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以來,因為職能範圍的調整,在實踐中,部分法律法規不明確,一些基層的市場監管同仁對於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範圍還需釐清。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通過官網公眾留言系統對相關特種設備的監管範圍進行了明確。
關於民用機場叉車
問
根據特設法,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不列入特種設備監管範圍。但《民用機場專用設備管理規定》中目錄不包含叉車,請問總局領導,民用機場是否算三區範圍,用於叉運航材的叉車應列入監管嗎?
答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民用機場的專用設備安全監管由民航管理部門負責,具體請諮詢民航管理部門。
回復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關於旅遊景區觀光「電動小火車
問
我市某旅遊景區使用一種名為「電動小火車」的設施載運乘客用於旅遊觀光,該「電動小火車」沒有地面軌道,牽引車頭為3個車輪,牽引車廂為4節,滿載最大運行速度為6km/h,乘員為16人。
對於該「電動小火車」我們存在兩種觀點:
(1)該「電動小火車」在旅遊景區觀光使用,應屬於特種設備監管範圍,同時其技術性能應滿足旅遊觀光列車的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2)該「電動小火車」雖然在旅遊景區觀光使用,但其產品屬於遊樂設施的範疇,因其最大運行速度未達到特種設備目錄中大型遊樂設施定義(設計最大運行線速度大於或者等於2m/s,或者運行高度距地面高於或者等於2m的載人大型遊樂設施)的要求,所以不屬於特種設備監管的範圍。請問:上述兩種觀點哪個正確?
答
上述第(1)種觀點正確。
回復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關於廠區內使用的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
問
我們在監管過程中遇到一個問題,某工廠自購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輛在自己廠區使用,對於該車輛有兩種意見:1.由於該車屬於非公路用旅遊觀光車輛,該廠區不屬於旅遊景區,該車在該廠區不做旅遊觀光使用,因此不能作為特種設備監管。2、該車儘管名字中有旅遊兩個字,但是只要在三區內使用就要作為特種設備監管,該工廠廠區屬於三區,因此需要監管。以上兩個觀點應該以哪個為準?
答
根據《特種設備目錄》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場車和「三區」並無對應關係,在「三區」使用,即應納入監管。
回復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關於「三區」內的叉車監管範圍界定
問
根據《特種設備目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裡面的「等」怎麼理解,如一個在路邊經營的門面(無圍牆),只在本門面使用的廠(場)內機動車輛(叉車),或在小區內使用的觀光車屬不屬於在市場監管部門監管的特種設備?
答
依據《特種設備目錄》及《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進行界定。具體問題,請與當地市場監管局溝通。
問
按照場車的監察規程,我們只負責「工廠廠區、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的場車檢查。那麼沒有生產行為的經銷公司、物流企業、倉儲企業、碼頭港口等等是否需要我們按照特種設備來監管呢?
答
目前《特種設備目錄》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N0001-2017)對工廠廠區、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的具體定義不是很明確,我們後續在修訂《場車規程》時予以具體明確。
問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定義,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請問在學校、石材城等場所使用的叉車是否屬於定義所指的「等特定區域」。
答
學校不屬於工廠廠區、旅遊景區、遊樂場所,「三區」以外的場車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範圍。目前《特種設備目錄》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N0001-2017)對工廠廠區、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的具體定義不是很明確,我們正在修訂《場車規程》,修訂時予以具體明確,並給出具體定義及範圍。
問
根據《特種設備目錄》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N0001-2017),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檢查中發在超市、藥品批發企業,廢品收購企業場所使用的叉車,在不在監管範圍?
答
目前《特種設備目錄》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N0001-2017)對工廠廠區、旅遊景區、遊樂場所的具體定義不是很明確,我們正在調查研究,後續在修訂《場車規程》時予以具體明確。
關於市政工程、電力工程場所
內的特種設備
問
對4月26日前籤訂的非醫用口罩出口合同,生產廠商是否需要列入醫保商會公布的取得國外標準認證或註冊的非醫用口罩生產企業清單中?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太空飛行器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法。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實施。」
法條中所說的「市政工程工地」具體定義是什麼?「有關部門」是哪些部門?哪些屬於市政工程工地?比如國家牽頭的高速公路建設,電力設施的建設所用的特種設備由誰來監管?
快遞公司用叉車是否屬於三區監管範圍
問
我公司在一家物流園園內租賃的門頭,用於快遞裝卸,該叉車是否屬於三區監管範圍?
答
物流園屬於「三區」範疇。
AGV機器人是否為叉車納入監管
問
有一企業使用的型號為:NDC-L16-1600D的AGV機器人設備搬運貨物。經查,該型號的AGV機器人設備採用林德L16叉車主體,移載方式為:落地後叉式;最大搬運貨物1600KG;提升高度1.9米;提升方式:液壓;驅動動力:鉛酸電池。製造廠家:廣東嘉騰機器人自動化有限公司。
據該企業介紹,此類AGV機器人設備利用雷射導航和軟體技術使得叉車主體行進、避障和作業,是機器人範疇,不屬於特種設備。但是,執法人員覺得該設備雖然起名為機器人,但設備主體為叉車,有貨叉和門架,符合叉車功能,只是自動化和信息化水平更高罷了,依然屬於特種設備。請問類似機器人設備是否屬於場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叉車,納入特種設備監管範圍?謝謝!
答
按照《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中有關定義和範圍,應納入監管。
叉車將貨叉屬具更換為紙卷夾
是否屬監管範圍
問
近期一家紙製品企業,在購進幾臺叉車中,向經銷商的叉車訂單中,將叉車[產品合格證中設備品種(名稱)為叉車(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貨叉屬具更換為卡斯卡特24H-RCF-B003-XO1紙卷夾)的屬具,請問:將叉車貨叉屬具更換為紙卷夾屬具後是否還是特種設備,屬於轄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監管範圍呢?另問:紙卷夾屬具是否還是屬於貨叉屬具?
答
按照現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N0001-2017)的監管範圍和定義,將叉車貨叉更換為紙卷夾,不再納入特種設備監管範圍。
關於軍隊生活區使用的特種設備
問
武警支隊、軍區等軍隊生活區使用的特種設備是否屬於市場監管部門監管範圍?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法》第一百條規定,軍事裝備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不屬於市場監管部門監管,因此,軍隊生活區使用的特種設備應該屬於市場監管部門監管的範圍。但是,對於無法進入的軍事禁地,建議與軍隊協商監管職責。
回復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局
關於油氣田站場內管線
問
油氣田站場內管線是否屬於特種設備,按照何種類別進行管理,是否需要辦理註冊使用登記及開展定期檢驗?
答
請按照管道設計所依據的標準和《特種設備目錄》判定;集束管道不在目錄範圍內。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市監沙龍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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