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武大媽在太原市龍雲香堤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年底就搬了進去。結果和鄰居一次偶然聊天,武大媽發現自己買房時竟然比別人多掏了一筆信息服務費。
武大媽拿出一張收據,上面寫著龍雲香堤信息服務費3萬元整,蓋著山西創美欣廣告有限公司的章,而這家公司早在2019年9月25號就吊銷了。那這3萬元究竟是什麼錢?又交給了誰呢?山西創美欣廣告有限公司和開發商又是什麼關係?
武大媽說,銷售員郝女士一開始說是交3萬元抵5萬元,後來又說是團購費,票上寫的又是信息服務費,她也不清楚到底是什麼錢。據了解,龍雲香堤小區的開發商是山西大族環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山西鴻雅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是小區開發商合作的銷售公司,而武大娘提到的銷售員郝女士,是山西鴻雅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員工。
隨後記者撥通了郝女士的電話,她說交3萬元抵5萬元是銷售公司搞的一個活動,武大媽的錢交到了山西創美欣廣告有限公司,這家公司和銷售公司應該是合作關係,至於其他的事她也不清楚。目前,山西鴻雅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無法聯繫,小區開發商山西大族環球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回應,他們正在調查中。
根據《民法典》規定:
執行開發商工作任務的銷售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開發商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開發商發生效力。因此售樓部的銷售人員是以開發商的名義實施的行為,責任就應當由開發商承擔。即使收據上的印章並非開發商所蓋,銷售人員的行為也足以使武女士相信銷售人員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那麼開發商對款項是否交付有管理監督上的過錯,因此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內容來源:都市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