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流浪貓狗傷了,也能找人負責。你信不?
還別不信,貴州尊義就發生了這種事。去年9月,尊義市正安縣年過六十的昝某某外出買菜,在回家的路上突然竄出一隻大黃狗,昝某某一不留神被狗撞倒,由於昝某某倒地不起,神情痛苦,行人趕緊拔打120救助。

入院後,經醫院檢查,昝某某右側肋骨骨折,傷殘級別達到十級,十級傷殘是很嚴重的,假如是被人打傷的,按國家最新規定,致人十級傷殘者,需要全額賠償受害人檢查費、醫藥費、誤工費,還有半年營養費,20年城鎮上年度人均收入的10%,算起來可是一大筆錢。

昝某某的十級傷殘是被狗撞導致的,雖然不是人為,但他可以找狗主索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昝某某被狗撞傷後報了警,經警方調查,此狗是一隻流狗,既然是無主的狗,看來昝某某隻能只認倒黴了。但事情還沒有結束,警方調查中還發現,某門店工作人員萬某某經常投餵這條撞傷人的狗,於是昝某某把萬某某告上法院,要求萬某某賠償其各種損失7萬元。

我們來看看法院怎麼判決。前不久,正安法院公開事理此案,萬某某辯解說他雖然有投餵此狗,但這條狗又不是他養的,他只是見狗可憐才時不時投一些食物給它吃,它就是一條流浪狗,此狗撞傷昝某某不應該由他負責。法院卻認為,即使該狗是流浪狗,但萬某某經常向它投餵食物,事實上就是豢養了該狗。由於萬某某未能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採取了不當投餵方式,使該狗對其投餵的食物產生了依賴,常在附近流浪,引發本次事故,判令萬某某賠償昝某某各項損失共計6萬餘元。

萬某某不服判決,上訴至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中院調解,原被告雙方同意由萬某某賠償昝某某4萬元解決此事。
那麼問題來了,如果不想給流浪貓狗一個家,是不是不應該給它們投餵食物呢?

就像有位網友說的那樣,好心辦壞事,他覺得不能夠理解,他包裡也經常裝點吃的東西,遇到流浪的小動物覺得它們可憐就會投喂,但是如果善意也有罪的話,以後他也不敢輕易再做這種事。我相信很多人都跟這位網友一樣,看到需要幫助的人或者流浪的動物都會力所能及的幫一把,大多數人都會對弱者有惻隱之心,正因為每個人內心的善意,這個社會才會更加溫暖。

其實,投餵流浪貓狗的行為並不犯法,只是要注意方式。萬某某之所以被判對狗撞人致傷殘負有一定責任,那是因為他固定在他工作的門店傍投餵這條流浪狗,並且持續投餵長達幾個月的時間。一般店都開在人流比較旺的地方,在人來人往的店邊投餵流浪狗,造成流浪狗經常來此地覓食,確實不妥。
偶然或者是在偏僻的地方投餵流浪小動物就不存在被判罰的情況。
此事提醒大家,做善事投餵流浪貓狗也要注意方式,別對他人造成影響。同時,希望那些養寵物的人更應該好好對待你家萌寵,要養寵物就要對其終生負責,不要再拋棄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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