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作為經濟中無數個重要的市場主體基本單位,公司的運營如果沒有監督將直接影響經濟的格局。那麼在公司中負有監督責任的監事人有什麼法律責任呢?又有哪些行為是屬於可撤銷的破產欺詐行為呢?今日王海英律師為您解讀關於監事人法律責任及可撤銷破產欺詐行為情形有關問題。
一、公司監事人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遵守規定
對於遵守規定事項,公司的監事人首先負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義務。王海英律師在這裡明確表示,在守法和遵守公司制度章程文件的前提下,履行忠實的義務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違法經營活動是基礎。這是對公司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對單個或者部分股東所承擔的義務。
2)為公司整體利益
監事作為公司財產的監督管理者,應當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為單個或者部分股東的利益。對此在王海英律師看來,經營、管理、監督公司財產的運營,保證公司相關的財產安全是實現公司的經濟利益的必要步驟,也是監事人的需要負法律責任的根本。
3)管理職權
對於監事人對於公司的具體職權問題,王海英律師需要明確強調並表示的是,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的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的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維護公司利益的義務。
二、哪些行為屬於可撤銷破產欺詐行為?
1、無償轉讓財產
在此處所說的無償轉讓財產是不正當減少債務人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典型形態。在法院工作多年的王海英律師在這裡特別需要表示,無償轉讓財產這種以無代價或者實質上無代價的方式將債務人財產讓渡與他人的行為是很多小微企業現金流出現問題的誘因,不可對此不設防。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破產欺詐中,會出現因為各種原因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進行交易的過程,王海英律師在這裡強調這類情況在過去經常會發生在集團公司所屬的子公司。這種行為實質上來講是種不當放棄債務人可得利益,從而使其可執行財產減少的行為。
3、對未到期債務提前清償的
一般在合同關係中除了少數即時類清結的特殊合同之外,合同都會規定有一定時間的清償期限以明確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起始和終結時間,並便於債務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履行。但王海英律師需要強調的是,如果發生提前清償的情況,就需要值得重視與警惕了。
4、放棄債權的
在一般情況下,債權人有權放棄自己的債權。但是王海英律師需要在這裡說明如果在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務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實質上放棄的是債權人的清償利益。
三、股東出資不足的解決辦法
1、減資
對於「減資」這種方式是不要輕易動用的,王海英律師需要嚴肅地表示如果採用了這種做法未出資股東直接除名喪失股東資格。這種做法會直接縮減公司的財產規模,降低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需要通過嚴格的法定減資程序進行,程序也較為複雜。
2、替代出資及追償債務
由其它股東替代未出資的股東履行出資義務,該股東的資格繼續存在。在這裡王海英律師需要明確表示的是,替代出資的股東同時會取得向該股東追償的權利。如果發生追償失敗的問題,替代出資的股東應有權選擇繼續追償或直接取得該項股權抵償替代履行的出資。如果替代出資的股東選擇了取得股權抵償出資,那麼未出資的股東即喪失相應的股東資格。
以上是王海英律師關於「監事人法律責任及可撤銷破產欺詐行為情形」的解讀,王海英律師需要在這裡強調,監事因為要起到一個監察監督的作用,同時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