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工至今未披露2018年報 江蘇證監局出警示函

2021-01-08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8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近日消息,江蘇證監局8月1日對南京建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建工」)出具警示函,因後者逾期未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上述警示函指出,南京建工未在2018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六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江蘇證監局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南京建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並要求其儘快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南京建工原名「南京豐盛集團」。2018半年報顯示,南京建工11隻債券,有9隻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之前的債券、銀行或信託借款本息。

4月4日,南京建工發布公告稱,聯合信用評級有限公司將南京建工主體長期信用等級由「A」下調至「BBB」,評級展望為「負面」。「16豐盛01」、「16豐盛02」、「16豐盛03」、「16豐盛04」、「17豐盛01」、「17豐盛02」、「18豐盛01」的債項信用等級由「A」下調至「BBB」。

天眼查顯示,季昌榮疑為南京建工實際控制人,直接持股28.48%,最終受益62.54%。南京新盟企業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南京建工34.06%股權,浙江浙商產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南京建工21.6%股權。

《證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

(一)公司概況;

(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

(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披露債券募集說明書,並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相關信息披露文件應當由受託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機構和人員,中國證監會可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責令定期報告、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等相關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以下為警示函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關於對南京建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南京建工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截至目前,你公司尚未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你公司未在2018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六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管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在債券存續期內披露中期報告和經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報告。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信息披露的時點、內容,應當按照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履行.....」的規定。

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請你公司高度重視,儘快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並加強對《證券法》和《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切實增強守法合規意識,杜絕再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19年8月1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相關焦點

  • 武漢科技|未兌現減持承諾 精測電子股東被湖北證監局警示​
    【TechWeb】12月21日,精測電子( 300567)公告稱,精測電子股東西藏比鄰醫療科技產業中心(有限合夥)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下發的《湖北證監局關於對西藏比鄰醫療科技產業中心(有限合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玖隆再生未及時披露資金佔用情況 遭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中國網財經10月20日訊 10月20日盤後,玖隆再生發布公告稱,公司因存在關聯方、股東資金佔用行為,遭證監會江蘇證監局出具警示函。上述資金佔用行為未履行相應決策審批程序,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鑑於上述行為違反相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玖隆再生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玖隆再生表示接受,並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責任編輯:張炳君)
  • 金瑞科技及「被捕董事長」呂尚簡被江蘇證監局責令整改
    和訊網消息 2月5日,江蘇證監局發布了對徐州金聯瑞星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瑞科技(600390,股吧))及董事長呂尚簡的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江蘇證監局表示,經查,金瑞科技董事長呂尚簡通過銀行帳戶,與4家公司產生了累計金額1110.72萬的關聯交易,其中資金淨流出520萬,構成關聯方資金佔用。
  • 永和智控(002795.SZ)收到浙江證監局警示函
    智通財經APP訊,永和智控(002795.SZ)發布公告,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下發的《關於對永和流體智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廣東宏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廣東證監局網站11月18日更新信息顯示,廣東證監局日前公布關於對廣東宏亮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通過核查,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公司未向投資者真實、準確披露宏亮小草一號混合投資私募基金(以下簡稱小草一號)投資經理的信息,未按照小草一號的合同約定向投資者披露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上述行為不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二是公司未按照小草一號的合同約定辦理基金份額贖回業務。上述行為不符合《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的規定。
  • 達仁資管收警示函 未評估部分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
    原標題:達仁資管收警示函 未評估部分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3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深圳證監局關於對達仁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達仁資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核查,達仁資管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以下情形: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 大有期貨一高管因偽造學歷收湖南證監局警示函
    來源:中國網財經中國網財經4月23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湖南證監局發布關於對周磊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大有期貨有限公司(簡稱大有期貨)於2018年2月向湖南證監局提交的高管任職備案材料中,周磊的大學本科學歷無法查證,周磊本人也承認該學歷系偽造,備案信息存在虛假記載。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一百條的相關規定。根據《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湖南證監局決定對周磊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 深圳證監局對達仁投資管理集團出具警示函
    中證網訊(記者 李惠敏)7月2日,深圳證監局發布《關於對達仁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決定顯示,經核查,達仁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部分投資者風險測評等級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對其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 南京建工流動性危機持續發酵
    在資金狀況不佳的同時,南京建工產業大規模的在建項目因缺乏後續投入而擱置。《中國經營報》記者近日走訪時發現,南京建工產業於2018年底中標的南京市棲霞山廣廳文化廣場及配套設施PPP項目遲遲未動工。   記者就項目進展、流動性危機等向南京建工產業方面發去了採訪函,相關負責人表示已轉達給相關部門。截至發稿,未收到回復。
  • 信託頻逾期85億債券懸頂 南京建工產業再鳴債務警報
    據《21世紀經濟報導》報導,兩次股份被凍結的性質是一樣的,即南京新港為南京建工產業方面的信託融資提供擔保所致。不過,南京高科的公告中未詳細披露南京新港此次持股被凍結事宜與南京建工產業方面的直接關聯。這只是南京建工產業債務危機的冰山一角。公開信息顯示,其目前11隻存量債券的總規模已達85億元;2018年底一則公告披露了南京建工產業的14家債權人、總計173億元的債務。
  • 南京建工集團流動性告急:28.5億信託違約 今年80億債券兌付承壓
    由於南京東部路橋、南京建工集團未按照約定兌付兌息,長安信託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3月12日,經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凍結南京新港名下銀行存款約1.66億元及其持有的南京高科249030500股股票。
  • 天恩成合資管違規吃警示函 填報的實控人信息不符實際
    天恩成合資管應高度重視,充分吸取教訓,加強合規運作,並於收到該決定書30日內向江蘇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並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槓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 關於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關於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時間:2021-01-13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