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正在吃撒在地上的食物。(新華社/法新/圖)
2019年9月20日,貴州遵義正安縣六十多歲的老人昝某被一條流浪狗撞倒摔傷導致十級傷殘。老人把經常投餵這條流浪狗的萬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儘管萬某辯稱自己只是投餵這隻狗,並不是其實際主人,不應擔責,但法院判定,由於萬某經常投餵該狗,使得該狗經常在附近流浪,對昝某受傷負有責任,判令萬某賠償。
城市流浪動物日益增多,而不少人認為投餵流浪動物是奉獻愛心。在這樣的背景下,這一判決具有極強的警示意義。
在民法上,現行有效的侵權責任法和即將於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都對飼養動物的侵權責任專設一章作出了規定,其中包括: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根據這些規定,流浪動物造成的他人損害,理論上應該由其原主人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正是他們疏於管理,才導致原本應受其管理的動物成了流浪動物,給他人帶來了風險。但是很多時候,流浪動物的原主人已經難以確認,還有些流浪動物可能本身就是流浪動物繁殖而來,沒有主人。那麼,曾經投餵過流浪動物的愛心人士,要承擔責任嗎?
答案是:很可能要,從司法實踐看,已經有不少法院對此類民事侵權案件作出的判決,支持受流浪動物傷害的受害人向經常投餵流浪動物的人索賠。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2013年在一起被流浪貓抓傷向投餵人索賠的民事案件的終審中認定,雖然投餵人投餵流浪貓並不構成侵權責任法上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但其長期固定投餵流浪貓,使得流浪貓聚集,又未採取任何措施控制其可能帶來的危險,故需要對流浪貓給他人帶來的損害承擔一定責任。2017年,四川省成都市中院則在一起案件的判決中認定,被告出於愛心而為流浪貓提供食物和活動場所,實際履行了動物原有管理人的管理義務,應當履行與動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樣的管理責任,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應承擔賠償義務。北京豐臺法院2020年9月10日舉行的案例說法發布會上,該院法官也表示,善意投餵人長期投餵流浪動物,導致流浪動物在特定範圍內長時間聚集,且未採取任何措施控制相關危險的發生,則需要對流浪動物給他人造成的侵害承擔責任。
中國有不少城市中的流浪動物越來越多,已經帶來嚴重的公共安全問題。浙江麗水電視臺2018年曾報導,當年1-5月份,全市狗傷人事件已有九千多例,其中流浪狗傷人不在少數。麗水城管部門2017年在市區抓捕了1100多條流浪狗,而2018年上半年就抓捕近700條,流浪狗的數量逐年增長。而麗水只是浙江的一個小城市,在很多大城市,流浪動物就更多了。根據一些估算,全國僅流浪狗就可能超過4000萬隻。由於缺少管理,這些流浪動物身上極有可能攜帶細菌病毒,給社區帶來嚴重的健康隱患。2018年,湖北十堰市就發生過一起多隻流浪瘋狗咬傷村民的事件。
有很多人出於愛心經常投餵流浪動物。他們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也應該意識到,長期固定投喂,必然導致流浪動物聚集,而這可能給其他人帶來危險。而這種侵害風險一旦變成了現實,投餵者就有可能要承擔侵權責任。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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