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財產保全,申請財產保全應對債務人轉移財產有效嗎?

2021-01-10 律視微言

在司法實踐中最為常見也最難解決的一個問題就是執行難,有很多債務人在法院判決之前會把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導致債權人就算勝訴也很難拿到錢。那應對債務人轉移財產有什麼解決方法嗎?

近日上海景嶺投資中心(有限合夥)與王思聰、珺娛(湖州)文化發展中心、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因股權產生糾紛,12月10日,上海景嶺投資中心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寶山法院查封、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人民幣2,200萬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財產,並提供了擔保。

寶山法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故裁定如下:凍結被申請人王思聰、珺娛(湖州)文化發展中心、上海熊貓互娛文化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2,200萬元,如存款不足,則查封、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

這個就是典型的一個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案例,其中上海景嶺投資中心向法院提起了一個關鍵的申請——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這個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導致之後判決下來後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財產保全又分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

一、訴前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這就是訴前財產保全,即在提起訴訟前或申請仲裁前向法院申請。申請財產保全雖說可以避免債務人轉移財產,但想要法院認可必須要滿足條件:

1、需要採取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是給付之訴,即申請人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由於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係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係人必須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果利害關係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法院不能主動進行訴前保全。

二、訴訟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民事案件一般從法院受理到判決結果出來時間較長,這一期間債務人很有可能會轉移財產,為了避免判決得不到執行,所以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也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其申請條件與訴前財產保全基本相同,主要有兩個區別:

1、 訴訟中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沒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的,有關的利害關係人也可以不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2、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後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採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三、解除財產保全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自願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並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採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總結

財產保全的好處在於一旦對方的某項財產被採取了保全措施,就限制了對方對財產的處分,申請人就可以不用擔心之後判決勝訴後債務人一方沒有財產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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