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菏澤巨野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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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欄的話:
各位讀者朋友們,遵守法律、不觸碰法律底線是每一個當代文明人都應該恪守的行為準則,「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理念也深入人心 。但是在日常生產生活實踐過程中,什麼樣的活動為法律所禁止對於很多人來說則顯得十分模糊,巨野法院融媒體工作室將推出系列公民觸犯刑法的典型案例,案例中的違法行為或許就發生在你、我、他身邊,司空見慣卻又熟視無睹,我們希望通過這些典型案例的分享能對廣大人民群眾產生警醒和規避效應,從而不斷提升公民的遵紀守法意識,為法治社會建設貢獻綿薄之力。
壁虎對於我們每個人來說並不陌生,它經常出現在家家戶戶的房簷、牆壁及窗戶上,作為一種爬行動物,它身體扁平,四肢短,趾上有吸盤,能在壁上爬行。壁虎吃蚊、蠅、蛾等小昆蟲,對人類有益且被列入《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由於其具有較高的藥用價值,個別非法之徒打起了它們的主意。這不,巨野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非法獵捕壁虎的刑事案件,兩名被告人朱某強和張某省因涉嫌觸犯非法狩獵罪分別被判處刑罰。
案情介紹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8月15日凌晨兩點,家住山東省鄄城縣的被告人朱某強、張某省在未辦理狩獵證的情況下,使用手電筒、自製的竹竿蒼蠅粘、塑膠袋等工具在巨野縣董官屯鎮邢莊村、蘆莊村非法獵捕壁虎246隻。其中,被告人朱某強共捕捉壁虎78隻,被告人張某省捕捉壁虎168隻。經鑑定,被告人朱某強、張某省獵捕壁虎的學名為無蹼壁虎,屬於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被告人朱某強與張某省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認為
被告人朱某強、張某省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獵捕無蹼壁虎,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某強、張某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強、張某省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具有坦白情節,且當庭自願認罪,對其從輕處罰,宣告緩刑對其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對其均可宣告緩刑。
判決結果
被告人朱某強、張某省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到有期徒刑不等處罰。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官寄語
保護野生動物、革除濫食濫捕野生動物陋習,人人有責。切莫貪圖野味,濫食濫捕野生動物,否則必將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