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我市犬類管理,保持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整潔,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嚴格預防和控制狂犬病等人和動物共患疾病的傳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作如下通告:
一、規範養犬行為
(一)養犬人必須到農業農村部門為犬類注射疫苗,領取《犬類免疫健康證》,攜帶犬類外出時要隨身攜帶《犬類免疫健康證》。
(二)養犬人不得放任犬只踐踏公共綠地,不得攜犬進入禁止入內的公共場所。寵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排洩的糞便,飼養人應當立即清除。
(三)養犬人在未禁止的區域遛犬時,飼養人必須採取拴系犬繩或犬鏈的方式有效約束犬只,避免犬只失控傷及他人。
二、法律責任
(一)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進行免疫接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農業農村部門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公共綠地的按照《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未及時清除寵物糞便的,根據《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八條之規定,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栓繩或攜帶犬只進入禁止場所等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有單位和個人阻礙執法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特此通告。
延吉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