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濮陽市城區養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城市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倡導市民文明養犬、規範養犬,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區域範圍。濮陽市城區文明養犬重點管理區域東至新106國道(老S209路),南至華龍區、開發區、工業園區與濮陽縣行政區交界線和S101路(沿揮公大道向西至大廣高速路段),西至大廣高速,北至濮範高速。
二、市民行為。攜犬出戶時應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所養犬只牽領並束犬鏈(繩),注意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禁止攜犬進入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學校、兒童活動場所、體育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候車室、大型商場超市、購物中心等人員密集的室內公共場所和公園、綠地、廣場等室外公共場所。不得攜犬乘坐公共汽車、出租汽車等公共運輸工具。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時採取懷抱或者為犬只戴嘴套等措施,避開尖峰時間,主動避讓他人。不得讓犬只在庭院、樓道大小便。
三、公安部門職責。飼養犬只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飼養人處以警告;警告後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城市管理部門職責。違反規定攜帶犬只進入由市城市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攜犬人對犬只在戶外排洩的糞便拒不清除的,依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局責令改正;其它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由各區負責管理。拒不改正的,對飼養人或者攜犬人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
五、街道辦事處、社區(城中村)居委會(村委會)、小區物業職責。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城中村)居委會(村委會)要積極行動起來,教育引導廣大市民文明養犬,對市民不文明養犬進行勸導,嚴禁居民無牽繩、無清潔工具出小區(村)遛狗。
六、分包網格責任單位。各責任單位在負責好網格任務的同時,對網格內居民無牽繩、無清潔工具出小區(村)遛狗進行勸導,對不聽從勸阻的可向公安和城管部門反映。公安部門電話:110,城管部門電話:12319。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濮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發布之日自行解除。
濮陽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指揮部
2020年9月4日
來源:濮陽市創建文明城市指揮部
編輯:張喜輝
主編: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