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刑事拘留後律師可以會見嗎?
開設賭場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案情簡介】
2018年10月,蕭某因涉嫌開設賭場一案,經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羈押於杭州市餘杭區看守所。被告人蕭某及其家屬及時委託允道刑辯團隊的葉斌律師介入案件,擔任其辯護律師。葉斌律師接受委託當日去往看守所會見,了解案件事實,為當事人分析定罪量刑。隨後,經過與辦案機關的反覆溝通,葉斌律師遞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至2019年11月15日蕭某刑事拘留滿30天後成功取保候審。
蕭某涉開設賭場案,拘留30天後成功取保候審
【刑事流程】
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因此,在公安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的時間最多30天。
刑事拘留後律師可以會見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律師會見可以了解案件的實際情況,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可以及時確定行為定性是否正確,律師越早會見起到的作用越大。
【案件焦點】
開設賭場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蕭某是否構成開設賭場罪?
蕭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1、蕭某四人不宜認定為開設賭場罪,應當以賭博罪定罪量刑。2、蕭某是否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將其變更為取保候審是否具有社會危險性。
【律師意見】
葉斌律師認為:1、蕭某四人不宜認定為開設賭場罪,應當以賭博罪定罪量刑。2、蕭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將其變更為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律師多次會見當事人,得知四人抽頭漁利共計20餘萬元,如果認定為開設賭場罪,將面臨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由於本案金額較大、情節嚴重,律師決定從案件定性入手,提出蕭某四人不宜認定為開設賭場罪,應當以賭博罪定罪量刑。首先,關於賭博場所,賭博場所並非相對固定的出租屋、辦公室,而是在世紀大道樹林裡或者山裡,具有流動性和隱秘性,不符合賭博場所的固定性。其次,關於賭博行為,賭博持續時間較短,不符合賭場的長期性和持續性性。最後,關於參賭人員,參賭人員多數是上訴人主動邀約而至,人員比較固定,不符合開設賭場罪向社會開放、招引不特定人員的特徵。因此,蕭某四人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聚眾賭博,可以以賭博罪定罪量刑,不宜認定為開設賭場罪。
辯護人認對蕭某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首先,蕭某雖然因賭博行為非法獲利,但是情節較輕,其並非賭博場地的提供者和賭博人員的聚集者。其次,涉案人員均已抓獲歸案,涉案事實已基本查清,證據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毀滅、偽造證據,幹擾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其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再次,蕭某到案後能如實向辦案機關陳述自己的行為和非法獲利的金額,積極辦案機關的調查工作,不存在逃避偵查的社會危險性。
故,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對蕭某變更取保候審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案件結果】
葉斌律師介入後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抓住取保候審黃金期。如果蕭某認定開設賭場罪可能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葉斌律師認為蕭某四人不宜認定為開設賭場罪,應當以賭博罪定罪量刑,對其取保候審不具有社會危險性。最後,蕭某刑事拘留30天後成功取保候審,恢復了自由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