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獵殺野生保護鳥類90隻無法賠償,法院判他以勞務代償

2020-12-02 中國山東網

2020/12/1 5:50:36   來源:齊魯壹點    

  非法獵殺多種野生保護鳥類90隻,共價值16600元。11月3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並當庭宣判。被告胡某某以勞務代償方式提供公益勞動,以替代賠償其造成的損失。此案也是山東省首起「以勞代償」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據了解,2018年9月至10月期間,胡某某在未辦理《特許狩獵證》的情況下,在青島市嶗山區張村河某段河道內利用魚竿架網的方法獵捕包括紅脅繡眼鳥、金翅雀、黑尾蠟嘴雀等在內的國家保護鳥類90隻,。胡某某非法獵殺的野生鳥類共價值人民幣16600元。2019年2月胡某某被判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今年4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就胡某某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依法判令胡某某賠償涉案野生鳥類價值16600元,並在青島市主流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案件辦理過程中了解到被告人胡某某屬於無固定收入的弱勢人群,一直依靠打零工維持生計,不具備經濟賠償能力。結合胡某某具有豐富的鳥類知識及飼養經驗這一情況,市檢察院第八檢察部提出了通過為野生動物救助站提供勞務方式折抵賠償金的方案,並最終將胡某某所在的東陳社區下轄的嶗山區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選定為勞務代償地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青島中院依法判決被告胡某某以勞務代償方式在某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提供不低於80日(每日8小時)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以賠償其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16600元,如胡某某未提供環境資源公益勞動或提供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未能經法院審核通過,則應在法院審核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野生動物損失16600元。同時判令被告胡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青島市主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勞務代償是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替代性修復的一種方式,目的是對侵權人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而生態環境修復已無可能或者沒有必要的,責令侵權人提供一定數量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對生態環境進行替代性的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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