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遵義的一起流浪狗撞人事件終於有了結果,被撞的男士右側多發肋骨骨折,被認定為十級傷殘,法院判決長期投餵流浪狗的萬某賠償6萬,萬某不服上訴,經調解賠償4萬。
有些網友感嘆,好心沒好報,對流浪狗的愛心投餵竟遭到法律的負面評價,還要賠錢。是何道理?
來看看《民法典》怎麼說?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本案受害人「人在路上走,禍從腳邊來」,從報導情況看,並沒有對流浪狗做出挑逗等行為,因而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對於飼餵流浪狗,如果你長期在特定場所餵養,並讓流浪狗對你投餵的食物產生了依賴性,你也可能會被認定為飼養人哦。
本案法院認定的理由中,萬某長期在此地投餵該狗,使得這隻流浪狗長期盤桓此地,不願離去,這與後來受害人被撞倒有因果關係。
萬某:我只是投喂,又不是狗的主人,為什麼要我賠?
公認的是,部分流浪狗作為潛在危險源,甚至不排除傳播狂犬病毒、可能咬傷別的動物或者像本案一樣致人損害。
所以說,飼養人也應當預見到流浪狗的危險性,應當承擔控制飼養動物危險源的作為義務,也就是控制飼養的動物不去傷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對於流浪狗,更建議的是,將它們送往專門收容機構,或通過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圈養、栓鏈等方式收養,並在自己家以外的場所牽繩遛狗、給狗定期注射狂犬疫苗。
有的網友會問了,給流浪狗牽繩,流浪狗還是流浪狗嗎?
問的好,邏輯滿分。正因為沒有控制約束措施,流浪狗比家狗更加危險。因此,如果流浪狗在小區或廣場傷人,找不到飼養人時,不排除物業就要承擔相關責任。
相信你對投餵流浪狗有了法律意義上的全新認識。心生惻隱之心,對流浪動物施以愛心投喂,這本身值得肯定,但一定要知道,不能好心辦壞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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