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公司年會,有些人一個勁地勸酒,明明對方都喝不了了,他還不罷休。這勸過頭了可是要擔法律責任的呀!」最近,紹興市民秦先生將自己的煩惱告訴筆者。因醉酒造成的悲劇時有發生,共飲者需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要分具體情況。
醉酒後出事故
共飲者責任各不同
前不久,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兩起案例,都是聚餐飲酒後發生的悲劇,但兩起案件的共飲者應負的責任截然不同。
大勇和好友阿卓夫婦相約聚餐,其間喝醉了。聚餐結束後,阿卓夫婦擔心大勇酒後獨自回家不安全,便用三輪車將大勇送回家中。大勇回家後,自己又因醉酒不慎仰面摔倒在地,阿卓夫婦叫上鄰居共同將大勇攙扶到床上,檢查其沒有明顯外傷後才回家。然而次日早晨,大勇被發現生命體徵微弱,送至醫院救治無效後死亡。
事後,大勇的弟弟認為阿卓夫婦是導致大勇死亡的直接責任人,遂將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為大勇的死亡承擔醫藥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49736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阿卓夫婦在大勇醉酒後並未對其放任不管,盡到了照顧義務,與大勇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故判決阿卓夫婦無需承擔責任。但基於阿卓夫婦自願給予經濟補償,故酌定二人補償2萬元。
另一個案件是上虞區的張某根去參加初中同學聚會,其間多喝了些白酒,聚會結束回家途中發生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交警部門調查,張某根系醉酒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
張某根的家屬在事發後起訴了聚會上的20多人,認為他們均未盡到共飲者負有合理的安全注意義務和相應的照顧、保護等特定義務,應當對張某根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但張某根的初中同學辯稱,大家在聚會上並沒有勸酒,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當時張某根已達嚴重醉酒程度,聚餐者放任其獨自離開,於情於理對意外發生存在一定過錯,無論是否勸酒都要擔責,同桌聚餐者責任更高。最終,沈某等6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擔5250元的賠償責任,另外21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擔3150元的賠償責任。
共同飲酒出了事
責任怎麼擔?
筆者了解到,飲酒人處於醉酒的危險狀態時,其他共飲者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這種義務不僅是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
「參考目前已有的判決案例,像明知醉酒者不能喝酒還要勸對方喝酒,強迫性勸酒,沒有將醉酒者安全送回家或送醫,飲酒者酒後駕車或劇烈運動未加以勸阻,以及邀請或勸未成年人飲酒等行為,共飲者都可能承擔責任。」浙江億旺律師事務所律師金萍建議,聚餐時飲酒要適度,發現有喝多的人要主動照顧,像最近天氣冷,年紀大的、有心血管疾病的人士喝了酒,同桌聚餐者更要留意。
越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趙法官表示,在共同飲酒場合,飲酒者對其他共飲者負有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共飲者若在飲酒前、飲酒中及飲酒後有過失行為都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但受損害的共飲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應當知曉自己的酒量及身體狀況,對飲酒的後果比其他共飲者更為清楚,故其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其餘共飲者存在過失行為的,應承擔次要責任。
據悉,在法院審理中,對於已盡安全保障義務的共飲者,一般不判定承擔賠償責任;若經查明共飲者存在一定過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將酌情判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