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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9 訴訟保險平臺

按:在訴訟財產保全的操作我們經常會遇到不少實際問題:1、法院出於某些原因不肯受理訴前財產保全;2、財產保全對象名下財產已先被其他法院查封;3、法院不肯輪候查封;4、在先查封的申請人自以為具有優先權,拒絕合作、協商等。在實際操作了許多保全案件後我亦有不少心得,遂將自己零星的訴訟財產保全知識串聯起來形成此文,供有此需求的朋友查閱、 分享和指正。

—、為什麼要財產保全?

答:財產保全有這麼幾個好處:

(一)為了保證將來生效的民事判決能夠得到切實執行;

(二)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逃避訴訟與執行,促使債務人被迫應訴,或者主動與債權人就歸還債務進行談判。

二、財產保全的種類有哪些?

答:財產保全分為兩類。一類是訴訟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訴後、審理完畢之前,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措施。訴訟保全在財產保全的數量中佔大多數。另—類是訴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訴前,申請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採取強制措施。

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最主要的差別是提出保全申請的時間是在起訴之前。另外,債權人必須在法院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三十天內向法院起訴,如果逾期不起訴的,法院將解除訴前保全措施。

三、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對象有哪些?

答:根據法律的規定和現實情況,可以進行財產保全的對 象主要是被告所有、佔有、享有的實物財產和財產權利。具體主要有:

(—)被告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在案的、擁有所有權的房產,或者擁有使用權的土地。

(二)被告在銀行開立的帳戶(戶名必須與被告名稱一致)及存款。

(三)被告擁有所有權的車輛。

(四)被告對外投資的股權、持有的股票、債券及股息、 紅利等收益。

(五)被告享有的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其他人應付給被告的租金等。

(六)被告擁有所有權的廠房、機器設備及原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貨物。

(七)被告享有專用權的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

(八)其他各類被告擁有金錢價值和權利的財產。

四、財產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財產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立案庭立案後,申請人即可向法院提出書面的要求進行財產保全的申請。實務中,越早提交申請,對申請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訴時就直接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書。

(二)向法院提交財產保全費用和適當的擔保。財產保全費用由法院審核確定,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還會要求申請人預交一定數額的外地出差差旅費。同時, 在申請財產保全時,需要提交適當的擔保,這種擔保,可以是法院認可的保險公司出具的擔保函,也可以是物的擔保。申請保全前,最好先到法院進行諮詢,以便有效解決問題。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進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將有關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門。

(四)申請人應及時與保全部門負責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 聯繫,並向其提交已掌握的與被告相關的財產線索及證明材料。

(五)根據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時配合其完成財產保 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後,申請人應及時籤收保全相關財產 的清單和保全告知書。

對法院來說,採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時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但「立即」如何理解,並未有具體的法律規定。

五、申請財產保全為何要向法院提供擔保?擔保物的種類有哪些?

答:由於採取保全措施往往比較緊急,法院可能無法及時、準確地審核採取保全措施是否存在錯誤。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提供的,駁回保全申請。如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而給被告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害的, 申請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陝西各地的做法,提供的擔保物可以是現金,可以是房產或土地,也可以是有關單位(如保險公司)的書面保證或擔保函。提供擔保的現金必須到達法院代管款帳戶;提供房產、土地的,必須提供相關的權屬證明複印件(有的法院要求提供資產評估報告,並由法院進行查封),但提供擔保的資產可以為第三方;單位提供的擔保,必須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籤字並加蓋公章的保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近期的資產負債表原件等材料交法院審核(陝西各地法院一般受理保險公司保函作為擔保)。

六、財產保全採取的強制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根據法律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凍結。

1.在被告開戶的銀行對其帳戶及存款進行凍結;在被告工作單位對其工資收入進行扣押、凍結;

2.在房地產交易中心對被告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房產、土地進行查封;

3.在工商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對被告投資於其他人的股權、持有的股票、債券及其收益進行凍結;

4.在車輛管理所對被告的車輛進行查封;

5.在被告、其他人的經營場所內對被告所有的機器設備、貨物等進行查封或者扣押;

6.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對被告享有的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或其他人應交付給被告的租金進行凍結;

7.在國家專利局、商標局等機關對被告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進行凍結等。

從法律上來說,查封和凍結是同樣的含義,都是由法院工作人員在有關單位辦理一定的手續,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固定被告的財產權利,使其無法辦理相關的轉讓手續。主要區別在於:查封主要適用於有形狀的物體,而凍結主要適用於無形存在的財產權利。

對已經有其他法院查封(凍結)在先的財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凍結)。輪候查封(凍結)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於同一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時,以先辦理手續的人民法院為準,後辦理手續的人民法院作輪候處理,暫不生效;待前一手續解除後,輪候手續則自動生效。輪候查封(凍結)不影響在先查封(凍結)的效力;前一查封(凍結)後將財產處置的,則輪候查封(凍結)失效。輪候查封(凍結)可以進行多輪。

七、如何及時、準確地查找財產線索?

答:及時、準確地查找被告的財產線索關係到保全工作成敗的關鍵,也有利於法院儘快採取保全措施。

通常,我們可以採取的措施有:

(一)在經濟活動中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強調在籤訂合同之前做好相應的風險防範工作。如對債務人的資產、經營狀況進行盡職調查;要求債務人主動提供擁有的資產狀況,如銀行帳號、房產或土地、股權等;要求債務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擔保等。最好是「有保有押」。

(二)在經濟活動及交往中注意收集被告的銀行帳號、應收帳款等等信息。

(三)到工商局查詢被告的工商資料,查找被告的基本帳號、對外股權投資、機器設備、貨物、資產負債表等登記信。

(四)查冊。根據已經查實的線索,到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被告的房產、土地基本情況。

(五)根據法院籤發的調查令,委託律師到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查詢被告持有的股票、債券情況。

(六)到車輛管理所查詢被告車輛的所有情況。

(七)根據相關公告,查詢被告持有的智慧財產權情況。

八、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少?

答:財產保全的效力一般都維持到判決生效後向法院申請執行之日止。不同種類的財產的保全期限也是不同的,每次採取保全措施後只能維持一定的期限;到期如果沒有採取續 封或者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將自動失效。因此,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仍要繼續關注保全措施的到期時間。需要繼續採取續保措施的,最好應在期限屆滿之日三十日前向法院 提出申請,由法院及時安排續保。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另外《民訴法新司法解釋》對財產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訂,表現為:

(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長,將存款凍結期限從六個月修訂為一年,將動產查封、扣押期限從一年修訂為二年,將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從二年修訂為三年,與審理期限基本相匹配。

(二)取消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與續行保全期限的規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執法尺度的不統一。

(三)明確了審理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期限。《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執行程序相關規定辦理。」該條規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這就清晰地告訴大家,審理程序中有關財產保全的期限,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來確定。

(四)若申請人的起訴或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而財產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訴法新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

九、財產保全的風險有哪些?

答:財產保全的風險主要有:

(一)申請了財產保全,就要交納保全費;無論財產保全的實際效果怎樣,受理法院都不會向財產保全申請人退還未保全部分的保全費(不經濟風險);

(二)保全錯誤可能引發糾紛甚至訴訟(法律風險)。

如何規避 & 降低風險:

(一)加強對被保全財產的監控,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

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動向,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況。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採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執行。

(二)合理確定申請財產保全範圍

債權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根據訴訟請求範圍或案件實際,儘可能選擇價值相對穩定的物品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

(三)督促人民法院確保財產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續

通過人民法院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核實,防範債務人弄虛作假,轉移財產而逃債,確保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能夠達到保全效果,順利實現將來法院裁決的實體權利。

提請辦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續,對被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財產,認真造具清單。及時提請法院做好相關續保工作,如對已凍結的款項要按法律規定及時申請續保凍結等。

(四)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應當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訟

如果不起訴,必須與債務人落實還款計劃及有效的措施。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後,仍要繼續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監控,防範債務人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債,一旦出現不利情況,應立即起訴,並申請採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措施。

(五)針對不同的被保全財產,採取相應的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債權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應當針對動產或不動產等具體財產的性質、屬性等,採取相適應的保全措施。

十、請介紹一下各地法院的保全做法

答:各地法院的保全做法不一致,至少目前沒有規範統一。建議當事人先詢問清楚受理法院在財產保全申請、受理、執行等各方面的具體要求和流程。但一般而言,各地法院保全做法有這麼幾個方面:

(一)財產保全擔保的方式、金額方面

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百分之三十或者四十的現金擔保;有的法院則要求提供保險公司保函的擔保;還有的法院認可其他法人的保證擔保;有的法院甚至認可財產保全申請人的錯誤財產保全損失賠償聲明。

(二) 具體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機構方面

具體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機構,有的法院是立案庭,有的則是執行庭。裁定作出後,執行該裁定的機構有的是立案庭, 有的是執行庭。

應特別說明的是,儘管財產保全於法有據,但有些法院出於懶政,不願意受理財產保全,尤其是訴前財產保全。遇到這種情況,只好多與法院溝通了!當然,如果會誤事,也不妨投訴甚至打一場行政官司!

十一、被告反制財產保全的手段有哪些?

答:被告反制財產保全的手段有主要有:

(一)隱匿轉移財產

1、銀行帳戶。很多被告應對凍結銀行帳戶的辦法有:① 保護好銀行帳號,不輕易讓對方知道企業的銀行帳號,基本帳戶絕對不讓除老總、財務總監、出納以外的人知曉;②設立空殼公司。很多被告在主要公司下還有很多與公司無關的空殼公司,這些公司只有幾個帳戶,其他都沒有。被告經常將資金轉移到空殼公司的帳戶上,通過這些帳戶將資金洗出來,躲避追債;③關聯操作很多公司聯合起來做一個業務,事先商量好由誰賺錢,由誰收錢,由誰擋債。一般籤合同的公司金碧輝煌,實際是個殼子,錢到帳後,馬上會有公司接過去;④收現。很多小公司,基本上沒有銀行帳戶的概念,做業務基本是收現,遇到官司的時候,立馬關門走人;⑤和銀行主管關係非同一般。銀行主管可能對抗法院的財產保全裁定,尤其是外地法院來查詢帳戶,職員稍稍幾個操作, 就可以將帳戶上的資金轉移到事先開好的備用帳戶上,讓法院撲空。

2、房產。被告一般會先將房產轉讓或抵押給無關聯的第三人,再通過房屋租賃協議使用房屋,這樣既可以規避稅收, 也讓財產保全的原告只有看的份。很多小型公司,寧願租賃 房屋經營,也不會購置房產佔用資金,這也規避了原告的追索。

3、車輛。被告事先會轉讓給第三人,以反制財產保全。或者將車輛藏匿,轉移,讓法院或原告找不到可以執行的財產。

4、設備。機器設備,無法通過目測判斷其歸屬。被告為逃避債務,常採取的是購進設備不入帳,和第三人籤訂租賃協議,並支付設備使用費。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時,案外第三人常提出異議,要求賠償損失。

5、無形資產。被告申請商標,常以第三人或者個人名義,使原告無法保全其商標。對於專利技術,或不申請專利,或以個人名義申請,再授權被告使用。

(二)主動出擊

對付財產保全措施,被告主動出擊的措施有:

1、進行擔保。對於重要財產和帳戶被凍結,可能影響企業根本利益的,被告常主動提供擔保,要求法院解除保全手續,如果法院稍微公正的話,應該同意解除。

2、提出異議。對於法院強制進行保全手續,扣押了名義上是第三人的被告財產,被告往往會慫恿第三人提出異議,要求解除。

3、要求賠償。因法院保管不善,造成被扣押財產損失的, 被告會積極要求賠償。作為名義財產的所有人,第三人認為 法院財產保全錯誤的,會積極要求法院賠償,有時搞得法院很難看,甚至牽連到承辦案件的法官。

4、提出管轄權異議,推延時間,以觀其變。

5、抓住法院辦案人員的疏忽。對帳號的凍結最長不超過 6個月,很多案子6個月是結不了案的,時間一到,被告馬上去銀行轉帳。

6、申請破產。這是逃避債務的做法,同樣也適用於對付財產保全裁定。

十二、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應當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交法院一式二份,提供原件核對):

(一)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原件(個人籤名、單位蓋章);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或法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

(三)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證明,複印件

(四)被告身份證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列印的企業機讀檔案資料,複印件;

(五)擔保財產的所有權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及擔保函;

(六)民事起訴狀;

(七)申請保全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地產權登記表、 車輛行駛證複印件、購銷合同等);

(八)當事人申請凍結銀行存款的,須提供具體銀行帳號、開戶行;

(九)當事人申請查封、扣押機器設備、貨物等物品的,必須提交該物品的準確名稱、存放地點、數量、價值及保管 情況等,並根據法院的要求承擔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責任。

(十)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

(十一)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三、能否提供相關文書格式?

答:可以。常見的格式如下:

(一)財產保全申請書

財產保全申請書

申請人:

1、申請人為個人的需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

2、申請人為單位的須寫明:公司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聯繫電話等。

被申請人:(格式同上)

申請事項:

請求法院查封、凍結被申請人的XX財產

(寫明請求訴訟保全的財產的準確名稱:房產以房產登記中心的產權登記表上的地址為準;查封機器設備寫明財產現存放的地點、數量、價值、保管情況:銀行存款須寫明具體開戶行、開戶帳號,等等)。

事實與理由:

(簡單寫明採取保全措施的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自願以自有的XX財產作擔保,並保證前述擔保財產的所有權明確且沒有爭議,沒有被依法查封、監管等情況。如因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而造成被申請人的損失,申請人願意以上述財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二)保險公司擔保函

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

保 單 保 函

致:xx市xx區人民法院

我公司向你院出具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賠償責任保證保函,為財產保全申請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內容如下:

一、 財產保全申請人:xx

二、 財產保全被申請人:xx

三、 責任限額:人民幣xx元整(小寫:¥xx元)

四、 保險責任:財產保全申請人xx與被申請人xx因xx糾紛案,案號為(xxxx)陝xxxx民初xxxx號,向貴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申請凍結、查封被申請人人民幣xx元(小寫:¥xx元)現金、存款或等額財物或等額不動產。

如因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由申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 本保函的有效期為:自被保險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之日起至保全損害之債訴訟時效屆滿時終止。

六、 保全標的:申請凍結、查封被申請人人民幣xx元(小寫:¥xx元)現金、存款或等額財物或等額不動產。

七、 其他事項:無。

八、 附:《xx財產保險公司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條款》及保險單

保險人: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陝西分公司(公司印章)

xxxx年x月x日

(三)置換財產申請書

申請人

申請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同意申請人以人民幣XX萬元現金作擔保,申請解除對申請人名下的位於XX市XX區XX路XX號XX 棟XX室房產的查封。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XXXX糾紛,被申請人向XX市 XX區人民法院起訴,並向貴院申請財產保全,貴院以【(XXXX ) X民X初字第XXX號】民事裁定書査封了申請人名下的位於XX市XX區XXXX路XX號X棟XX室房產。

然而,申請人正辦理該房的抵押貸款手續,而貴院的查封造成申請人不能辦理,鑑於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 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現申請人提供人民幣現金X萬元作擔保,請求人民法院解除對申請人名下的位於XX市XX區XX路XX號XX棟XX 室房產的查封。望批准。

十四、我是第一個針對某財產進行保全的債權人,請問我有優先權嗎?

答:不一定有優先權,應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被執行人有足夠的能力償還所有的債務,而且沒有被宣布破產、未經清理或 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則有在先查封的優先權;如果被執行人被宣布破產或者被執行人是公民、其他非法人組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 配(債權平等原理)。

實際上,現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之一就是債權平等,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也不能違背這一精神。而且,優先權法定。任何個人或單位均不得獨創優先權。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先行採取查封、扣押或凍結措施的債權,在本質上仍然是普通債權,在參與分配的情況下均不具優先權。

輪候查封及債權分配的相關法律條款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査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2004年11月4日法釋[2004]15號)

第28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二)《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19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宗土地使用權、房屋進行查封的,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為首先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人民法院辦理查封登記手續後,對後來辦理查封登記的人民法院作輪候查封登記,並書面告知該土地使用權、 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實及查封的有關情況。

第20條輪候查封登記的順序按照人民法院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時間先後進行排列。查封法院依法解除查封的,排列在先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 用權、房屋全部處理的,排列在後的輪候查封自動失效;查封法院對查封的土地使用權、房屋部分處理的,對剩餘部分, 排列在後的輪候查封自動轉為查封。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8日法釋[1998]15號)

第88條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

(注意此條!經常有人單獨拿出此條來對法律本質精神進行曲解。實際上,後面之90-96就是對此條進行補充和完善。查封優先權是存在的,但前提條件是被執行人還有其他財產,足夠清償其債務)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覆》

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後,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後輪候査封的效力問題的批覆》(2007年9月11日法函 [2007]100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查封法院全部處分標的物後,輪候查封的效力問題的請示》(京高法[2007]208號)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輪候查封、扣押、凍結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 時自動生效,故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後,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同時,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拍賣、變賣或抵債的,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人民法院無需先行解除該財產上的查封、扣押、凍結,可直接進行處分,有關單位應當協助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X 1992年7月14日法發[1992]22號)

297.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 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298.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和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清償前提出。

299.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有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中,被執行人的財產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順序清償,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8日法釋[1998]15號)

89.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可告知當事人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 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91.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92.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93.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94.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95.被執行人的財產分配給各債權人後,被執行人對其剩餘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96.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註銷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本規定90 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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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訴訟保全是什麼?有什麼用?流程是怎麼樣的?
    訴訟保全很多人不知道是什麼概念,簡單的來講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那關於訴訟保全都有哪些相關問題呢?1、當事人如何申請訴訟保全?
  • 圖解訴訟保全操作流程指引 (附:最新最高院司法解釋)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避免一方當事人轉移財產使案件判決後難以執行或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為及時有效地保護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根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申請或法院主動依職權採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主要為訴訟中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兩種形態。
  • 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的幾點思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該條明確規定了附帶民事訴訟財產保全制度,對於維護被害人或其親屬的合法權益,避免各種利益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法治建設進程等具有重要意義。
  • 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可以進行財產保全?保全該按照什麼規定?
    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新冠肺炎疫情對於訴訟財產保全期間的影響
    其中,對於遵守訴訟工作各項期限的問題尤為突出,疫情期間不僅不能按時開展訴訟財產保全工作,也會因為超過訴訟期間而影響到保全的效力。因此,本文擬對疫情期間的財產保全問題展開討論,以期能夠為解決實務操作中的風險問題提供新的註解。
  • 「訴訟保全」知識普及-抵押擔保物該如何解封?
    善言法務律師針對阿偉的情況給出的建議是:如想要解除擔保物的查封,可以申請解除查封,擔保物也可以解封(這樣的話就是解除訴訟保全了);也可跟承辦法官溝通變更擔保物(拿等價值的擔保物更換),均能達到儘快解除擔保物查封的效果。訴訟保全的目的是什麼?訴訟保全擔保的目的雖然也是為了避免對方的利益遭受損失,但擔保提供的對象不是對方當事人而是人民法院。
  • 網上保全操作流程
    為了方便人民群眾高效辦理訴訟保全事務,最高人民法院建設了人民法院網上保全系統,依託信息化系統實現保全事務辦理。
  • 訴前保全裁定未送達給債務人 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為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於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訴前保全裁定書無法送達或未送達被申請人之情形,此時能否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 粗心男子誤轉帳 網上申請訴訟前保全48小時速追回
    粗心男子誤轉帳網上申請訴訟前保全48小時速追回邵武一男子官某粗心誤將6萬元轉給他人,幾經討要未果。
  • 立案、保全、舉證等民事訴訟期限一覽表(2020版)
    (民訴解釋345條)申請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立即執行(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應該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起訴。(民訴101條)訴中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法院應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應該立即執行。(民訴100條)執行保全的解除。
  • 從一則案例分析訴前財產保全存在的問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法院與實際審理訴訟的法院可能重合,也可能不相一致。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審判流程管理和訴訟卷宗管理的相關規定,訴前財產保全案件是單獨立案、獨立成卷,如果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案件也是單獨立案、單立卷宗。
  • 什麼是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申請書如何書寫?
    財產保全包括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兩種,財產保全申請書也包括訴前財產保全中請書和訴財產保全申請書兩種。訴前財產保全中請書,是指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面臨緊急情況,為了維護其合法財產免受難以彌補的損失,在起訴之前,請求人民法院對爭議財產或者標的物採取臨時性保護措施的書面請求。
  • 美國公證保全海牙認證用於境外訴訟
    美國公證保全海牙認證用於境外訴訟美國文書在進行認證前,首先需要確定文件的認證類型,海牙認證適用於海牙國家和地區,美國屬於海牙國家,香港屬於海牙地區,美國文件在香港使用,文件認證類型為海牙認證。
  • 什麼是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應對債務人轉移財產有效嗎?
    財產保全又分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一、訴前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這就是訴前財產保全,即在提起訴訟前或申請仲裁前向法院申請。
  • 非執行程序中財產保全實務問題淺析
    2016-09-27 15:15:11 | 來源:中國法院網江西法院 | 作者:湯學明 王健
  • 債務糾紛中財產保全能起到什麼作用?
    事實上,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為確保判決能夠有效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可以在訴前就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實踐中,法院也可以主動裁定進行財產保全措施。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必須在三十天內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否則,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
  • 最高法:訴前保全查封的效力到何時結束?
    訴前財產保全啟動之後,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法律規定,起訴期限與保全的解除: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法院將駁回您的申請。
  • 上訴期間保全到期了怎麼辦?
    作為當事人和律師比較頭疼的一件事就是一審訴訟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也依法採取了查封凍結措施,但是應為管轄異議、鑑定、公告送達等原因導致一審程序漫長,在二審時查封、凍結、扣押等措施到期,尤其是對銀行帳戶的凍結措施到期,根據原來的司法解釋規定,二審期間的續行保全措施由二審法院負責。
  • 雙提升 見行動丨智能保全系統為案件提速增效
    雙提升 見行動丨智能保全系統為案件提速增效 2021-01-15 18:2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欠款要不回來,我對他的財產做保全有用嗎?
    保全,是民事訴訟中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保全是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程序,是保證法院判決順利執行的重要基礎。按照訴訟階段的不同,保全可以劃分為訴前保全、訴中保全和裁判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的保全。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財產保全並通過後,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從而預防因為訴訟時間較長等原因,債務人積極逃避債務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同時也是為了保證法院判決作出並生效後能夠有效地執行,從而在實質上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