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琴律師按
意外事件與過失犯罪如何區分?
案情簡介
8月17日,廣東佛山順德區杏壇鎮八旬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18日,杏壇鎮政府官方微信號通報稱,經調查,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觀點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此事件為意外事件,不構成犯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此事件構成過失犯罪。
王玉琴律師說法
(一)什麼是意外事件?
《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因此,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由三個要素構成:(1)行為人在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2)對所造成的結果,行為人既無故意也無過失;(3)損害結果的發生是由於行為人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
(二)什麼是過失犯罪?
《刑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這是關於過失犯罪的法定含義,據此歸納出犯罪過失的概念。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心理態度。
犯罪過失具備以下特徵:(1)作為一種責任形式,必須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具有預見可能性和迴避可能性,否則構成無罪過事件;(2)並非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結果,同時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持一種反對、排斥的態度。(3)過失的本質是注意義務的違反。犯罪過失的本質在於,行為人違反了注意義務,而不在於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雖然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該結果的發生並非因行為人未履行注意義務而引起的,就不能認為行為人具備了過失的責任形式,也不能藉此追究行為人的過失責任。
過失包括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三)意外事件與過失犯罪的區別?
意外事件與過失犯罪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對於結果的發生是否具有預見的能力(預見可能性)。意外事件是,不能預見、不應當預見。過失犯罪是,能夠預見也應當預見(只是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
(四)女孩是否構成過失犯罪?
判斷女孩是否構成過失犯罪,首先要判斷女孩是否有預見的義務。預見義務可能來自於法律、法令,也可能來自於職務、業務方面的各種規章制度,還可能來自於約定俗成的生活習慣。牽狗女孩羅某,年僅12歲,沒有以上任何一種預見義務。沒有預見義務,不管造成什麼樣的危害結果,都不能追究行為人的過失責任。
其次要判斷女孩是否有預見的能力。女孩是否有預見能力,則要根據女孩的主客觀條件綜合判斷。
女孩羅某,12歲,未達到14周歲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無刑事責任能力。法律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未成年人心智還不成熟,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羅某主觀上缺乏預見能力。
事發現場為一個市場,人員嘈雜,情況複雜。一隻無人牽引的小狗突然竄出,大狗被小狗吸引,掙脫女孩的牽引,追逐小狗而去,狗繩意外絆倒老人,老人頭部著地,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一系列情況,有很大的偶然性,客觀上很難預見。
因此,從主觀和客觀綜合判斷,女孩羅某不具備預見能力,既沒有過於自信的過失,也沒有疏忽大意的過失。
綜上所述,女孩羅某既沒有預見的義務,也沒有預見的能力,不構成過失犯罪。此事件造成老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對此危害結果的發生,女孩羅某既無故意也無過失,是由羅某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符合意外事件的三個構成要素,因此,此事件為意外事件。
處理結果
杏壇鎮政府初步判斷,此事件為意外事件。雖然為意外事件,女孩不構成犯罪,但民事責任還是跑不了的。女孩的監護人、狗主人等各方要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