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

2021-01-08 海南省人民政府網

關於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答記者問

202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自2020年8月15日起施行。為做好《修改決定》和修正後的《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今天接受記者採訪,就《辦法》的修改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省人大常委會此次對現行《辦法》修改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現行《辦法》自1991年9月20日公布實施,1996年11月進行了第一次修正。應該說,自《辦法》實施以來,對保護拯救海南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眾野生動物保護意識的不斷提高,現行《辦法》的部分規定已不能適應當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需要,亟需進行修改。

(一)修改《辦法》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做好公共衛生安全工作精神的需要。今年2月3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並對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做好公共衛生安全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有關部門要加強法律實施,加強市場監管,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從源頭上控制重大公共衛生風險。2月5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強調要用最嚴格的法律措施管控野生動物,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二)修改《辦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央12號文件精神的需要。習總書記在「4·13」重要講話中指出,海南要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中央12號文件賦予海南新的戰略定位,特別是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要求海南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為推進全國生態文明建設探索新經驗。

(三)修改《辦法》是與上位法銜接的需要。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進行了修正,增加了野生動物保護與管控方面許多新的內容,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2020年2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為保持與上位法的銜接,亟需對現行《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問:這次《辦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此次對現行《辦法》的修改,對標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結合我省實際,主要作了以下幾方面的修正:

一是明確野生動物的保護對象。根據上位法和《決定》,進一步完善現行《辦法》中關於野生動物保護對象的表述,規定本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下簡稱「三有」野生動物)。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執行。

二是強化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宣傳重在積極引導全體公民增強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為此,在《辦法》作出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餐飲單位和野生動物人工繁育、人工飼養單位等應當加強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引導全體公民增強公共衛生安全意識,移風易俗,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三是加大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根據《決定》和全國人大的有關意見,準確把握加重處罰和參照處罰的幅度,對現行《辦法》的處罰幅度作了相應修改。

四是刪除與現行法律及相關法規不一致的條款內容。現行《辦法》自1996年第一次修正後至今未再作修改,部分規定與現行法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為做好銜接,對現行《辦法》中相關條款作出相應修改。如,現行《辦法》第三十條引用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已廢止,相應地刪除了該條規定;現行《辦法》第三十六條引用的行政複議法已作全面修改,也相應地刪除了該條規定。

五是將違法信息記入誠信檔案。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讓違法者能得到應有的懲戒,在《辦法》中增加規定,對於違法捕獵、交易、運輸、生產經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或者為違法食用野生動物提供場所或者服務的單位、個人,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將其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並禁止其從事野生動物相關行業生產經營活動。

六是對飼養單位和個人因實施本辦法造成損失作出補償規定。為配合穩妥做好禁食野生動物退出工作,在《辦法》中增加規定,對法規施行後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的問題作了明確,對於經許可在本省從事野生動物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單位和個人,因實施本辦法造成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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