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原創作者:思舊鄉之
歡迎來到百家號思舊鄉之,小編今天和大家說說歐洲的封建制度,據小編所知,與伯爵相對立的另一種勢力是國王的附庸。在公元800年時,國王把他們寵愛的附庸們分派到全國各地。這些國王的附庸按理說要支持伯爵,但是他們卻只忠於國王,伯爵不能讓他們完全服從自己。
小編覺得,這樣在地方上,除了伯爵之外,就存在著好幾種獨立的勢力:國王的附庸、修道院長、主教俗人特區貴族。這些人都擁有直接向國王申訴的權力,他們可以直接到國王的法庭上去要求國王的裁決。這些人常常與伯爵的權力發生衝突,造成地方上誰也不服從誰的局面。中央既然管不到地方,而伯爵也不能控制地方政治這樣,就給貴族的崛起提供了機會。一種習慣法便漸漸興起,誰是土地的主人,誰就是土地的當然管理者。這樣,領主權和土地權就合而為一了。只要貴族擁有採邑,他就可以在自己的領土上作威作福,誰也無法控制他。
貴族只忠於自己的領主,對於其他人可以置之不理,成了領地上的直接管理者。貴族管理地方行政的辦公之處就是他自己的家。他們在家裡解決貴族之間的紛,也辦理地方上的案件。貴族在行政管理和司法方面的本領並不高,但是他們憑藉自己的領主身份來發號施令。如果貴族的法庭不能解決問題,就用私戰來解決,也可能告到國王或上級貴族那裡去解決。貴族為了管理地方事務,也僱傭一些職員和秘書為他們服務。封建時代的法律比較混亂,教會有教會的法律地方有自己的習慣法,而貴族有自己的貴族法典、封建契約和領主法庭。
這些分散的、各自為政的司法機構是互相影響滲透的,法庭之間有著各種聯繫。這樣,歐洲法庭的貪汙和腐敗就是不可避免的,各個法庭的效率十分低下。如果是一個重大的案件,往往會在許多法庭上聽證,有時一些小的案子如土地糾紛,也會經過7個以上的法庭的裁審。法官們其實都沒有受過專門的訓練,他們是在胡亂審判如果自己不能確定,有時會去問有學問的教士。反正在鄉村中就有教堂和神父,問起來很方便。貴族法庭雖然混亂,但一般也是有許可狀的,許可狀通常來自國王或大的諸侯。
許多貴族之間的糾紛往往不願在法庭上公審,所以貴族之間的私了也十分常見。這種時候,大貴族往往作為調解人或仲裁人,而被調解的貴族當然也忘不了給大貴族好處。所以,貴族之間實行的法律,目的並不是為了實現公正,而是為了息事寧人。只要任何事情可以滿意地解決,公正不公正是無所謂的。貴族法庭也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如果事情不能私了,或者不能在法庭上解決,就會訴諸武力,其他許多貴族也會捲入危險的武鬥中。這樣,地方的安全就難以得到保障。由於貴族之間的許多糾紛是無法講清楚的,法律又不是很健全,所以結果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怎麼解決這個難題呢?那就是從以往的事例中去尋找一種說服人的辦法,根據習慣來裁決。
如果碰到了新問題,那麼事情就十分麻煩。這時一般需要上級貴族來表態,作一個高級的裁決者。有時候被裁決的雙方都尋找有利於自己的庇護人,甚至把事情鬧到國王那裡去。這些都說明貴族的司法是極不健全的。許多學者把貴族稱為業餘法官。由於執掌司法可以獲得許多權威和經濟上的好處,貴族一般都願意成為法官。憑藉法官的地位可以調解自己與附庸間的關係又可以抵制其他貴族向自己領地的滲透,更可以抵制中央權力對自己的威脅。如果被裁決的是下級貴族,那麼他們都是些有錢人,必須支付罰金和審判費。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法庭的存在是貴族維護地方行政的主要手段之一,中世紀貴族司法並不像今天那么正規,具有各種法律程序。貴族總是說自己學過法律,或者說自己懂得司法,但是真正鑽研過法律的貴族是很少的。因此,他們是憑藉自己的權威來進行審判,而不是根據法律來進行裁決的。當然貴族也知道一些法律條文,但更多的是憑藉經驗。正如布洛赫正確指出的那樣,一切都是靠習慣和記憶來審判的。有的時候誓言也極為重要裁判的證據卻不重要。對於證人所說的話的調查極為馬虎,有時候就是當堂審問如果被告承認,案子就解決了。
這種馬馬虎虎的審判當然不能給地方帶來穩定的秩序。所以在貴族的領地上,真正依靠的不是行政而是武力。業餘的法官和業餘的審判,造成了過多的冤假錯案,那是貴族無力顧及的。貴族司法制度這麼簡單,自然給教會提供了控制司法的機會。教會的法律比較有系統,審判也比較嚴格,所以教會漸漸把本來只管教士的司法制度擴展到民法審理,涉及道德、婚姻的事項教會都可以插手查辦。這樣,教會的法庭和貴族的法庭就互相彌補、爭鬥,形成封建社會的一大奇觀。貴族的法庭分為公共法庭和私立法庭兩種公共法庭審理自由人的一般案件,私立法庭審理領主自己管理下的農奴和依附民的事務。
按照歐洲的傳統,自由民的案件要由公共法庭來審理,一般由法官和陪審員來進行裁決。比較重要的案件,特別是殺人案件,或者是罪犯要判死刑的案件,那是必須由公共法庭來審理的,稱之為高級司法,一般要由伯爵和主教一級的法庭才能審判。雖然何謂高級審判的界線是清楚的,但是由誰來進行高級審判的界線卻並非十分明確。隨著採邑制度的發展,許多貴族在自己的法庭中審理屬於高級司法的案件私立法庭是貴族自己的地方法庭,專門處理貴族莊園中的事情,以及處理農奴的案件。按照慣例,領主可以自由處理他自己的農奴,可以對農奴判以死刑。農奴和自由民的律法是不同的,自由民有上訴的權力,而農奴的案件一般主人說了就可以裁決。
這種私立法庭為領主在莊園實行超經濟強制提供了方便。領主雖然可以處死農奴,但這樣的事情不經常發生,因為農奴是有用的勞動力,而且貴族一般通過收取罰金的辦法,也可以增加自己的收入。私立法庭和私法的存在,使得領主可以在採邑中作威作福,誰也無法制止他的專橫。貴族執掌地方行政大權雖然不能說是完全意義的地方割據,但卻為歐洲長時期政治不統一埋下了伏筆。1400年時,歐洲仍然是一個群雄稱霸的局面。世俗統治者無法建立起一個強有力的政治基礎來實行社會各階層的合作。
在小編看來,當時,民族主義和對王朝政治的忠誠還沒有得到人們首肯,只是在國家危急之時才能喚起人民保衛祖國的熱情,如聖女貞德在百年戰爭時的傑出表現這些狀況,導致14世紀末期歐洲政治秩序的渙散和封建主義危機的到來。新的一天又是這麼可愛,今天為大家的歐洲史就和大家分享到這裡咯,希望各位看官給小編動手評論點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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