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陽市人民檢察院(衡檢公訴刑訴〔2018〕65號)2020年1月10日發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唐宏暉因涉嫌受賄罪起訴書!
被告人唐宏暉,曾用名:唐新益,男,漢族,1970年出生,湖南省雙牌縣人,大學(函授)文化,中共黨員,衡陽市公安局環境與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原支隊長(副處級),曾任湖南省衡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衡陽縣公安局局長,戶籍所在地:衡陽市南嶽區**街**路**號,住址:衡陽市蒸湘區**街道**街**棟**單元**室,非人大代表、非政協委員。2014年4月29日,因在選舉省人大代表過程中收受省人大代表候選人所送錢款,唐宏暉被中共衡陽市紀委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2018年5月23日,衡陽市監察委員會對唐宏暉以涉嫌受賄罪進行政務立案和監察調查,同日對其採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賄罪,2018年8月22日經本院決定,同日由衡陽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唐宏暉利用先後擔任衡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局長、衡陽市公安局環境與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的職務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王某甲、謝某某、蔣某某、楊某某、廖某某等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收受王某甲、謝某某、蔣某某、楊某某、廖某某等人現金、銀行卡、炒股資金、房產、股份、汽車,折合人民幣700.6091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唐宏暉利用擔任衡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衡陽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雁公司)確定為衡陽縣公安局家屬團購房金欣花苑開發商提供幫助,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衡陽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從衡陽縣經開委借款2200餘萬元繳納土地款,為金欣花苑超容積率、超面積建設順利通過規劃驗收,辦理相關產權證提供幫助。為感謝唐宏暉的幫助,2015年至2018年期間,湘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以送房產、炒股資金、銀行卡、公司股份的方式,共送給唐宏暉折合人民幣436.6091萬元,唐宏暉均予以收受。王某甲的情人關某某在送銀行卡、公司股份中起了幫助作用。
衡陽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成立於1992年12月31日,隸屬于衡南縣建設委員會。2009年,王某甲通過轉讓方式購買了湘雁公司,王某甲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經營範圍為房地產開發和銷售。
2010年下半年,唐宏暉的同學王某乙從唐宏暉處得知衡陽縣公安局準備建團購房,王某乙因資金缺乏,遂於2011年11月12日與湘雁公司法人代表王某甲籤訂《房產項目合作開發合同》,擬共同合作開發建設衡陽縣公安局團購房。為此,王某甲、王某乙多次向唐宏暉表達承攬意願,唐宏暉予以了同意,並商議通過墊付前期土地手續費的方式提前介入團購房的前期工作,使得工作可以先入為主的開展下去。2012年2月28日,衡陽縣公安局開始開展團購房建設,並組建衡陽縣公安局團購辦,確定團購房名稱為金欣花苑項目。在召開了黨委會和全體民警大會前,唐宏暉向衡陽縣公安局團購辦成員打招呼,暗示湘雁公司前期墊資團購房的土地費用,希望讓湘雁公司成為金欣花苑的開發商。在唐宏暉的幫助下,湘雁公司在尚未取得金欣花苑國土用地的情況下,就成為金欣花苑項目的準開發公司。後湘雁公司在無其他公司競價的情況下以掛牌價拿到土地的受讓權,成為了金欣花苑的開發商。
在開發過程中,由於金欣花苑項目土地價格超過預期,且湘雁公司本身資金不足,唐宏暉為了幫湘雁公司開發的金欣花苑項目有序推進,便和湖南衡陽西渡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原名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領導聯繫,希望從高新區管委會借錢給湘雁公司繳納金欣花苑的土地款,並安排局團購辦成員具體負責協調。2012年8月初,湘雁公司以衡陽縣公安局團購辦的名義分三筆從衡陽縣高新區財政局借款22,736,459元。2012年8月29日,湘雁公司歸還衡陽縣高新區財政局498萬元,尚欠17,756,459元。後在湘雁公司和湖南省**建設有限公司協商下,2018年1月經報衡陽縣西渡高新區管委會、縣人民政府領導決定,除經衡陽縣審計局審計認定的由湘雁公司前期墊付的5,782,580.48元土地五通一平費用進行抵扣外,餘下欠款以湖南省**建設有限公司承建的春園路、嶺園路工程款抵扣。
湘雁公司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情況下,於2012年9月擅自動工,且為達到更大營利目的,湘雁公司擅自改變規劃許可事項,超規劃審批面積56293㎡建設,並將金欣花苑項目容積率從3.2提高到4.9。唐宏暉為了幫助湘雁公司通過規劃驗收,辦理相關產權證明,利用自己擔任衡陽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的職務影響力,多次與衡陽縣人民政府領導和相關單位領導協調,使金欣花苑項目在嚴重不合標的情況下,以衡陽縣人民政府辦公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湘雁公司只需補交土地出讓金。規劃部門僅對對外出售的兩棟商品樓罰款604,289元便通過驗收,並辦理相關產權證。
2015年至2017年,為了感謝唐宏暉在湘雁公司開發金欣花苑項目時工程承攬、資金協調、工程驗收上提供的幫助,王某甲多次安排湘雁公司出納陽超轉帳、提取公司資金,以送現金或房產的形式向唐宏暉行賄,共計價值436.6091萬元。
(一)收受王某甲所送以48.6091萬元購買的海南房產一套。
2015年12月,唐宏暉妻子李某某與顏某某去海南海口看房,看中了海南省海口市瓊山區雲龍鎮今典花園10-11聯體住宅樓11單元902房。該房子先由顏某某墊付出資,2015年12月31日,王某甲安排陽超從公司實際控制的以李某丙的名義辦理的卡號為62138806734********華融湘江銀行帳戶上轉出50萬元到王某甲使用的卡號為43406229********中國建設銀行帳戶上,隨後王某甲從帳戶上將購房款486,091元轉給顏某某。房款支付後,王某甲將該房產送給唐宏暉,唐宏暉表示同意並予以收下,但考慮到兩人在開發金欣花苑項目上的特殊關係,最後商量指定由王某乙出面辦理購房手續。2016年6月8日,根據唐宏暉的要求王某乙以其本人的名義與海南**實業有限公司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收據、合同一直由王某甲保管。直至2018年4月底,唐宏暉安排王某乙從王某甲處拿走了房屋的相關合同、收據予以保管。
(二)收受王某甲所送存有128萬元的銀行卡。
2016年10月初,為感謝唐宏暉在金欣花苑項目上的幫忙和關照,王某甲與關某某商量,要關某某以她的名義新開一張銀行卡,準備存入款項送給唐宏暉使用,關某某表示同意。2016年10月7日,關某某在中國建設銀行衡陽採霞街支行開通了卡號為62366829500********銀行儲蓄帳戶後,將銀行卡交給了王某甲。次日,王某甲安排陽超往帳戶內轉入20萬元,之後王某甲將銀行卡拿給唐宏暉使用。
由於唐宏暉使用該銀行卡時密碼不對,便將銀行卡退給王某甲。王某甲讓關某某去試密碼時,關某某從帳戶內取出現金2萬元使用。2016年12月5日、6日、9日,王某甲又先後三次安排陽某甲取現40萬、20萬、50萬,再由王某甲將現金拿給關某某,由關某某將現金存入銀行帳戶內,之後王某甲將存有現金128萬元的銀行卡拿給唐宏暉使用。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唐宏暉一直持有並使用該卡,先後通過ATM機取現的方式從該卡中共取出20萬元供自己使用。2018年4月初,唐宏暉擔心自己被調查,將該卡退還給王某甲,並讓王某甲將卡上餘額轉至王某甲名下由唐宏暉實際控制的股票帳戶,後因蔣某某等人一案案發,錢尚未轉走。
(三)收受王某甲所送炒股資金240萬元。
2017年3月28日,根據唐宏暉和王某甲的商議,王某甲以自己的名義在萬聯證券公司開設了一個股票帳戶,並將帳號、密碼告知唐宏暉,王某甲先後分兩次存入120萬元,共計240萬元供唐宏暉炒股使用,唐宏暉成為該股票帳戶實際操作人和受益者。在操控該股票帳戶期間,唐宏暉還將另一行賄人蔣某某送給其100萬元現金中的90萬元交給王某甲,指使王將90萬元存入了該股票帳戶用於唐宏暉炒股。2018年5月初,唐宏暉為逃避調查,將該股票帳戶交由王某甲代為操作。
(四)收受王某甲所送湖南親知研學旅行教育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親知公司)10%股份,價值20萬元。
2018年4月,王某甲準備設立親知公司,為感謝唐宏暉在金欣花苑項目上的幫忙和關照,王某甲與關某某商量,以關某某的名義持股18%,其中10%準備送給唐宏暉,由關某某代持,另外8%送給關某某,關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5月4日,王某甲安排關某某分別將8%股份的股本金16萬元、10%股份的股本金20萬元通過銀行轉帳的方式轉入親知公司的工商銀行帳戶上。事後,王某甲告知唐宏暉,送給他10%的親知公司股份,由關某某代持,唐宏暉予以默認收受。
2018年8月9日,經湖南興泰會計師事務所鑑定,湘雁公司開發金欣花苑項目已實現超容所得的銷售款為2097.161018萬元。
二、唐宏暉利用其擔任衡陽市公安局環境與食品藥品支隊支隊長的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接受楊某某、蔣某某、謝某某及其家人的請託,通過衡陽市公安局珠暉分局(以下簡稱珠暉公安分局)相關領導職務上的行為,為謝某某開設賭場案協調關係辦理取保候審,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了謝某某、蔣某某、楊某某送的人民幣現金100萬元、萬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順公司)10%的股份(50萬元),張某某在送錢和股份的過程中起了幫助作用。
2013年下半年,唐宏暉因為處理楊某某的車子被盜案而與楊某某認識,2015年上半年,楊某某與蔣某某因在一起打牌而認識,2016年年初,蔣某某通過王某甲認識唐宏暉,後楊某某、蔣某某與唐宏暉聯繫比較密切。
2017年5月15日,謝某某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衡陽市公安局珠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經珠暉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6月,謝某某公司員工袁某某介紹楊某某給謝某某的父親謝某甲、弟弟謝某乙和舅舅蘇某某認識,謝某某的家人請楊某某幫忙給謝某某案取保和判處緩刑。楊某某將謝某某想取保和判處緩刑的事情告知了蔣某某,後兩人與謝某某的家人商議,謝某某家人同意付3500萬給楊某某和蔣某某作為協調經費,謝某某的家人先支付1500萬元給楊某某和蔣某某,等謝某某取保出來後再由謝某某支付剩下的2000萬元,兩人決定找唐宏暉協調辦理取保和判處緩刑事宜。2017年6月中旬,蔣某某和楊某某在唐宏暉辦公室請唐宏暉幫忙打聽珠暉公安分局辦理的謝某某開設賭場案能不能取保。唐宏暉多次向該公安局相關領導打招呼,請他們對謝某某取保候審一事予以關照。
6月22日,蔣某某請唐宏暉幫忙聯繫衡山縣看守所,讓他們和謝某某家人一同與被關押在該所的謝某某見面。唐宏暉答應後,通過聯繫衡山縣公安局和看守所相關領導幫忙安排會見一事。當天在衡山縣看守所領導安排下,楊某某、謝某某父親謝某甲與謝某某在看守所會見。會見中謝某某父親告訴謝某某,楊某某會以其公司擔保謝某某取保,但謝某某的違法所得要全部上繳給公安機關,謝某某表示同意。
7月初,楊某某、蔣某某約唐宏暉在林隱酒店喝茶,他二人請唐宏暉聯繫詢問謝某某取保候審的進展情況。唐宏暉遂給珠暉公安分局領導打電話聯繫,該局領導回復要其聯繫相關分管領導。當天晚上,唐宏暉先後約了該局兩個分管領導在林隱酒店一樓大廳的茶室喝茶,並提出要求對謝某某取保一事給予關照,楊某某和蔣某某也在場。7月4日,珠暉公安分局相關領導召集辦案人員開會討論謝某某取保候審一事,與會人員均同意取保,並報單位負責人同意。2017年7月5日,謝某某被衡陽市公安局珠暉分局取保候審。謝某某取保候審出來後默認了其家人付3500萬元活動經費給楊某某、蔣某某一事,並支付了剩下的2000萬元。為了感謝唐宏暉在謝某某一事的幫助,謝某某、蔣某某、楊某某送給唐宏暉人民幣現金100萬元、萬順公司10%股份。
(一)2017年8月底,蔣某某、吳某乙、劉某某商量成立衡陽市**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楊某某湖南**公司,主營手機棋牌遊戲平臺。為感謝唐宏暉在謝某某一事上的幫忙,也為了該公司能得到公安部門的支持,蔣某某提議將該公司10%的股份送給唐宏暉,由其代為出資,吳某乙、劉某某均表示同意。之後,蔣某某告訴唐宏暉,送給其萬順公司10%的股份,唐宏暉表示同意。後蔣某某安排其司機張某某辦理了相關手續,由張某某為其代持30%股份,唐宏暉安排塗某某為他代持10%股份,吳某乙、劉某某各持股30%。公司註冊資本為500萬元,出資方式為認繳資本制,案發前全部未出資,公司也未營業。
(二)2018年3月15日,為感謝唐宏暉在謝某某取保一事中的幫忙,蔣某某派自己司機張某某從蔣某某妻子唐某甲銀行卡中取100萬元現金,用一個藍色拉杆箱裝好,在立新大道蒸湘區車輛施救站附近的路邊,將箱子放到唐宏暉車上,並告訴其金額和開箱密碼,唐予以收受。後唐宏暉將100萬元中的90萬元交給王某甲,並要其存入王某甲名下實為唐宏暉操控使用的萬聯證券股票帳戶,對剩餘的10萬元,唐宏暉將其中9萬元存入自己銀行卡,另外1萬元用於日常開支。
三、蔣某某為了和唐宏暉搞好關係,以便日後得到唐宏暉利用職權給予其關照,2017年1月25日花28萬購買一臺豐田霸道越野車送給唐宏暉,唐宏暉予以接受。
2016年底,蔣某某以6.8萬元購買了唐宏暉家牌**的紅色雪佛蘭轎車。後蔣某某以唐宏暉沒有車開不方便為由,借了一輛本田雅閣轎車給唐宏暉開。期間,唐宏暉想買一輛越野車,在蔣某某陪同下到多家4S店看車,唐宏暉看中一輛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但是因沒有現車就沒有買。2017年1月份,蔣某某與朋友楊某乙等人一起吃飯時,楊某乙說他有一輛豐田霸道越野車想出手,是一個永州老闆給他母親抵債的。蔣某某見該車較新,便想買下該車送給唐宏暉。於是他便借走了該車。之後該車交給唐宏暉試開,唐宏暉很滿意。2017年1月25日,蔣某某給楊某乙提供的其公司財務人員的銀行帳戶轉帳28萬元,買下了該車送給唐宏暉。因原車主在雲南未歸,該車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唐宏暉使用了一年多時間,在蔣某某等人案案發後,唐宏暉為逃避調查,便把該車放到王某甲處保管。後該車已被扣押。
四、被告人唐宏暉利用擔任衡陽縣人民政府副縣長、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楊某某所有的湖南湘揚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在承建衡陽西渡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核心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提供幫助,設立警務室,為該項目在拆遷、施工中解決阻工、鬧事等問題,謀取了利益,收受楊某某所送現金人民幣80萬元。
2014年7月,楊某某所有的湖南湘揚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承建了衡陽西渡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核心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2015年3月,為支持該項目建設,衡陽縣*甲公司和湖南建工集團各設立一個警務室,並積極處理拆遷、施工過程中發生的阻工、鬧事事件,並行政拘留若干涉案人員。2015年9月24日,楊某某得知唐宏暉即將調離衡陽縣公安局到市局任職,為感謝唐宏暉對該項目建設的幫助和大力支持,楊某某讓其公司財務周某乙從銀行取現45萬元,再加上其身上的現金,一共80萬元現金,用一個箱子裝好,在衡陽市林隱大酒店門口放在唐宏暉的車子尾箱裡,唐宏暉予以收受。2016年1月12日,唐宏暉將其中的17萬元存入其名下的萬聯證券股票帳戶用於炒股,餘款則放在身邊使用。
五、唐宏暉利用擔任衡陽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廖某某提前支取衡陽縣公安局業務技術用房項目1000萬元合同信譽金提供幫助,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廖某某在逢年過節時所送人民幣共計6萬元現金。
2015年10月,衡陽縣公安局發布業務技術用房項目招標公告。2015年11月7日,衡陽**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漢公司)中標。2015年11月20日,廖某某與天漢公司籤訂項目融資合作協議,依據協議廖某某在該項目上與衡陽**建築有限公司實際系掛靠關係,為該項目的實際承建商。隨即,天漢公司與衡陽縣公安局正式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2015年12月2日開工,2017年5月1日竣工。同時,雙方還籤訂施工承包補充協議,約定天漢公司需繳納1500萬元合同信譽金到縣公安局指定的專用帳號,並約定按工程進度分批返還該合同信譽金。2016年1月13日,依照合同約定衡陽縣*乙公司帳戶返還給廖某某首批500萬元合同信譽金。
2016年4月19日,廖某某以天漢公司的名義向衡陽縣公安局提交《請求撥付工程款的報告》,不按合同約定要求提前返還合同信譽金1000萬元,預付材料款2000萬元。2016年5月5日,經唐宏暉籤字同意支付,在工程尚未完全竣工的情況下,衡陽縣*乙公司帳戶提前返還廖某某餘下的1000萬元合同信譽金。2016年8月,唐宏暉調任衡陽市公安局環境與食品藥品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廖某某分別於2016年中秋節、2017年春節、2017年中秋節在唐宏暉衡陽市公安局的辦公室各送給唐人民幣2萬元現金,共計6萬元,唐均予以收受。
本院認為,被告人唐宏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王某甲、謝某某、蔣某某、楊某某、廖某某等人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或不正當利益,收受王某甲、謝某某、蔣某某、楊某某、廖某某等人所送現金、銀行卡、炒股資金、房產、股份,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三)項、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宏暉曾因受賄受過黨紀處分,系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二)項、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唐宏暉收受賄賂款中有50萬元10%股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