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現代化的社會治理體系需要充分發揮社會信用體系的功能。應抓住民法典實施這個契機,建設更加科學、規範、有序的社會信用體系。
隨著2020年接近尾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即將收官。 「十三五」規劃專章所規定的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經過五年努力成效突出,我國信用制度與監管體系建設全面展開,信用立法與制度建設成效顯著,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取得跨越式發展,信用體系建設向縱深推進。2021年將迎來「十四五」規劃開局,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出了進一步要求:激發人才創新活力,要求堅守學術誠信;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要求堅持誠信守法;提高社會文明程度,要求弘揚誠信文化、推進誠信建設等。社會信用體系功能的充分發揮需要法治建設與道德建設的協力推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實施是一個重要契機,將助力我們建設更加科學、規範、有序的社會信用體系。
以民法典實施為契機,推動建成更加科學的社會信用體系。近幾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延伸到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各部門、各領域在各項工作推進中對於借力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也特別關注。社會信用體系不斷完善,信用手段泛化現象也隨之而來。信用信息的範圍界限不明,信息公開的社會效果難以保證,信息的應用場景隨意擴大,可能影響被評價者或其他主體合法權益的實現。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將對民事主體的信用評價與品德、聲望、才能等社會評價一起作為名譽權的內容,該項人格權益在民法典中得到確認,為權力行使劃定了邊界。
公共信用信息的範圍與納入程序要科學設定。將特定行為納入信用信息,應嚴格依法設定,注重權益保護,保持審慎適度,採取清單管理。12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亦要求通過法律、法規等進行規定,並採取目錄管理,向社會公開,從而確保實施信用評價建立在有法授權的基礎上,確保被評價者可以知悉自己需要接受或配合哪些信用評價行為。
以民法典實施為契機,推動建成更加規範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更加科學、規範、有序的社會信用體系,不僅要以社會信用體系的科學化為基礎,還要求社會信用體系規範化運轉,以達到使社會活動更加有序的效果。在現有的社會治理方式中,信用手段應當是法治手段的補充、道德手段的補強,這三種手段在民法典中都有體現。進行規範設計,在法律法規能夠有效調整的範圍內,在道德能夠約束的情況下,不一定同時採取信用手段;在法律手段調整的效果不能滿足需求、道德手段調整收效甚微的領域,應依法施以信用手段,以剝奪或賦予相應社會權益的方式,進行調整或重構。與之相對,被評價者的權利保障需要依法強化。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條明確了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相應地,要求更加規範信用治理手段,保障民事主體權利。國辦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提高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法治化、規範化水平。實踐中,首先要規範失信行為的認定依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不得隨意貼上失信標籤;特別是要規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嚴格限定為嚴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拒不履行國防義務等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不能擅自增加或擴展。在具體認定中,要嚴格履行程序。其次要進一步規範信用信息共享公開範圍和程序。以合法、必要為原則,確定信用信息是否公開,如果公開要經過的程序,在何種範圍、什麼時間段共享和公開,並在編制信用信息目錄時一併明確。第三要制定有利於自我糾錯的信用修復規範,逐步形成以立法形式科學界定信用修復的條件和範圍。除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外,失信主體能夠按照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對符合修復條件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及時將其移出失信名單。
以民法典實施為契機,推動建設更加有序的社會信用體系。社會信用體系的有序既體現在其自身的有序運轉,也體現在社會機體的健康有序運行,一般要經歷從無序或失序到有序的過程。無序或失序可能存在於社會機體中,也可能在運用信用手段調整過程中出現。無論哪種,向有序轉化都離不開懲戒手段,也離不開權益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條規定了民事主體與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關係的法律適用,為權利義務關係的調整點明了依據。
因此,在以信用體系建設推進社會治理過程中,首先要秉承法治思維,依法依規開展失信懲戒,確保過懲相適應。對失信主體採取減損權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於失信事實、於法於規有據,做到輕重適度。同時,對於之前設立的懲戒性規定應予清理,依照國辦指導意見要求予以保留或廢止;對於要求金融機構等實施懲戒或區別對待的,應當及時比對核查,需要調整的及時調整;對於懲戒不當的,要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恢復名譽。其次要關注個人信息與隱私保護。對於收集信用信息的行為要嚴格前端把控,充分保障民事主體信用信息不被非法收集,在收集信用信息時不隨意涉及公民的其他個人信息等。同時,嚴格信用信息查詢使用的權限和程序,對洩露、篡改、毀損、竊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謀私等行為,對收集、買賣信用信息等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第三要優化信用信息數據管理。在保障公民個人信息權的基礎上,推動相關信用信息的依法共享,加快相關數據開放與有序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