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飼養寵物犬的市民逐年增多,但是各種不文明養犬現象也越發凸顯,遛狗不牽繩、寵物排便不清理、公園綠地隨意遛狗、大型犬威脅他人安全等事情時有發生。 在創建全國文明城市過程中,文明合法養犬也是廣大市民所必需遵守的。目前,我市正在開展犬類集中治理工作,為將養犬管理進一步納入依法管理軌道,市政府近日出臺《宿州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9月10日起正式施行。本報在此對該《辦法》的主要內容進行詳細解讀——
劃定區域明確範圍
《辦法》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重點管理區犬類的飼養、經營服務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重點管理區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重點管理區需要調整的,由公安機關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多方發力齊抓共管
《辦法》指出,養犬管理遵循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政府部門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養犬管理協調、保障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犬只信息登記,查處違法養犬行為,組織捕殺狂犬,收容救助犬只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立犬類收容場所;指導、監督城市公共場所設置犬只禁入標識;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類免疫、界定禁養的烈性犬、大型犬品種和標準、依法查處違法診療行為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犬類經營單位和個人予以註冊登記,依法查處違規經營行為。
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財政、民政、教育、交通、文化、旅遊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加大宣傳積極引導
《辦法》指出,鼓勵居(村)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就養犬事項依法制定管理公約,規定允許遛犬的時間和區域。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小區內發現的流浪犬以及違法養犬行為及時報告公安等有關部門。
公安、城市管理、畜牧獸醫等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
《辦法》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違法養犬行為,有權進行監督、投訴和舉報。同時,建立違法養犬行為投訴舉報獎勵制度,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按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違法養犬行為投訴舉報獎勵辦法由市公安機關負責制定。
《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犬只免疫、管理信息標識發放一站式服務和信息共享機制;制定管理服務工作細則,並向社會公布。
公安機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便民服務需求,探索採取積分制管理模式,引進先進技術手段,提高養犬管理科學化水平。
違反規定,會有什麼處罰
《辦法》指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或城市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責令將犬只限期移出重點管理區;逾期未移出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養場所養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要求申領養犬管理信息標識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放任犬只自行出戶,飼養犬只侵佔綠地、樓道等住宅小區物業共用部位,存在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行為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攜犬出戶存在未按要求佩戴犬只標識牌;未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未正確使用束犬繩(鏈)牽引;進入電梯間未採取預防犬只傷人措施等行為,未避開人流尖峰時段的,給予警告,可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攜帶犬只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攜犬出戶未即時清除犬只產生的排洩物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規定,未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並領取犬只免疫證明的,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安、城市管理、畜牧獸醫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單位負責人進行行政問責;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