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監局網站11月18日更新信息顯示,廣東證監局日前公布關於對廣東宏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通過核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未向投資者真實、準確披露宏亮小草一號混合投資私募基金(以下簡稱小草一號)投資經理的信息,未按照小草一號的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二是公司未按照小草一號的合同約定辦理基金份額贖回業務。上述行為不符合《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公司應高度重視上述問題,將相關責任追究到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改方案,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並於收到本決定後30日內將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報告及相關責任人的書面檢查報送廣東證監局。廣東證監局將視情況對公司整改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