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貓、流浪狗隨處可見,而有些好心的街坊,經常會給它們投餵一些食物,把它們當做朋友。不過最近,「流浪狗撞傷老人,投餵者賠4萬」的消息卻在網上引起廣泛關注。
近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流浪狗傷人而引發的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流浪狗撞傷老人
長期投餵者賠了4萬元
2019年9月20日,遵義正安縣60多歲的昝某從農貿市場買菜回家途中,被一條土狗撞倒。入院後,昝某被鑑定為右側多發肋骨骨折十級傷殘。經警方調查,該狗系當地居民萬某經常餵養。萬某則辯稱,雖然自己有餵養行為,但這是流浪狗,不應擔責。對此,昝某向正安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正安法院」)訴請判令萬某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7萬餘元。
2020年4月,正安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認為,萬某經常向該狗投餵食物,事實上系豢養該狗。即便該狗是流浪狗,但由於萬某未能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採取了不當方式進行投喂,使該狗對萬某投餵的食物產生了依賴,經常在附近流浪,引發本次事故。於是,法院判令萬某賠償昝某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萬某不服,上訴至遵義中院。
9月4日,遵義中院對該案進行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由萬某賠償昝某4萬元,萬某當庭兌現了賠償款。
■法院回應
投餵者長期餵養
可以認定為動物管理人
正安法院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萬某向流浪狗投餵食物,可以把他認定為動物的管理人。」
該工作人員稱,萬某系某門店工作人員,「狗經常出現在門店旁,基本上每天都會餵養。」餵養確切時長不詳,但「最起碼應該有幾個月」。目前,昝某身體已恢復健康。
>>相關案例
長期餵養流浪狗在家中逗留
咬傷人後被判賠近4千元
流浪狗撞傷老人,餵養者需要賠償,這並非個例。2019年,湖北省十堰市鄖西法院審結了一起相似的案子。
飼養生豬的周某在餵食時,常有流浪狗到豬圈內偷食豬食,後來,周某便將泔水、魚骨頭等倒入廁所附近的垃圾桶裡,方便流浪狗食用。幾年來流浪狗一直到其放置廁所旁的垃圾桶裡吃骨頭、泔水。
2018年7月15日,張某出外遊玩,到周某室外的衛生間方便時,被長期滯留在周某院落附近的流浪狗咬傷左腿,注射狂犬疫苗花了1810元,皮膚感染住院又花了2300多元。周某和張某因此起了糾紛,調解無果,二人對簿公堂。
最終法院審理認為,周某以飼養生豬為家庭經濟來源,長期餵食流浪犬,使流浪犬替其看家護院的事實已成立,應被視為主人,因未採取有效方式加強管理使其傷人,依法判其賠償3700餘元。
>>網友評論
城市管理者也應擔責
該事件在網絡上引起爭議,有網友認為這是在扼殺愛心,也有網友表示,獻愛心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並且對自身行為產生的影響負責任。
重型飛蟲:如果不判賠,那狗主人都可以把狗養在大街上,傷了人就說是流浪狗。
飛翔的潛水艇:這個判罰有爭議,按照這個邏輯,如果流浪狗被機動車撞死了,那投餵者也可以要求賠償了?
爛嘴司:流浪貓狗不能隨意投喂,如果長期投餵就要擔起監督流浪貓狗的責任,要牢記。
偷偷上微博的老羅:現行環境下這麼判沒錯,但也存在問題。問題在於對流浪狗的管理,城市管理者放任流浪狗而不作為,讓好心投餵的人承擔責任,我覺得不是很合理,起碼城市管理者也存在問題,也應該擔責。沒人投餵流浪狗就不咬人了?
律師激辯
受害者已然「傷身」
投餵者還要「傷心」?
從此案件可以看出,萬某投餵無主流浪狗完全是出於憐憫之心,是出於對小動物的愛憐,這種情懷都是社會倡導的。法院判決富於同情心的萬某賠償4萬元,會不會客觀上造成這樣一種導向:「管閒事」真的有風險,「明哲保身」才是實用的處世之道?
但是反過來想,被流浪狗撞傷的60多歲的昝某也是無辜的,傷人的流浪狗雖然不是萬某的,但和他事實上有一定關係——難道真讓昝某「自認倒黴」?
華商報記者為此邀請了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王浩公和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讓他們兩人分別站在兩個角度,對這一道難解的法律難題進行辯論。
正方
長期投餵已形成豢養行為
投餵者應承擔侵權責任
趙良善律師站在正方立場對此案件進行了分析。
他說,法院的判決符合法律規定,因餵養人的投餵行為長期發生在特定場所,致使流浪狗產生心理及行為依賴,並活躍於這一特定場所,增加了該場所內他人人身安全受威脅的風險,某種程度上,投餵行為已經間接成為一種事實的豢養行為,投餵者對於流浪狗已經採取了定期長期食物餵養的管理措施,可以理解為管理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長期餵養者承擔侵權責任。
趙良善律師提醒,我們呼籲熱愛小動物的行為,但是投餵並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流浪狗的生計,愛心人士較為固定的投餵行為,不可避免地讓動物產生食物依賴,易導致流浪動物聚集,增加他人人身危險。遇到流浪狗,可以送往專門收容狗的機構,也可以合法領養,不能因熱心而造成他人處於人身危險之境地。
反方
投餵降低了流浪狗傷人風險
投餵者無過錯
王浩公律師站在反方立場進行了分析。他表示,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雖然萬某長期餵養該流浪狗,但這一餵養行為僅僅是出於善意的憐憫之心,並非是出於管理的意思表示。並且,萬某對流浪狗的投餵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流浪狗的生存需要,相較於無人投餵的流浪狗而言,進行投餵客觀上降低了流浪狗傷人的風險。因此,萬某對於該流浪狗傷人,沒有法律意義上的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王浩公律師進一步分析,無論該狗是否為流浪狗,只要其經過,萬某均會出於善心而投喂。如在本案中讓萬某承擔責任,事實上會形成「被投餵的狗有管理人,萬某不需要承擔責任;被投餵的狗沒有管理人,萬某需要承擔責任」的認定模式。這種以狗是否有管理人,作為評判投餵人是否應承擔責任的標準,對於萬某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華商報記者 王永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