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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9月14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舉辦專題發布會,就近期出臺的《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文件,介紹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記者:網際網路醫院定義,有兩個形態,一個是實體醫療機構的這種網際網路醫院,另一個是依託實體網際網路機構,兩個網際網路醫院到底有什麼區別,然後在這個監管上有什麼不同嗎?未來網際網路醫療的網上行為與醫保是如何銜接的?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醫管局副局長 焦雅輝:先回答第一個問題,就是網際網路醫院兩種形式有什麼區別。一種形式就是實體的醫療機構,比如說邵逸夫醫院、華西醫院,覺得現在人才還不夠,除了用本醫院的醫生來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服務以外,還想利用上海、北京的醫生來提供服務,那麼可以自己搭建網際網路醫院的平臺,也可以跟網際網路企業來合作搭建平臺,北京和上海的醫生都可以通過這個平臺為邵逸夫醫院、華西醫院就診的患者提供服務。
在這種情況下,實體醫院就要申請網際網路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比如說邵逸夫網際網路醫院,或者是華西網際網路醫院,北京和上海的這些醫院的醫生可以直接在這個網際網路醫院上執業,不需要再重新辦理多點執業或者執業變更的手續,這樣來激發醫務人員的活力,解放生產力,最大限度的發揮優質醫療資源的作用,這是第一類的網際網路醫院。
第二類的網際網路醫院,是第三方來申請舉辦網際網路醫院,必須要跟一家實體醫療機構來建立緊密的合作,不能是在線、雲端的這種純虛擬網際網路醫院,這樣沒有辦法去監管,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也沒有辦法來受理和處理。實體醫院跟舉辦網際網路醫院的第三方來籤定協議,協議生效的時候,網際網路醫院可以生效,如果協議發生變更廢止了,要重新申請網際網路醫院。比如說邵逸夫醫院或者華西醫院不跟第三方合作,網際網路醫院已經沒有設置時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了,那麼這個網際網路醫院也就取消了。
舉辦網際網路醫院的第三方與實體醫療機構是獨立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要向實體醫院執業登記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醫療糾紛的申請。
這兩類的基本標準和監管都是一樣的,都要符合網際網路醫院的基本標準,並且都要接受省級的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的監管,納入到當地的質控體系。同時,第三方申請舉辦的網際網路醫院和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之間形成一種責任共同體,實體醫院和第三方合作舉辦網際網路醫院,首先要承擔相應的監督責任,這有利於我們對網際網路醫院進行線上和線下的一體化監管,網際網路醫院診療的行為也要納入對實體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和醫院等級評審等工作。
關於第二個問題,國務院辦公廳的文件當中提出來,對於一些符合規定的網際網路診療行為要制定相應的醫保和價格政策,不管是屬於基本醫療的範疇,還是屬於市場定價的範疇,首先得有收費項目,如果屬於基本醫療服務的範疇,醫保要給予報銷,不屬於基本醫療服務的範疇,那麼由患者負擔,因為不是所有的網際網路診療行為都屬於基本醫療的範疇,所以也不一定都要納入醫保報銷的範圍。關於價格和醫保報銷的政策,現在都已經劃歸國家醫保局來管理,我們將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