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照片複印件,校車應在廣告牌旁小路的對側停靠。
去年4月,南京江寧一小學男生從校車上下來後,橫穿馬路回家被一輛私家車撞倒,經搶救無效死亡,年僅12歲。交警調查發現,這並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在它背後,隱藏著一個驚人的秘密:校車沒有在規定的地點停站,而本應等最後一個孩子下車才能走的護導員,竟然提前下車了。事發後,肇事私家車司機賠償了五十餘萬。但是,孩子的家長又將江寧區陸郎中心小學、江寧區江寧街道辦事處、新城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認為三者對校車管理不力,是導致孩子死亡的終極原因。昨天,江寧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案件沒有當庭判決,法官將對雙方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將擇日宣判。
通訊員 江研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文/攝
事件回放
下了校車橫穿馬路
被一輛私家車撞飛身亡
去年4月9日下午4點半左右,江寧區正方大道,一輛載著小學生的公交車,由東向西停在了路邊。車停穩後,一個小男孩背著書包從車上下來,繞過公交車車頭由北向南朝馬路對面的文堂物資有限公司方向跑去。正在這時,一輛小轎車從公交車旁邊疾馳而過,駕駛員看到小男孩立即剎車並向左打方向避讓,但仍然躲閃不及,「砰」的一聲將其撞飛數米。小轎車停下後,下來兩名臉色煞白的女子,急匆匆向昏迷在地的小男孩跑去。緊隨其後的另一輛私家車看到此情景,立即打著雙跳停在路中間,和其中一名女子把受傷的男孩抬到車上送往醫院,而另一名女子則留在現場等交警。
這個男孩名叫李波(化名),江寧區陸郎中心小學學生,12歲。雖然他被第一時間送往醫院搶救,但因傷勢過重,還是在半個月後不治身亡。交警部門認定,肇事小車駕駛員王紅霞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波負次要責任。養了12年的兒子說沒就沒了,李波的父母悲痛欲絕,他們找到王紅霞要求賠償。對於李波的死,王紅霞也感到很內疚。經協商,雙方籤了《民事賠償和解書》,由王紅霞賠償54.5萬元。雙方認可,這五十餘萬元包含了所有賠償項目,雙方此後再無瓜葛。賠償到位後,李波的父母心裡仍不平靜,因為他們了解到,這起事故的發生並不那麼簡單。
背後隱情
校車未按指定地點停靠
護導員也提前下車了
那麼,這起事故背後到底隱藏著怎樣的秘密呢?交警找校車駕駛員傅某某詢問了兩次,才了解到真相。第一次詢問中,傅某某稱,事發時他根本不知道,當晚9點多,他所在線路負責人陳某某打電話給他,說李波下了校車後被撞倒,他這才知道當時發生了什麼。而9天後,在警方對傅某某的第二次詢問中,傅某某承認,他前一次沒有說真話。其實,事故發生時他就已經知道了。當時,他聽到左邊車道「砰」的一聲響,接著便看到李波倒在馬路中間。「看了一眼我就立即將車向西開走了,我怕到時事情會惹到我身上。」傅某某這樣解釋他在第一次詢問中沒有說實話的原因。
更令人震驚的是,傅某某還承認,他當天沒有按照規定站點停車,還讓護導員提前下車了。「我開車帶著18名陸郎小學的學生,沿陸谷線由南向北行駛,送廟莊的學生回家,沿路將學生放到其住家附近下車,到了張山我讓護導員老張下車了。老張下車後我車上還剩大約十來個學生。」傅某某說,護導員下車後,他在廟莊物流下了三個學生,接下來一站按指定地點,應該在正方大道路口一個廣告牌處,讓住在鐵廠附近的孩子下車,但是,幾個孩子看到傅某某的車子沿正方大道準備往西走,就讓傅某某再帶他們一截,這樣他們可以少走點路。傅某某答應了幾個孩子的要求,並在非指定地點停靠讓孩子下車,接著便發生了李波被撞的慘劇。
對簿公堂
孩子父母將學校、街道和巴士公司全部告上法庭
了解到這一情況後,李波的父母決定,將江寧區陸郎中心小學、江寧區江寧街道辦事處、南京新城巴士有限公司一起告到法院。李波的父母在訴狀中稱,新城巴士公司在非指定地點停車下客,作為限制行為能力的李波想要回到公路對面的家,必然選擇橫穿沒有斑馬線的快速公路並翻越隔離帶,這恰恰給事故的發生埋下了禍根,最終發生了此次慘劇。李波的父母稱,李波是家裡長子,他死亡後,他們夫婦倆和小兒子都受到重大打擊,正常的生意不能開展,小兒子的功課學習也受到很大影響。加之家裡情況原本就不好,有四個重度殘疾人,整個家庭支離破碎。
李波的父母稱,王紅霞是按照主要責任80%賠付的,剩餘的20%責任由李波自己承擔。而按照交警查明的事實,這20%的責任不應當由李波承擔,而應當由三被告共同承擔。李波的父母計算了一下,李波的死亡造成的所有損失含醫療費10萬餘元、死亡賠償金52萬餘元、精神撫慰金5萬餘元,以及喪葬費交通費等費用,共計70餘萬元。扣除交強險賠付的12萬後,再乘以20%計算,三被告還應賠償11萬6千餘元。
庭審交鋒
三被告互相認為對方有責任
三名被告之間到底是何關係?昨天,通過南京江寧法院的審理,其中來龍去脈也得以呈現在記者面前。
江寧街道辦
應由巴士公司擔責
江寧區街道辦事處稱,2009年9月1日,江寧區政府下達通知,要求街道具體負責本轄區中小學生乘車工作。為此,江寧區街道與新城巴士公司籤訂《租車合同》,並以街道財政撥款支付了大部分租車費用。「不管從合同相對性及侵權責任角度出發,江寧街道辦均不應當成為被告。」
江寧街道辦還認為,事發當天校車司機擅自改變行車路線,並讓護導員提前下車。而後,司機在距離規定站點約500米處讓學生下車,是造成該起事故的根本誘因。因此,新城巴士作為承運人,應對其過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此外,是李波要求駕駛員在非規定地點停靠的,在下車後,李波橫穿馬路時也沒有左右觀察,他自己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陸郎小學
已「履行了義務」
被告陸郎中心小學則認為,陸郎中心小學已經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將李波的安全交給了承接學生包車的南京新城巴士有限公司。事發當日,新城巴士公司司機未按正常站點停靠,該公司應承擔責任。而當時的下車地點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沒有過馬路的人行橫道線,學生回家只有橫穿馬路,穿行於行駛車輛之間,本就容易引發交通事故。
此外,陸郎中心小學方面還表示,事發時,李波已經12歲,應當知道橫穿馬路的後果,應對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而李波的父母沒有按時在規定站點接李波回家,沒盡到監護責任,也應承擔責任。總之,學校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新城巴士公司
護導員先下車有責任
被告新城巴士公司認為,不管護導員是什麼原因提前下車,總之只要他提前下車了,就沒有盡到履行自己職責的義務。而護導員是街道安排的,應當由街道承擔責任。巴士公司的司機傅某某雖然沒有在規定地點停車,但他停車的地點並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所以不應承擔責任。
此外,巴士公司還認為,李波父母拿到的五十餘萬賠償款中,並沒有列出明細,無法證明其是不是已經全額得到賠付。況且,和解書中已經明確說明,這五十餘萬包含了「所有的」賠償費用,並沒有說是王紅霞承擔的80%的賠償責任,所謂80%的責任純粹是李波父母單方面的說法,要求三被告賠償的依據不足。
律師一一駁稱三被告都有錯
對於三被告的辯解,李波父母的代理律師王勇認為,三被告都有過錯,都應承擔相應後果,並承擔連帶責任。
一駁江寧街道
護導員沒有盡到責任
對於江寧街道,律師王勇認為,街道有義務要求巴士公司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完善各項措施,但街道並未能夠真正做到。
這起事件中,護導員張某某是江寧街道辦委託廟莊村找來的,工資由江寧街道辦發放。事故發生前,張某某提前下了車,按照上述條例相關規定,隨車照顧人員應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開,張某某根本沒有盡到條例要求的護導職責。
二駁陸郎小學
違反了校車管理條例
對於陸郎小學,律師認為,2012年4月5日,國務院頒布了《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按該條例規定,校車費用由中央和地方分擔,學生一分錢都不用出,而陸郎小學卻向每名小學生收取每年200元的費用。
此外,按照該條例規定,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籤訂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措施,並將責任書報縣級或設區的市級政府教育部門備案。但陸郎小學並沒有這樣做。
三駁巴士公司
校車無資質且違規停
對於新城巴士公司,律師認為,作為校車提供方,其沒有依照上述條例有關條款規定,提供獲得校車許可的車輛載運學生,駕駛員沒有獲得校車駕駛員資格證。條例規定,校車應在校車停靠點停靠,未設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運輸站臺停靠。在該起事故中,條例要求的這些巴士公司絕大部分都沒有做到。「巴士公司認為李波的父母可能已經得到了全部賠償,三被告不應再賠償,這是不對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李波父母是否從王紅霞處得到全部賠償,與三被告的賠償責任沒有任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