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大年初一發生在香港旺角的暴亂,我們不能僅僅作為新聞來看。如果這次暴亂發生在大陸,我們怎麼辦?
原標題:
香港警員:暴民今次之行動目的是【用殘害前線執法警務人員為手段,以打擊警隊和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
來源:@茶表麥 作者 香港警員 梁永亨
暴民從年初一(2月8日)晚上在旺角區藉詞要捍衛無牌小販街頭熟食文化而引發的騷亂暴動事件持續至年初二(2月9日)早上才結束。透過電視現場直播和繼後的不同傳媒、網絡、群組的報導和討論,我得出的結論是:暴民今次之行動目的是【用殘害前線執法警務人員為手段,以打擊警隊和特區政府的管治威信】。
(圖:一位路人正用身份保護受襲警察)
就正如林鄭月娥司長所言,這次是徹頭徹尾的一次暴動事件。暴民任何華麗的民主政治理由,都是不知所謂的口實,不能掩飾他們的違法暴行。暴民今次指責政府趕絕無牌小販,扼殺街頭小食文化;倘若下次他們要保衛「旱廁」特式,回復「倒夜香」文化,政府不立即將全港公廁的抽水馬桶改為旱廁,就是莫視民意,暴民隨即可組織集會遊行,因他們有自由表達訴求,如有任何執法人員幹預,等於壓制暴民的民主自由,他們又可藉此「以武抗暴」。言之成理乎!?
一幕一幕同僚被圍毆、被殘害的片段在電視螢光幕播出,令我看得心如刀剮,我憤怒!我不禁問:「香港警察,你為何不濟事到如此田地?情報科、保安部的人員,你們幹嗎連這次有預謀的大型暴動事件全不知情?否則我們在旺角現場的警力和裝備怎會被暴民比下去?現場的各級指揮官,你們怎麼可能讓你的下屬受如此傷害?」
警隊管理層受到方方面面的抨擊是意料中事,但容我作出以下分析:
一)農曆廿八是星期六,除夕是星期日,之後是年初一至初三的三天公眾假期。如果情報顯示在這段期間有激進民主派攪事,各前線人員不可休假,或最多只能放一天,你會甘願接受嗎?但如果在假期過後無事故發生,你會不指責管理層是「驚弓之鳥」,剝削前線基層慣性僅有的福利嗎?我相信情報科、保安部同僚有盡其本份收集及分析情報,但最後提交報告的警官評定為紅、黃、綠什麼級別呢?而最終有決定權的警官是否同意該情報級別呢?我相信他們都處於兩難局面,但儘管他們如何決擇都必輸。因你高調部署,暴民就偃旗息鼓,你低調過年,暴民就同你開年。
二)一個公開的秘密,暴民有組織,有黑金資助,有嚴緊網絡聯繫,有車隊運輸組,有後勤物資組製造及儲存武器糧餉,有監察組在各主要據點樓宇設OP,他們記下所有警車及「民車」車牌及「車頭水牌」,輕易得知那小隊人員來自那個環頭或組別,警車擺放於何處。暴民穿便服無飾別,隱藏於大街小巷、商場或人群中,他們的背包中可攜任何物品,並隨時將之改裝為示威物品或武器,他們動員容易及快,無特定模式或工作時限,暴民無須為自己或同路人的行為負責,甚至刑責,暴民未違法前一秒或違法完結下一秒可佯裝記者、學生、市民。簡單而言,前線警務人員是與「忍者」式暴民打遊擊巷戰。
三)最重要是前線同僚工作目標不清晰,究竟今次是暴動還是公眾集會遊行呢?要進行交通及人群管制還是要採取驅散及拘捕行動呢?如工作目標不清,裝備就自然不配合咯!受制於暴民的「石雨」攻擊,當然無力招架。那又是誰決定應配何種裝備出勤,理由何在?如果你是該決策人員,你會在工作目標不清的情況下作何種決定呢?
四)反觀暴民目標明確,分工有序。他們不是堵塞道路令交通癱瘓,亦不是燒殺搶劫,他們是要製造事端,與警察產生衝突,從而藉故殘害警察。
五)在該名「交通勇警」向天鳴槍兩響拯救同袍前,你有否想到武力使用權限和指引?你有否決心將子彈射向暴民?你心中有否預備在任何法律程序中解說你開每一槍的理據,例如:「我見到有同事被暴民襲擊倒地,但仍有暴民用硬物向該同事及其他同僚肆意瘋狂攻擊,因他們身體會及正遭受嚴重傷害,甚至可以致命,但我身上沒有可制止暴民攻擊的裝備,我只可拔出配槍並大聲喝令在距離我前面約十遲而最接近已倒地同事的五至六名持有卡板等硬物的男子放低武器,但該五至六名男子沒有理會我,繼續向倒地同事攻擊,我於是向一名穿灰色衫黑色衭男子上身開一槍........之後我再開第二槍。」我沒有想得這麼徹底,我真的沒有,你呢?
我以上的分析不是為管理層解說什麼,我只想表達警隊在明、暴民在暗,警隊缺乏明確硬朗管治,暴民窺準時機全力出擊,呢一仗敗是必然,但在我33年多的警察生涯當中,一夜折損90兵員,是第一次,是匪夷所思的第一次,而還有人說:「香港警隊是世界上最克制的警隊」,這就是辱,這是奇恥敗辱。處長、局長、司長、特首,你們還要前線警務人員以跌至深谷的士氣和血肉之軀與暴民抗衡多久?
我有參與鎮壓84年1月13日「的士暴動」,亦有親歷90年6月「**騷亂」,在這兩次的暴亂中,警方很快就透過傳媒廣播,介定該等暴民行為是違法騷亂,並呼籲市民遠離事地點。但今次旺角暴動是由特首在事發後十多小時才定性為一場「暴動」,可憐的專業香港警隊,可悲的高級管理警官,竟要特首代勞下這個決定!?究其原委,是否法例或警例沒有定明,警隊要何許人、何許級別才能定性某個違法狀況為「暴動」?你們是名節保身還是智慧低能?只須依從法例根據現場狀況而作一個明確的決定,就可以使現場人員有清晰工作指標,自會配合適當裝備,減少傷員。你們的錯誤決定,你們的猶疑不決,你們的蓄意不作為,是致使這次重大傷員的主因之一。你們事後往醫院探望受傷同僚又於事何補?再這樣操作你的領導及工作管理模式,不久將來你不單要去醫院慰問同僚,更有可能到「浩園」祭祀同袍。
在職的同事們,警隊的裝備是否足夠應付不斷演化和激化的攻擊行為,我相信要真正落場「打」的同事才有資格講。購買了橡膠子彈和豆袋彈,但管理層不下令使用,那等於廢物。而據小道消息稱,催淚煙彈不適合於市區使用,因市區高樓林立,人口密集,會影響無辜市民。那麼如要使用催淚煙彈,就請暴民稍移玉步,往政府大球場或石硤尾運動場等空曠地方進行騷亂活勳了。就算引入電槍,但其有效距離都不及磚頭啊!在旺角暴動中,更有暴民將磚頭用繩索縛起變作流星鎚,無論飛磚也好,流星磚鎚也好,如用作攻擊性武器就等同近距離以鐵鎚施襲,可以致命,故你絕對有理據用最高武力制衡兇徒,保護你自己或他人免受身體嚴重傷害或生命威脅。還記得在武器訓練課程所教的「加一定律」嗎?
有人指責前線人員在暴動中執起攻擊他們的磚塊,回掟暴民,指這是濫用暴力。如果我與賊匪駁火,子彈耗盡,仍被持槍匪徒射擊,而地上有一支賊匪遺下的黑星手槍,你會用作向匪徒還擊,抑或將之列作證物,不動分毫?我相信小孩也能反駁那智障的「濫用暴力」指責。
香港暴民被寵壞了,經常以各式各樣高尚的藉口作掩飾來破壞社會安寧,肆無忌憚地胡作非為。長官們和法律專家們可否解答以下這個問題,暴民在影響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況下,執意要在行車道上遊行或集結,當被警方阻撓,暴民蓄意衝撞警方防線上人員,這是否一種襲警違法行為呢?其實在2012年,當時的署理首席終審法院法官陳兆愷在對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終被「搶咪」一案作終審判決時的判詞,第一段就對言論、集會、示威等表達自由的方式有以下評論,可以解讀為法庭對這種行為的看法,尤其要留意最後的3句:
(1)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may take many forms. As was involved in the present case, they include the freedom of speech, the freedom of assembly and the freedom of demonstration. The right to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is guaranteed by art 27 of the Basic Law and art 17 of the Bill of Rights. This is a fundamental right to enable any person to air his grievances and to express his views on matters of public interest. In a free and democratic society, there are bound to be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differences in opinion. It is important that those who purport to exercise the right to the freedom of expression must also respect the rights of others and must not abuse such right. Conflicts and differences are to be resolved through dialogue and compromise. Resorting to violence or threat of violence or breach of the peace in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will not advance one’s cause. On the contrary, this will weaken the merits of the cause and result in loss of sympathy and support. The means to achieve a legitimate end must not only be peaceful, it must also be lawful. Violent or unlawful means cannot justify an end however noble. It may also attract criminal liability.
(HKSAR and Chow Nor Hang and another FACC14/2012)
我期盼律政司能以暴動罪檢控參與是次旺角騷亂的暴民,因為根據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監獄暴動,上訴庭認為該宗暴動罪的判刑起點為6年。當年上訴庭司徒冕法官頒下判詞第28段有以下陳述:
(28)It is our view that the three-year starting point adopted by the judge in this case was manifestly inadequate. We consider that, after trial, a proper sentence on these facts would have been six years' imprisonment bearing in mind the scale of the riot and the consequences which flowed from it. Severe sentences are needed for offences like this in order to provide an adequate element of deterrence as well as a penalty which properly reflects the gravity of such crimes. The potential for serious injury and large-scale damage arising from mob violence of this kind is enormous. This is amply demonstrated from the facts of this case.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EUNG Chun-chin & Others [2001] HKCA 1; [2002] 2 HKLRD 233; [2002] 1 HKC 413; CAAR 11/2001)
走筆至此得悉,被捕的旺角暴民今日在九龍城法院提訊,雖然警方案件主管在法庭已極力反對所有旺角暴民擔保,無奈最終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不反對,最後所有暴民獲淮以500至一萬元擔保外出;司法界又一次在法治傷口上灑鹽。
法雖已立
行之不易
司之不善
何以懼哉
但...........難道我們互相指罵,一盤散沙,各自與暴民周旋,就能解決困局?如是這樣,「奇恥敗辱」只會持續。怎療?團結起來吧兄弟們,我們不要逆來順受,要對無理刁難說《不》,對無能管理者說《不》,對歪悖行為作相應反彈,對殘害你自身的攻擊作必要的甚或致命的制衡還擊,條命是你自己的,就算是上級命令你開槍,將來上法庭比口供仍是你本人,如果你生命受威脅,你的上級,由其是不在現場的上級,怎能命你不能作出自衛保命的行動??但緊記要熟念武力使用權限及指引。
我仍是一名警察 - 梁永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