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巴司機棄車逃跑涉嫌違法
大巴司機棄車先逃不僅缺乏職業道德,而且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即駕駛人沒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
6月26日,湖南宜鳳高速宜章縣境內,一輛旅遊大巴發生交通事故,熊熊大火,濃煙騰空,瞬間奪走了35人的生命,令人扼腕。新華社記者對「6·26」大巴起火事故提出三問:大客車為何突然撞上隔離帶?司機是否棄車逃生?大客車是否「帶病」行駛(6月27日新華網)。
根據相關規定,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的,屬於特別重大事故。已經造成35人死亡的「6·26」事故無疑特別重大。媒體記者的發問也是公眾之問,希望有關部門調查後詳細回答,給死傷者家屬和公眾一個完整交代,同時應結合事故原因對公路交通領域進行體檢。
大巴發生交通事故致死致傷的案例不少,但大巴發生嚴重交通事故後,司機不管車上乘客死活自己先逃的案例似乎還未曾出現過,這不免讓人想起了汶川大地震中的「範跑跑」——自己率先跑出教室而棄學生不顧。儘管官方調查還未證實大巴司機先逃,但多個目擊者基本證實了這一說法。
有倖存者回憶說,司機說車門打不開,司機自己就從駕駛室窗戶逃走。另一乘客的說法也是「司機第一時間自主逃生」。還有車主印證了乘客的說法,「他到事發地時就已經沒有看到司機」。據悉,事故發生之後,有乘客在高速公路附近的樹叢裡發現了司機躲在那裡打電話。可見,這位大巴司機很像「範跑跑」。
大巴司機棄車先逃這個問題很嚴重。乘客乘坐這輛大巴,等於把生命安全交給了大巴司機,而大巴司機出事後卻自己先溜,毫無職業道德可言。或許有人說,大巴司機盡力了,想打開車門打不開。或許還有人會說,面對危險情況選擇逃命是一種本能,前有「範跑跑」,再有一個「×跑跑」也不奇怪。
然而,任何為「×跑跑」辯解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大巴司機實際上是行駛中的大巴的第一安全責任人,如果大巴司機放棄安全責任,那麼乘客的生命安全自然沒有保障。而且,大巴司機無疑最了解車輛情況和救援常識,最應該打開車門或砸開車窗玻璃讓乘客逃命,唯有如此才能減少乘客生命損失。
然而,已經有種種跡象顯示大巴司機先逃。換言之,此次事故造成嚴重人員傷亡與大巴司機先逃有一定關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也就是說,這位大巴司機棄車先逃不僅缺乏職業道德,而且也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即駕駛人沒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對於這種不顧及乘客生命的「大巴司機跑跑」,必須依法嚴懲以警示教育其他大巴司機。另外,這位大巴司機所屬的企業以及相關交管部門,是否對大巴司機盡到了道德、法律教育及考核的責任,也要調查。
其實,很多特別重大的事故都給我們留下兩個值得反思的問題:一個是道德問題,一個是法律問題。這位大巴司機之所以變成另一個「範跑跑」,既是因為道德素質不高,也是因為法律要求不嚴。如果法律對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的責任進一步明確,並對違法行為提高懲罰力度,那麼這位大巴司機或許沒有膽量棄車先逃。
因此,應該針對此次事故暴露的問題,對公路交通領域的大巴進行全面整頓,既對車輛安全狀況進行大檢查、大抽查,也對大巴司機普遍進行道德、法律的培訓和考核,還要對法律制度進行完善。總之,減少這類事故重演、不讓下一個「大巴司機跑跑」出現,關鍵在於充分吸取這次血的教訓。
(責編:董曉偉、文松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