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利弗·布朗等訴託皮卡教育局等案(1954),簡稱「布朗案」,是一件美國史上非常重要、具有標誌性意義的訴訟案。它宣告了在美國被牢牢堅守了58年的「隔離但平等」法律原則的終結。
美國的種族隔離制度由來已久。美洲原是印第安人的故鄉,自從1492年哥倫布發現「新大陸」之後,西班牙、荷蘭、法國、英國等國不斷地向北美洲移民,並在這裡建立13個殖民地。殖民者殘暴地屠殺土著居民,使印第安人瀕臨絕種。由此造成勞力匱乏,他們不得不從非洲擄掠大批黑人充當奴隸。隨著擄掠來的黑人奴隸越來越多,黑奴問題成了美國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
建國之初,人們對於舊英國殖民時期所帶來的黑人就有不同態度。1808年國會雖通過法案禁止從海外輸入奴隸,但仍然容許各州自行決定是否蓄奴。自從工業革命以來,以工業為主的北方各州對於人力的需求降低,和以農業為主和人力需求多的南方各蓄奴州在奴隸問題上的衝突越來越大,最終導致了1861-1865年的美國南北戰爭。戰爭的結果不僅阻卻了國家的分裂,而且其間美國第十六屆總統林肯於1862年9月22日發表了被馬克思稱讚為「聯邦成立以來的美國史上最重要的文件」的《解放黑人奴隸宣言》。黑人奴隸從此由「主人財產」轉變成「自由人」。
但是,南北戰爭以後,解放了的黑奴仍然沒有真正獲得與白人平等的地位。因為南方白人在不能蓄奴的情況下,轉而通過了許多對黑人不利的法律,來限制黑人的權利。如祖父條款及吉姆·克勞法等。祖父條款對投票者進行教育程度、財產狀況或納稅與否的審查,限制只有條件較好的選民有投票權,從而使得法律上擁有投票權的黑人在實際上又因財產資格而失去投票權。吉姆·克勞法設立層出不窮的種族隔離措施,規定各種公共設施如旅館、學校、廁所、公共汽車、火車、飛機、餐廳、運動設施、俱樂部、醫院等都要根據種族的不同而隔離使用。在種族隔離制度下黑人往往受到歧視,只能使用次等設施,缺乏社會資源,卻又不能通過選舉權改變不平等的現狀。美國因此之故(特別是南方)在這90年間一直是一個嚴守種族隔離政策的國家。在1896年的「普萊西訴弗格森案」(簡稱普萊西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確立了一項法律原則——「隔離但平等」。法院的理由是,種族隔離政策是否造成不平等是一個社會問題而不是一個司法問題;甚至還說,「如果一個種族相較於其他種族在社會上就是比較低劣,美國憲法當然無法將不同的種族放在同樣的標準上比較」。
「隔離但平等」的涵義是:只讓白人坐車不讓黑人坐車是不平等的,但讓黑人不與白人一起坐車是平等的;只讓白人小孩上學不讓黑人小孩上學是不平等的,但不讓黑人小孩與白人小孩一起上學是平等的。美國最高法院的普萊西案判例將黑人與白人「事實上」的不平等直升為「法律上」的不平等。
美國布朗訴託皮卡教育局案就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黑人為衝破黑人小孩不能在白人學校上學而發起的一系列訴訟。
屬於「布朗案」系列中的第一個案件是發生於1947-1949年的布理格斯訴伊利奧特案。上世紀50年代,當地的黑人學校不僅校舍差,和白人學校相比還少了接送校車,黑人學童必須走路上學。黑人學校的校長約瑟夫·德蘭接觸白人學校的管理者要求他們提供校車以幫助黑人學童們,但遭到拒絕。約瑟夫·德蘭寫信請求州政府教育當局的協助,也無反應。最終,經過幾年挫折後,約瑟夫·德蘭收集到足夠量的籤名,提起集體訴訟,訴訟請求也從要求校車擴展到要求取消政府的種族隔離措施。法院引用了「隔離但平等」的原則,判決原告敗訴,但是要求教育當局改善黑人學校的設施。全國有色人種促進協會不滿此判決而提出上訴至最高法院,因此成為後來布朗案的一部分。
「布朗案」系列中的核心案例正是1951年秋天奧利弗·布朗為首提起的集體訴訟。1950年代早期,琳達·布朗是一位住在堪薩斯州託皮卡的學生。她和她的姐姐泰瑞·琳每天都要沿著石島鐵路調車廠走一英裡的距離到公共汽車站,然後搭車到距離家裡有五英裡之遠的黑人學校蒙羅小學。琳達·布朗嘗試取得離她家較近的薩姆納小學上學(該學校離家裡只有幾個街區的距離),卻遭到託皮卡教育局的拒絕,理由是薩姆納小學是一個只給白人小孩子讀的學校。1951年秋天,由於訴訟原告的足額加入,以學生琳達·布朗父親奧利弗·布朗作為第一原告對託皮卡教育局提起集體訴訟,要求校區停止種族隔離政策,主張種族隔離的學校已經侵害了琳達·布朗依據憲法第14條修正案所保障的同等保護權。
布朗訴託皮卡教育局案上訴到最高法院時,最高法院將幾個同樣具有種族隔離教育背景事實的案子合併一起審理,且合併判決(除波林案)。因此,布朗訴託皮卡教育局案其實是一個廣泛對這些所有合併審理的案子以及隨後的布朗第二案的稱呼。它們包括:布朗訴託皮卡教育局案、布理格斯訴伊利奧特案、戴維斯訴普林斯·愛德華郡教育局案、貝爾頓訴格布哈特案、以及波林訴夏普案。
195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以厄爾·沃倫為首席大法官的九位大法官,以9:0的票數對布朗系列案作出了裁決,表達了最高法院對種族隔離所持的反對態度。法院的裁決宣布:「公共教育領域絕不允許『隔離但平等』原則存在。在教育機構內推行種族隔離,實質上就是一種不平等。」南方的種族隔離制度,則違反了憲法第14條修正案關於「州……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法律平等保護」之規定,應儘快廢除。
在美國歷史上,「隔離但平等」原則被劃上了句號,黑人與白人的平等權向前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責任編輯:鄧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