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唱歌《小跳蛙》侵權 法院一審判鬥魚賠原告1200元

2021-01-13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12日訊 (記者 馬先震 孫辰煒) 近日,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麒麟童公司」)及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鬥魚公司」)因侵害作品表演權糾紛訴至法院,經北京網際網路法院一審裁定,被告鬥魚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麒麟童公司經濟損失1200元。

2021年1月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與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京0491民初28731號),裁定書詳細披露了本案的相關細節。

裁定書顯示,原告麒麟童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刪除鬥魚主播「劉飛兒faye」(鬥魚房間號265438)所有演唱涉案歌曲的相關侵權視頻;判令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萬元。麒麟童公司稱,歌曲《小跳蛙》由彭鈞、李潤共同創作並收錄於原告製作發行的專輯《我們愛音樂》(ISBN:978-7-7994-3346-2)中。彭鈞、李潤於2009年7月與原告麒麟童公司籤署了《著作權轉讓書》,原告合法取得了涉案歌曲在全世界範圍內的著作財產權。被告鬥魚公司未獲得原告授權、許可,未支付任何使用費的情況下,其鬥魚主播「劉飛兒faye」(鬥魚房間號265438)以營利為目的,在自2017年至2018年多次鬥魚直播活動中,共計演唱至少1次涉案歌曲,且播放有涉及歌曲原版伴奏,並於在線觀看粉絲形成實時互動,接受粉絲巨額打賞禮物,獲得了巨大的經濟利益。直播完畢後形成相應直播視頻被製作並保存在鬥魚視頻網站及網際網路應用平臺上,粉絲及網絡用戶均可以隨時隨地對該侵權直播演唱視頻進行播放、下載和分享。被告是鬥魚直播APP著作權人及開發運營者,與其主播在長期的直播活動中,擅自以營利為目的多次演唱涉案歌曲,嚴重侵犯了原告對歌曲依法享有的詞曲著作權之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被告侵權的主觀惡意十分明顯,侵權持續時間範圍十分廣泛,憑藉侵權行為獲取的經濟利益十分巨大,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綜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訴至法院。

經審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認定,青蛙樂隊於2009年發表的歌曲專輯《我們愛音樂》中包含歌曲《小跳蛙》,專輯中標有「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版權」字樣。專輯內頁顯示涉案歌曲《小跳蛙》,詞:彭鈞/李潤(身份證名為李光輝,李潤為筆名),曲:彭鈞。彭鈞和李光輝分別於2009年7月21日和2009年7月26日籤署《著作權轉讓書》,將其擁有的該歌曲在全世界範圍內的包括但不限於出版、發行、複製、生產、播放、信息網絡傳播、編輯、宣傳等著作權使用權和鄰接權之全權轉讓給原告麒麟童公司永久性獨家擁有。

此外,原告提交了網絡主播「劉飛兒faye」的鬥魚平臺個人主頁信息網頁截圖,顯示「劉飛兒faye」,「房間號為265438」,「關注230.8萬」。法院認為,通過在鬥魚網站直播回放頁面取證,從該證據呈現內容可見,涉案視頻系對主播在直播間中的直播行為進行固定並回放,故可推知確曾存在通過對應直播間的直播行為,法院對該部分事實予以確認。

法院另查明,網絡主播「劉飛兒faye」與鬥魚公司籤訂有《鬥魚直播協議》。根據該協議約定,主播根據鬥魚公司註冊要求及規則,在鬥魚公司合法經營的鬥魚直播平臺上申請成為鬥魚公司的直播服務提供方,為鬥魚公司平臺用戶提供在線解說視頻內容的直播服務,直播方在鬥魚公司平臺提供服務期間均應視為協議期內。鬥魚公司不事先審核前述被上載的、由直播方參與、編輯、製作的視頻內容,也不主動對該等視頻進行任何編輯、整理、修改、加工。直播方與鬥魚公司不構成任何勞動法律層面的僱傭、勞動、勞務關係,鬥魚公司無需向直播方支付社會保險金和福利。直播方在鬥魚公司平臺提供直播服務期間產生的所有成果的全部智慧財產權、所有權及相關權益,由鬥魚公司享有。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涉案歌曲的詞作者為彭鈞、李潤,曲作者為彭鈞,享有該歌曲的詞與曲著作權。根據兩份《著作權轉讓書》,原告依法取得音樂作品《小跳蛙》的相應著作權;本案中,鬥魚主播「劉飛兒faye」在直播時未經許可演唱涉案歌曲,直播形成的視頻在鬥魚直播平臺上可以進行回看,使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地點、地點獲得涉案歌曲過信息網絡提供涉案歌曲的行為;雖然被告通過平臺指引的方式公示了預防侵權的措施和侵權投訴的渠道,但對於瞬時發生的直播侵權行為,事後侵權投訴難以發揮制止侵權的作用。鑑於涉案直播行為比普通用戶分享行為呈現更強的營利性,存在更大的侵權可能性,且被告對直播內容有直接經濟獲益,應對侵權行為具備相匹配的認知能力和信息管理能力。因此,被告在應當意識到涉案直播行為存在構成侵權較大可能性的情況下,未採取與其獲益相匹配的預防侵權措施,對涉案侵權行為主觀上屬於應知,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鑑於被告涉案行為構成侵權,故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關於原告主張停止侵權的訴訟請求,原告主張不清楚涉案視頻是否刪除,被告主張未曾找到涉案視頻,但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視頻已經刪除,故法院對原告這一訴訟予以支持。關於經濟損失的賠償金額,關於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根據在案證據不能確認涉案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情況,法院將綜合考慮涉案歌曲的知名度、被告侵權性質情節等因素,對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酌情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十七)項、第四十七條第(十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判決被告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經濟損失1200元;駁回原告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5元,由被告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北京麒麟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6年3月22日,註冊資本667.86萬人民幣,為程進100%持股公司。

武漢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5月8日,註冊資本2234.16萬人民幣,陳少傑為第一大股東、實控人,持股比例50.23%。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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