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6月24日,深圳海關官網發布大鵬海關關於深圳市亞禾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出境植物申報不符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深圳市亞禾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曉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DR23C88
地 址:深圳市鹽田區海山街道鵬灣社區深鹽路2015號沙頭角保稅區保發大廈2008
2019年05月31日,你單位向大鵬海關申報進口一批美洲白蠟木等貨物,報關單號為531620191161040145,目的國為美國,共26X40』個櫃,該批貨物申報共三項,第一項品名「美洲白蠟木原木(不帶樹皮)」,商品編碼4403996000。我關經現場查驗,發現裝載於櫃號CMAU7666930的貨櫃內的貨物實際為「美洲白蠟木原木(帶樹皮)」,與申報不符。當事人的行為屬於進境植物申報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以上行為有《查驗記錄表》、當事人陳述報告、報關單證、調查筆錄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內向深圳海關(海關總署)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