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文明養犬的通告
為加強犬類管理,引導市民依法、規範、文明養犬,提高文明養犬意識,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市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共建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1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就文明養犬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民養犬應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相關規定自覺規範養犬行為,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登記。
二、提倡市民依法文明養犬,不遺棄犬只。
三、市民養犬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時,應有安全完善的防範犬只傷人措施(如束犬繩、鏈,戴犬只口罩等),並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主動避讓行人,避免犬只接近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孕婦等特殊群體。
(二)自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攜犬出戶活動中,應當攜帶清汙工具,及時清除犬只排洩物。
(三)不得攜犬進入農貿市場、菜市場、商場、餐廳、飯店、學校、醫院、機關、體育場館、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候車(機、船)室,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標誌的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導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四)不得攜犬乘坐大型公共運輸工具,攜犬乘坐出租汽車時,須徵得司機同意。導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五)養犬不得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影響他人休息的,養犬人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嚴格按照犬只防疫規定,攜犬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免疫檢查,注射疫苗。
四、市民所飼養的犬只傷害他人的,應當積極主動化解糾紛和矛盾,並立即將傷者送至防疫狂犬處置門診或其他醫療機構診治,採取免疫措施,並對犬只進行檢查。
五、對於轄區內危害人民群眾安全的狂(病)犬、失去約束的惡犬和無人照看的流浪犬,將作無害化處理。
六、廣大市民應當積極抵制不文明養犬行為。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舉報。舉報電話:110、12319。
七、對於不按規定養犬的,由公安機關、城管執法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2020年8月24日起實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24日
《關於文明養犬的通告》的政策解讀
近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關於文明養犬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通告》出臺背景。
養犬管理工作是在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群眾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以及群眾飼養寵物的願望和需求日益增強的形勢下應運而生的,是一項新興的城市管理項目,已經成為我市日常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文明養犬也是我市爭創全國文明城市的一項重要考核指標。
我區的犬只管理依據是自治區1985年出臺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犬類管理暫行辦法》,經過2004年和2016年兩次修改,該辦法規定:「對除警衛用犬和科研用犬外的其他犬只實行禁養」,顯然已落後且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我市城市居民養犬逐漸增多,由此帶來的犬只傷人、犬吠擾民、亂拉排洩物、違規飼養犬只等安全、衛生、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社會反強烈。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近年來也多次提出相關議案、提案,建議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市委書記鄭俊康在今年7月2日召開的柳州市爭創全國文明城市推進會上提出工作要求,市政府於7月13日召開全市養犬管理工作常務會議,加快推進全市養犬管理工作。
二、《通告》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養犬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19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三、《通告》編制過程
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自治區、市文件精神,同時借鑑浙江杭州;江蘇南京、蘇州;山東省青島、濟南、威海等市的相關養犬管理規定和先進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市公安局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文明養犬管理專題會議工作要求,牽頭編制了《通告》,並徵求相關部門的修改意見,通過市司法局審核確認,確定為行政規範性文件。7月13日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之後,進一步將《通告》內容進行完善和補充。
四、《通告》主要內容
(一)通告適用範圍:柳州市六城區建成區、城鄉結合部主要街道的區域。
(二)養犬人責任:《通告》對養犬人攜犬出戶等8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1.市民養犬應依照《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相關規定自覺規範養犬行為,到公安派出所或社區登記。
2.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時,應有安全完善的防範犬只傷人措施(如束犬繩、鏈,戴犬只口罩等),並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主動避讓行人,避免犬只接近未成年人、老人、殘疾人、孕婦等特殊群體。
3.自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攜犬出戶活動中,應當攜帶清汙工具,及時清除犬只排洩物。
4.不得攜犬進入農貿市場、商場、餐廳、飯店、學校、醫院、機關、體育場館、影劇院、博物館、圖書館、展覽館、候車(機、船)室,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標誌的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導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5.不得攜犬乘坐大型公共運輸工具,攜犬乘坐出租汽車時,須徵得司機同意。導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
6.養犬不得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驅使犬只恐嚇、攻擊他人;影響他人休息的,養犬人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
7.嚴格按照犬只防疫規定,攜犬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免疫檢查,注射疫苗。
8.市民所飼養的犬只傷害他人的,應當積極主動化解糾紛和矛盾,並立即將傷者送至防疫狂犬處置門診或其他醫療機構診治,採取免疫措施,並對犬只進行檢查。
(三)明確了犬只傷人的處理情形,養犬人應當積極主動化解糾紛和矛盾。
(四)對養犬人所養犬只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五)明確了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範圍,分工負責,共同做好文明養犬相關工作。
(六)明確了對於轄區內危害人民群眾安全的狂(病)犬、失去約束的惡犬和無人照看的流浪犬的處理方式,將對狂(病)犬、惡犬和流浪犬做無害化處理。
(七)明確了廣大市民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或者舉報,並公布了舉報電話。倡導文明養犬觀念,自覺做到文明、安全養犬,攜手共建「美好柳州」的行為。
(八)明確本《通告》實行的時間。(轉自:在柳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