疫。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確定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並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強制免疫計劃;並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流行情況增加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疫病病種和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本管轄區域內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強制免疫義務,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強制免疫工作。

——經強制免疫的動物,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免疫檔案,加施畜禽標識,實施可追溯管理。

相關條文:第十三、十四條。

7.動物疫情監測如何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動物疫情監測網絡,加強動物疫情監測。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動物疫病監測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動物疫病監測計劃。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相關條文:第十五條。

8.動物疫情預警如何進行?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對動物疫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動物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應當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相關條文:第十六條。

9.動物飼養場等場所應具備哪些動物防疫條件?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生產區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有相應的汙水、汙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相關條文:第十九條。

10.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以及易感染動物的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

——人畜共患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相關條文:第二十三條。

11.對不符合動物防疫規定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有何禁止性規定?

——禁止屠宰、經營、運輸下列動物和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下列動物產品:封鎖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疫區內易感染的;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

相關條文:第二十五條。

四、關於動物疫情的報告、通報和公布

12.動物疫情信息如何報告?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接到動物疫情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上報。

相關條文:第二十六條。

13.動物疫情信息如何通報?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與同級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條約、協定,及時向有關國際組織或者貿易方通報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和處理情況。

相關條文:第二十八條。

14.動物疫情信息如何公布?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及時公布全國動物疫情,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疫情。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動物疫情。

相關條文:第二十九條。

五、關於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

15.發生動物疫病時有哪些控制和撲滅措施?

——發生一類動物疫病時,應當採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疫區範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封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迅速撲滅疫病;在封鎖期間,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區,禁止非疫區的易感染動物進入疫區,並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疫區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採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發生二類動物疫病時,應當採取下列控制和撲滅措施: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染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及有關物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撤銷和疫區封鎖的解除,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評估後,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布。

——發生三類動物疫病時,當地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組織防治和淨化。

——二、三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性流行時,按照一類動物疫病處理。

——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構成重大動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理措施。

相關條文: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四十條。

16.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如何處理?

——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疫區易感染的人群進行監測,並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相關條文:第三十七條。

六、關於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

17.對實施檢疫的主體有何規定?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官方獸醫具體實施動物、動物產品檢疫。官方獸醫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相關條文:第四十一條。

18.申報檢疫如何進行?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現場檢疫;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實施現場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檢疫標誌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檢疫所需費用納入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相關條文:第四十二、四十五條。

19.對捕獲的野生動物是否需經檢疫?

——人工捕獲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應當報經捕獲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飼養、經營和運輸。

相關條文:第四十七條。

20.在哪些情形下應當提供檢疫證明?

——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應當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對前述動物、動物產品,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以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誌,進行監督抽查,但不得重複檢疫收費。

——經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託運人託運時應當提供檢疫證明;沒有檢疫證明的,承運人不得承運。運載工具在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及時清洗、消毒。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向輸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並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取得檢疫證明。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引進的乳用動物、種用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相關條文: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六條。

七、關於動物診療

21.從事動物診療的機構應具備什麼條件?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獸醫器械和設備;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相關條文:第五十條。

22.如何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

——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相關條文:第五十一條。

23.從事動物診療活動應具備何種資格?

——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制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的,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註冊。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和註冊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本法所稱執業獸醫,是指從事動物診療和動物保健等經營活動的獸醫。

——經註冊的執業獸醫,方可從事動物診療、開具獸藥處方等活動。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條對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業獸醫、鄉村獸醫服務人員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活動。

——鄉村獸醫服務人員可以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服務活動,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相關條文: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條。

八、關於監督管理

24.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可採取哪些監督檢查措施?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採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採樣、留驗、抽檢;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實施補檢;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沒收銷毀;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誌和畜禽標識;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複製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需要,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車站、港口、機場等相關場所派駐官方獸醫。

相關條文:第五十九條。

九、關於保障措施

25.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如何補償?

——對在動物疫病預防和控制、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和相關物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相關條文:第六十六條。

十、關於法律責任

26.政府及有關部門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撲滅等措施的;對不符合條件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拒不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的;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瞞報、謊報、遲報、漏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相關條文:第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二條。

27.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未經現場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或者對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拒不出具檢疫證明、加施檢疫標誌的;對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的動物、動物產品重複檢疫的;從事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在國務院財政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外加收費用、重複收費的;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相關條文:第七十條。

28.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未履行動物疫病監測、檢測職責或者偽造監測、檢測結果的;發生動物疫情時未及時進行診斷、調查的;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

相關條文:第七十一條。

29.生產經營者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採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和動物、動物產品,並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未辦理審批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乳用動物、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未經檢疫,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動物、動物產品的。

——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誌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對貨主以外的承運人處運輸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偽造或者變造檢疫證明、檢疫標誌或者畜禽標識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標誌或者畜禽標識,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條文: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條。

30.違法從事動物診療活動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動物診療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動物疫病擴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動物診療許可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獸醫執業註冊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動物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執業獸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給予警告,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動物診療活動;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註冊證書:違反有關動物診療的操作技術規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動物疫病傳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獸藥和獸醫器械的;不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要求參加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活動的。

相關條文:第八十一、八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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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8月8日電(記者於文靜)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二審稿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相對於草案一審稿,二審稿對加強集貿市場和畜禽活體交易的管理作出進一步修改。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於今年4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 河北開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活動
    河北開展《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學習宣傳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河北省動物防疫條例》、《河北省突發人間禽流感疫情應急預案(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學習和宣傳活動,確保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 農業部頒布獸醫管理辦法等動物防疫法配套規章
    近日,根據《動物防疫法》規定,農業部孫政才部長籤發第16號、第17號、第18號和第19號部長令,頒布《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鄉村獸醫管理辦法》和《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保藏管理辦法》等四部規章,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0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全文-5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6號)《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20年3月3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 明確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合作機制
    【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7日介紹,動物防疫法修訂草案擬進一步完善對飼養犬、貓的管理,明確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合作機制,以進一步加強公共衛生風險防控,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生皮、原毛、絨、臟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等。
  • 加強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宣傳,增強防疫意識
    為了大力宣傳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豐富廣大市民的動物防疫知識,省動物疫控中心積極開展普及法律法規宣傳活動。 為了大力宣傳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豐富廣大市民的動物防疫知識,省動物疫控中心積極開展普及法律法規宣傳活動。
  • 《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張璐瑤3月9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組織起草的《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正式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據了解,《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於2001年,2004和2012先後修正,修訂《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工作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