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後,社會各界關於「切斷疫情病毒源頭、立法禁食野生動物」的呼聲漸起,今天,讓我們一起走近《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經過兩次修改,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來源於搜狐新聞《圖解!為您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在疫情防控人民戰爭的關鍵階段,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月24日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
《決定》全文共八條,866字,雖然篇幅不長,但主題鮮明,內容豐富,導向精準,舉措有力。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
第一,「史上最嚴」的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決定。《決定》立足於嚴,嚴就嚴在「全面」二字上。首先,強調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執行,不能食用;其次,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三有」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因此,《決定》是對現行野生動物保護法全面、嚴格、兜底式的一次補充,消除了法律上的模糊、空白地帶,實現了野生動物「應保盡保、應禁全禁」。
同時,《決定》堅持實事求是,沒有搞「一刀切」。在規定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前提下,《決定》從實際出發,區分不同情況作出相應規定,做好與畜牧法、漁業法等法律的有效銜接。一是明確規定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畜牧法的規定,為可繁育、飼養(包括食用)的具體畜禽品種。這個目錄應該是動態調整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定期補充完善。對於人工養殖利用時間長、技術成熟、已為人民群眾廣泛接受的飼養動物,經科學論證慎重評估後可以納入家畜家禽範圍。二是明確禁食範圍不包括魚類等水生野生動物。考慮到捕撈魚類等天然漁業資源是一種重要的農業生產方式,也是國際通行做法,漁業法等已有規範,因此,除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外,不禁止食用其他水生野生動物。三是允許依法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醫藥法、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城市動物園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因科研、藥用、展示等特殊需要的,可以對野生動物進行非食用性利用。
第二,突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立法目的。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一項重大任務。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第三,堅持全鏈條管控,以嚴格的法律制度築牢公共衛生安全法治防線。《決定》明確規定,凡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明確禁止獵捕、交易、運輸野生動物的,必須嚴格禁止;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在加強從捕、運、買、賣到食全鏈條管控的同時,《決定》還明確要求加強對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活動的管理,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行嚴格審批和檢疫檢驗,保證對於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按照非食用性予以合法利用,實現科研、維護生態等目的,防止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動物進入食用領域,切實杜絕公共衛生安全風險。
第四,移風易俗、革除陋習,依法引領文明生活新風尚。《決定》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要求各方面積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開展移風易俗行動,順乎國際社會普遍的文明理念,有利於引導全體社會成員自覺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在全社會形成「不敢吃、不想吃、恥於吃」野生動物的良好飲食風氣,依法引領文明生活新風尚。
來源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網絡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