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人生投於賭博的賭徒,當他們膽敢妄為的時候,對自己的力量有充分的自信,並且認為大膽的冒險是唯一的形式。
——茨威格
一、什麼是開設賭場罪?
開設賭場罪是指在客觀方面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正式開始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
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以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與賭博罪並罰。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的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是否公開不影響犯罪構成。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二、開設賭場罪怎麼判?
根據刑法第303條第2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 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 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江蘇省各中級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判刑量刑標準指導意見》第157條:開設賭場累計吸引參賭三場次以上或參賭人員20人以上或獲利一萬元以上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一年。
開設賭場具有以下情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三年: (一)開設賭場經營達一個月以上或20次以上的;
(二)參賭金額達100萬以上或從中獲利1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員在100人次以上的。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在量刑基準的基礎上相應增加刑期確定基準刑:
(一)賭博每增加一次,增加三個月確定基準刑;
(二)開設賭場每增加一個經營地點,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三)開設賭場經營時間每增加一個月,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四)參賭金額每增加20萬元或獲利每增加2萬元的,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
曾因賭博被治安拘留處罰或者被治安罰款3次的,不適用緩刑。
三、團夥開設賭場罪怎麼判?
對於開設賭場罪而言,往往以團夥作案為主,需要數人分工合作,因而就有主犯與從犯之分。開設賭場罪的主犯是指在開設賭場中起主要作用的人,一般是指賭場的組織者、出資者、經營者;而從犯一般是指在開設賭場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常見的情形是看守賭場、收取費用等提供勞務的一般性人員。
處罰:根據刑法第27條第2款:「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所以從犯的實際收到的處罰一般要比主犯輕,在開設賭場罪中也是如此。
此外,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關於本市辦理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行為人雖然參與他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等賭博活動,但非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的組織者、經營者,主要從事接送、餐飲服務、望風等輔助活動,從中領取工資報酬且情節輕微的,可不以賭博罪共犯論處,由公安機關予以行政處理;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