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8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近日消息,江蘇證監局8月1日對南京建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建工」)出具警示函,因後者逾期未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上述警示函指出,南京建工未在2018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六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南京建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要求其儘快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南京建工原名「南京豐盛集團」。2018半年報顯示,南京建工11隻債券,有9隻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之前的債券、銀行或信託借款本息。
4月4日,南京建工發布公告稱,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將南京建工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由「A」下調至「BBB」,評級展望為「負面」。「16豐盛01」、「16豐盛02」、「16豐盛03」、「16豐盛04」、「17豐盛01」、「17豐盛02」、「18豐盛01」的債項信用等級由「A」下調至「BBB」。
天眼查顯示,季昌榮疑為南京建工實際控制人,直接持股28.48%,最終受益62.54%。南京新盟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南京建工34.06%股權,浙江浙商產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南京建工21.6%股權。
《證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並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託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警示函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南京建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南京建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你公司未在2018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六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管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的規定。
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請你公司高度重視,儘快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並加強對《證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增強守法合規意識,杜絕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8月1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