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止一次的批評過審查報告的功能,認為它是司法行政化的產物,是審批制的產物。我主張要抬起頭看路,要以庭審為中心重構公訴工作的模式,避免審查報告的中心主義。
但是從現實來看,審批制還將長期存在,審查報告的審批功能依然存在,但是肯定是會逐漸抓大放小的,這也是司法辦案責任制的趨勢的。
這就導致對於案件來說,肯定不是件件審批,這就意味著審查報告作為審批基礎的功能在發生一些分化。
除了審批,審查報告還承載了對案件審查和思考載體的功能,尤其是複雜案件,證據龐雜、法律問題繁多,光憑腦子是記不住的。這就需要有一個載體將證據梳理出來,將事實提煉出來,在法律問題分析出來,這就相當於一個案件的思考簿,或者類似於思維導圖。
但是也不僅僅是一個導圖,它還承載著對案件的分析定性,引導偵查機關補充完善證據,也就是服務於案件最終處理;方便舉證質證,提煉起訴書和出庭意見書,也就是服務出庭的功能;甚至發現案件的訴訟監督線索、提出社會綜合治理建議等延伸性功能。
這就是很多人將辦案子,當作打報告原因,雖然這種理解有簡單化之嫌。
正因此,即使在庭審實質化的背景下,審查報告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雖然不能說是唯一的中心,至少也應該與出庭工作呈現一種雙中心的地位,而且更基礎,更容易上手。
對於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都是從學習打審查報告開始學習如何辦案的。
正因此,審查報告還有一個辦案習慣養成的功能,你從一個檢察官的審查報告是可以看到他的風格和功底的。當然十佳比賽也主要考這個,領導對承辦人的了解很多時候也是通過這個,因此審查報告又與能力培養和人才發現有關。
最重要的是審查報告與職能變化、工作要求息息相關,如果不能從審查報告這個層面落實這些要求,那這些改革就相當於沒有落地,質效也不可能實現,因此審查報告也相當於改革的最後一公裡。
正因此,審查報告的模版才顯得如此重要,它相當於檢察產品的規格要求和品控體系。他有點像辦案的說明書,讓年輕人更容易上手,讓馬虎的人避免遺漏,讓所有檢察官可以在一個基本的框架下思考案件,也有利於司法的規範和統一。
這幾年,隨著一系列改革的推進,我們也做了審查報告的版本迭代工作。大致來說,目前統一辦案系統這一版相當於第三代。
第一代,做減法。
這主要是在推進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試點的過程中產生的,也有司法辦案責任制推進的作用。
這裡邊也有我對審查報告的反思,我當時寫過《去審查報告化與去行政化》,就在反思在司法辦案責任制背景下,去除了審批制的審查報告到底有什麼用。尤其是速裁程序試點,要求大幅度提高效率,而且都是非常簡單的案件,又趕上危險駕駛入刑。很多時候都覺得審查報告到底有沒有用。
當時有些基層院已經基層院已經自發的搞起了審查報告表格化。但我就想步子能不能更大一點,乾脆不寫算了。而且像危險駕駛這種案件,一種就沒有幾個證據,出庭的時候還不用出示證據,電子卷宗也掃描了,審查報告的記載功能也用不上了,出示證據的功能也用不上了。而伴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這些案件也再次進行審批了。這個時候審查報告的意義就沒有那麼大了,部分功能可以由起訴書替代了。
尤其是速裁程序,包括認罪認罰,還要籤訂具結書、提出量刑建議,增加了承辦人很多負擔,如果沒有任何減負對衝的話,那大家是沒有任何積極性的。
在這個背景下,就在一個工作要求中明確提出了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不寫審查報告,比如一年以下的速裁,1-3年的可以表格化,也可以不寫。一線的承辦人,尤其是檢察官助理是極為歡迎的。據說能夠減少20%的工作量。
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去審查報告化是會與一些現行的管理體制產生衝突的,必須得到相關部門的理解與支持。比如檔案部門有歸檔要求,你要是沒有審查報告,要是歸不了當,那誰承擔責任?後來經過幾次聯繫,也得到了理解,因為審查報告畢竟不是法律文書,而是內部工作文書,並沒有硬性規定必須有。
但是統一辦案系統不一定同意,你沒有什麼審查報告你就跳不了節點,進行不下去。這就要與案管部門溝通,最後也得到了諒解,那就是可以在系統中審查報告這個自動生成的模版,寫上這麼幾個字來代替,那就是「詳見審查報告」。
這些工作之所以能夠做通也是因為有「認罪認罰」改革試點政策的原因,因為試點工作就要求要對文書流程進行適當簡化,我這就是適當簡化麼,落實改革要求麼?同時,我們還允許所有的認罪認罰案件都不用撰寫三綱一詞,這又是進一步的簡化。
當然這些改革是需要先行先試,當時就鼓勵了一個基層院先做一下「去審查報告」的示範,看看效果,能不能真的得到各個管理部門的理解和認可。後來發現效果很好,大家的積極性也很高。一旦嘗試就再也不願意退回到原來的狀態了。
後來就在全市逐漸推開,而且我們在調研中也發現,越是「去審查報告」做的好的,認罪認罰工作往往因真的做的好,因為大家是真心擁護,而且你只有辦速裁案件,實現認罪認罰,才能享受「去審查報告化」的制度紅利。別的不說,就為了這個紅利,大家也願意去開展認罪認罰工作。
而「去審查報告」落實不好的,認罪認罰往往也落實得不好。因為你不能又讓加負,也不給減負,這樣大家的積極性就調動不起來,就成了行政命令強推。這些院的領導往往比較保守,老是覺得不寫審查報告行麼,我們說也不是強迫不寫或者必須不寫,而且可以不寫,認為有必要寫的,承辦人自然會寫。而對於那些特別簡單的案件,我們就是允許承辦人不寫,給承辦人一個選擇的權利,也是一個減負的權利。我們的建議是將騰出來的精力放在那些複雜案件上去,放在出庭工作和訴訟監督工作中,這也是繁簡分流。
當然,在這個階段我們還主要是做減法,還沒有來得及做加法。
當時其實不算是模版,而是有條件的不寫,設定條件,實際上是在去模版。當然表格化也算是一種模版,但當時還沒有統一。
第二代,多樣化。
隨著,認罪認罰範圍的擴大,「去審查報告化」簡單的做減法已經不能滿足現實需要了,還需要建立「多層次」的繁減分流體系。
除了減法,我們也開始做加法,也就是該繁的要繁,要把一些實質化審查的要求,強化訴訟監督、強化出庭準備、強化起訴裁量的要求導入到審查報告之中,這樣可以讓承辦人不至於漏項。對於那些不認罪的普通程序案件,就是要適用這種最複雜的審查報告模版。
然後再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認罪認罰,速裁等幾個維度做了五六個模版。當然「去審查報告化」的基本簡化思路我們沒有變,我們只是將繁簡分流給他層次化。甚至對於擬做不起訴的都做一個審查報告模版。
單單表格化的審查報告,又根據常見罪名,就做了好幾個模版,就讓你拿過來直接套就好。
這一版的迭代其實是一種過度時期的產物,雖然考慮了繁簡分流的多層次性,也考慮複雜審查報告的最高要求,但是有一點繁瑣主義。
而且一旦過於精細化的區分,就會缺少必要的彈性,不利於發揮,也容易造成選擇困難。
但是任何事物的發展都是需要經歷一個過程,是一種必要的嘗試,而且有了一個實踐之後我們才知道保留那幾款最為有用的模版會使用戶選擇起來更容易。
第三代,經典化。
經過前兩次迭代的經驗,我們積累了必要的經驗。
而捕訴一體之後,又帶來了一個更大的需求。以前我們都是只管公訴的審查報告,現在捕訴一體了,也需要一體化的規範了。
主要有兩個問題擺在面前,一是有沒有必要一體化;二是審查逮捕意見書有沒有必要一併簡化。
答案都是肯定的。
那就是既然審查報告是辦案的思考簿,而捕和訴不能放在一張思考簿上來思考,不能從思維上實現一體,那如何能夠實現真正的捕訴一體?
而且還會造成極大的浪費,因為審查逮捕意見書與審查報告在格式上有很大的不同,有些基礎性的內容還要來回調整格式,非常繁瑣。
寫兩個審查報告,就差不多相當於把一個案子辦兩遍,即浪費了時間,又無法將其中一些關聯性的信息有效的聯繫起來。比如捕後繼續偵查的建議與捕後收集證據的情況缺少對比,捕後訴前這個空白地帶,如果有一些情況,或者隨時調取的信息,包括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掌握的情況,無從記載。
而目前來看,捕後訴前這長達數月的空白地帶是最大的程序空轉地帶,是最浪費訴訟時間的,也是最關鍵的。有甚多證據在這個時間如果沒有及時調取,以後再退補延期也解決不了問題,而為了能夠儘量的解決問題又不得不進行退補延期,這就極大的制約了案件質效。
所以審查報告必須實現捕訴報告一體化。其實我還建議過統一辦案系統的流程實現捕訴的一體化,一個案號、一個流程、一個報告、一次歸檔。目前就是流程恐怕短期內很難實現,目前報告實現了一體化,案號也有望實現一體化,從而使歸檔也就會變得有希望。
這些具體的一體化的實現,才是捕訴一體化改革真正落地的過程,它是在人的思維這個層次上實現落地。
既然是捕訴報告一體化,那當然是共進退的,要簡化也要一體化的簡化。
但是審查逮捕意見書的簡化與公訴審查報告的簡化,還是有所區別的,並不適合都搞沒了。這個觀點我以前也表達過。
因為公訴環節,除了審查報告,還有起訴書,起訴書上還有事實和意見,甚至有量刑的建議。但是批捕環節,如果沒有審查逮捕意見書,那就什麼都沒有了,因為批捕決定書是非常格式化,它完全不記載內容,連事實是如何認定的都沒有。
因此,在捕訴一體之後的簡化就不能是「去」一個字那麼簡單了,但就依託表格化,讓他有個框架,有一個寫事實和意見的地方。這個事實,如果捕後沒有改變,在起訴階段也就有必要重新寫,寫一次就可以了。
而證據從頭到位都不用摘錄,當然這也僅限於速裁案件而言的。因為原來的待遇是可以不寫嘛?這個待遇需要儘量保留。
我們看到系統上有《xxx案審查報告(適用捕訴一體案件)》《xxx案審查報告(適用非羈押直訴案件)》《xxx案審查報告(適用速裁程序/認罪認罰簡易程序案件)》三個模版,好像只有第一個模版標註了「捕訴一體」四個字,就以為只有一個捕訴一體的報告模版,所有的捕訴一體的案件也不管復不複雜都用這個來寫那就錯了。
事實上,《xxx案審查報告(適用速裁程序/認罪認罰簡易程序案件)》也是「捕訴一體」版的審查報告,無論在事實部分還是認定意見的部分都寫了「捕訴一體」的內容,這其實一個簡化版的「捕訴一體」報告模版,僅限於適用速裁程序和認罪認罰簡易程序這兩類案件。
但是據我估算,鑑於目前認罪認罰的普及度,僅這份報告的適用範圍大概在全部案件的60-70%左右。
所以不要小看了這個表格化的小報告模版,其實它才是這一套審查報告中最常用的,最有價值的模版。
如果你僅看到「捕訴一體」四個字就奔著那個最複雜的報告去了,那就大錯特錯了。而且也不利於繁簡分流啊,這個簡化版與繁瑣版的繁瑣程度差距,其實不就是對認罪認罰的制度性激勵麼。在你選擇審查報告的時候一定不要忘記這一點。
這一代的審查報告之所以設計為一套三款,也算是總結之前經驗的結果,算是化繁就簡的產物。但是又不能忽視繁簡分流,你可以將第一份報告和第三份報告看作繁簡分流的兩極。
對於那些不認罪的案件,由於產生冤錯案件的可能性更大,所以那就需要特別認真的審查,所以搞細一點有必要。而對那些雖然認罪認罰,但還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往往都是無期死刑的案件,雖然複雜性降低了,但由於它的嚴重性,我們也有必要予以慎重的對待,這也是死刑案件證據規定等的特別要求,對這些案件應該適當提高證據的標準。
而對於簡單的案件,就是那些速裁程序、認罪認罰簡易程序案件,那這個簡也要減到位,目的就是產生一種內在激勵,簡單點這個待遇並不是白得的。
中間這款報告,其實就是公訴案件的審查報告,只是在格式上體現了一些新要求而已。
所以總結之前的經驗教訓,才有了三個相對經典的審查報告款式,雖然只有兩款是捕訴一體的,但其實從整體上都是依據捕訴一體的要求進行劃分的。而捕訴一體的要求,其實是只要經歷過逮捕環節,就要適用捕訴一體版的審查報告,無論是複雜版還是簡單版,因為這其中的審查過程要一併留痕。
只有那些從來沒有報捕的案件,才能使用這個中間款,這樣以來其實第一款和第三款審查報告才是最需要研究和關注的。
下一講,我將詳細的討論一下這些模版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